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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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南充大竹梁平(川渝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南充大竹梁平(川渝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1 为了加强南充大竹梁平(川渝界)高速公路 (以下简称“南大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施工图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工程投资,同时使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更加规范化、程序化,按质保量完成南大梁高速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 、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川交200678 号)的有关规定,

2、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中所称的工程变更, 是指南大梁高速公路自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工作。 1.3 本项目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上级单位审查,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或安全标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对原设计的变更,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经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业主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1.4 工程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

3、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便施工、保证安全、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2 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工程变更前应进行充分的同口径技术、经济论证,避免主观片面性和盲目性。 1.5 工程变更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合同约定,遵守工程变更程序。变更立项未经同意的变更工程不准擅自施工,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条件和分类工程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2.1 在施工过程中,若存在下列情形,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作变更。 2.1.1 原设计存在如下问题,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修改。 2.1.1.1

4、 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 2.1.1.2 由于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 2.1.1.3 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按图施工。 设计文件中的明显错误,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代表均有义务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2.1.2 根据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的需要,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修改。 2.1.2.1 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降低工程造价; 2.1.2.2 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难度,加

5、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2.1.2.3 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有利于节省占3 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2.1.3 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的要求, 经论证后可以按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2.1.4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建设理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在按规定履行审查和批准程序后可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2.2 工程变更按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2.2.1 下列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2.2.1.

6、1 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2.1.2 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2.2.1.3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2.2.1.4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2.2.1.5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2.2.1.6 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2.2 下列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2.2.2.1 批准技术指标改变的; 2.2.2.2 与主线连接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2.2.2.3 连续 2 公里以上 10 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2.2.4 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2.2.2.5 路面结构类型、 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 或路

7、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料场变化的; 4 2.2.2.6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改变的;特大桥桥位、跨径改变的; 2.2.2.7 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调整单洞长度 3000 米以下的隧道数量的; 隧道位置或长度调整超过 50 米以上的; 隧道洞身内行车道宽度改变的;隧道洞身结构型式改变的;全线隧道洞门型式改变的; 2.2.2.8 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改变的;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改变的; 2.2.2.9 行车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2.2.2.10 调整或改变全线地基处理或附属工程等设计原则的 (含: 特殊路基处理、路基及边坡防护

8、、路基排水、人行或过水通道等设计原则的调整等) ; 2.2.2.11 调整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原则或调整安全防护标准的; 2.2.2.12 非主线收费站位置和数量改变的;公路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照明方式、通信系统、监信系统、监控系统、报警系统、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通风方式改变的,或调整关键或重要设备的(以单项设备的价格超过 50 万元进行控制); 2.2.2.13 调整管理、 养护和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 建筑结构形式、功能和布局、装修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2.2.2.14 同一合同段内单项设计变更超过该合同段净价 10%的(该合同段的净价大

9、于 400 万元的情况下) ; 2.2.2.15 单项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 100 万元的; 2.2.2.16 绿化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 200 万元, 或房建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 200 万元;或联网收费系统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5 调整累计超过 200 万元的。 本款及上款中的隧道、桥梁、互通式立交等结构工程数量变化包括该类结构工程总数量发生变化,该类结构工程取消或增加导致总数量没有发生变化均属数量变化。 2.2.3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2.3 对于隐蔽工程、 抢险工程和隧道工程设计变更中可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动态

10、设计法是根据信息施工法和施工勘察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原设计的设计方法。 信息施工法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监测数据,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进行验证,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并及时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 2.4 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含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与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或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存在差异,在工程项目开工以前统一组织进行的设计修改、调整或补充,称为“#”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办理、实施程序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办理、实施程序 第一节第一节 工程变更办理、实施基本程序工程变更办理、实施基本程序 3.

