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公诉案件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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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民事公诉案件的认识对民事公诉案件的认识某地检察机关以民事公诉的方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固然,通过民事公诉保护了国有资产,这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对之进行理智思考的话,如果必须由检察机关对之进行民事公诉才能够保护国有资产的话,那么,对国有资产负有法定管理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干什么?其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除了用民事公诉的手段维护国有资产之外,按照现行的宪法及法律,是否可以用法律监督的方式来达到维护国有资产的目的呢?由此,我想到了中国古代的“张公吃酒李公醉”那句话:其一,负有国有资产管理法定之责的行政部门失了职,要由检察机关来起诉;其二,依照现有法律,检察机关可

2、以按照法律的明确授权以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达到目的,却用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民事公诉的方式达到目的。分权制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理念,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其要求每一种国家权力都严格按照自身的权力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但分权制度的另外一个含义就在于每一种权力机关都尽职尽责时,国家利益及社会利益才能够得到保障。笔者认为,任何一种制度都会即有其积极的一面,同时也必然会具有其消极的一面,比如说分权制度虽然可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以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其消极因素就在于其中的一种权力失职之后,必然会危及到国家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也就是说在一种权力失职后给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带来损失后,其他权力不能代替其履

3、行职责,并且这种损失也不应由其他权力代替其履行职责来弥补;而只能在权力的设置上,以权力对权力监督的方式保证权力的正常运转,这样必然会降低权力运行的效率。显然,在其他人以非法的目的将国有资产转移或者低价出售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后,由于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政单位具有管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定职责,因此其应当由其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2起民事诉讼;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来承担;而检察机关却没有管理国有资产的法定职责,因此在国有资产流失后,其不能代理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并不存在。分权制的另一含义应当包含每一种国家权力都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

4、内履行职权。因此作为法律监督的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履行职权;虽然检察机关没有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定职责而不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不能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达到保护国有资产的目,但检察机关具有监督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权力,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行政部门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时应当由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察;即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涉嫌职务犯罪时具有立案侦查以及提起刑事公诉的权力。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履行职责而放任国有资产流失时,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国有资产部门履行法律职责;另外,刑法中规定渎职罪的目的之一正是为了防止具有法定

5、职责的公职人员不履行法定的职责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以法律的威慑力防止有关人员的失职。本案之中,在检察机关发现国有资产可能流失时,可以先以检察建议方式建议行政部门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放任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并且当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又不被其采纳时,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显然已经涉嫌渎职犯罪或者其中有其他经济犯罪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检察机关应当对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具体人员以涉嫌渎职罪的问题予以立案侦察,以法律的振慑力督促负有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这样,检察机关同样可以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达到维护国有资产的目的,同时履

6、行了自身的法律监督的职责,无疑会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尽职尽责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如果仅仅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国3有资产的流失,对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渎职却不闻不问,虽然达到了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但却放纵了具有法定职责的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实际上检察机关本身也是一种渎职的行为。另外,根据宪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活动具有监督的权力。为了很好地履行其对于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活动监督的权力,检察权力只能处以案外人的超然地位,这样才能保证通过法律监督的形式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民事案件。但是,如果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其就成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之中其具有了自身的利益

7、,那么说检察机关就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民事诉讼的监督员两种身份参加民事诉讼的。在这种情况之下,一是很难保证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公平公正;二是,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检察机关败诉之后,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生效的判决提起抗诉后必然引起民事再审程序;如果检察机关为了自身的利益反复提起抗诉的话,就会使得案件反复进入再重程序,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应当具有的权威作用,还会使纠纷中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而由行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话,就可以避免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民事审判的监督员两种身份参加诉讼了,这样其才可以处以超然的地位监督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在法治社会,每一种权力都是为了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因此只有每一种权力都能够履行自身的职责才能够实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但同时,也只有每一种权力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才能够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有法定职责的部门时,检察机关不应当代替有关部门行使诉权;在检察机关应当以法律监督的方式实现维护国家利益时,就不应当用民事公诉的方式实现目的。因此,笔4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之内,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应当缓行,避免“张公吃酒李公醉”现象的发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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