11、1 各类工程变更的办理须遵循如下程序: 3.1.1 工程变更立项。 各项工程变更可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立项申请,报业主批准下发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也可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业主批准后发监理单位转发施工单位,或由业主直接通过监6 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所有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由业主总工办统一印发。 3.1.1.1 由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经监理单位审查后请示业主,由业主及时召集设计方、监理方和施工方进行各方现场会审。各方须在施工现场核实查看后,对技术、经济进行论证和比选,同时形成工程变更现场会审纪要并现场签名。施工单位根据各方现场会审确定的变更方案和经设计方同

12、意的变更设计图,完善相关附件资料正式报出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审核表,报驻地办、总监办审查,业主审批后下发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 3.1.1.2 由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由总监办以文件形式上报,经业主研究同意后直接下发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实施。 3.1.1.3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直接报业主, 经业主同意后直接下发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 3.1.1.4 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的工程变更和由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一律由业主直接下发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实施。 3.1.1.5 由沿线地方政府提出的工程变更, 应有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由承包人归口上报,上报程序按本款第 3

13、.1.1.1 项规定办理。 3.1.1.6 经现场会审在同一桩号、位置或构造物处的单一分部、分项工程只能变更一次。因软土地基、滑坡等特殊地质条件不可预见因素致使变更总费用超过各级变更分类的金额时,必须重新立项审批,否则,视为承包人自愿施工的工作内容,将得不到该费用的支付。因承包人未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及监理工程师指令、通知书施工,而引发的补救措施导致工程实施内容的7 变更,业主不支付这一部份工程内容的费用。 3.1.2 工程变更申请审核。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的要求实施,变更工程现场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工程变更申请审核表及其附件报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审批。此阶段的审核是在变更立项通知单所确

14、定的变更范围、工程内容及预计变更金额的基础上对变更工程细目、工程数量、单价及金额的确认。业主对重大、较大变更的审批须在省交通厅审批完后方可进行。 3.1.3 签发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申请审核表经各级审查单位(部门)审签完毕后,施工单位须在一周之内作工程变更令并附齐全部附件资料,送驻地办、总监办审查,业主审批。工程变更令由业主负责人审批完后下发业主总工办、机电处或代表处、合同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据此调整工程量清单,待该项变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入计量支付程序。 3.2 各类工程变更的实施须遵循如下程序: 3.2.1 对于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预计变更金额在 20 万元以内的工

15、程变更(简称 A 类) ,由业主机电处或代表处现场组织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四方现场会审后实施,此类变更的变更立项申请审核须在一周之内补报到南渝公司审签下达立项通知单, 待施工完毕后报变更申请审核表。预计变更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简称 B 类) ,由业主总工办牵头,向公司分管副总汇报后,现场组织业主工程部门、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四方现场会审,施工单位申报变更立项审核表,待变更立项通知单下发后方可实施。 3.2.2 凡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 设计单位可以在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半月内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设计图和修正工程量清单。 属较大或重大变更的,8 设计方案最迟应在变

16、更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 2 个月内向省交通厅履行报批手续。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在报批时,应附有特殊地质、地形或抢险工程等相关的影像资料。 3.2.3 对于紧急抢险工程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南渝公司口头或书面向铁投集团、省交通厅报告后先行组织紧急抢险施工,险情排除后,按正常变更程序办理。 对于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的抢险工程和隧道工程或工期特别紧迫的重大、较大工程变更, 可以按本条 3.2.2 款的有关动态设计的规定进行动态设计。 此处所述抢险工程主要指的是滑坡、路基滑移和坍塌,泥石流,隧道涌突水、隧道洞身变形或坍方、隧道围岩类别突然变差导致施工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瓦斯爆炸、大型溶洞、油气燃烧、涌泥,结构工程严重变形或破坏,水毁及其它大变形或快速破坏等需要紧急处理,否则将造成进一步人员或财产损失的工程。 3.2.4 变更立项已批准的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必须通知监理现场核实工程数量, 同时须申请业主机电处或代表处抽查确认并做好相关书面、 影像记录,否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处治费用。 3.3 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审签和返退须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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