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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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若干问题成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若干问题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陈坚一、成套外观设计申请的依据一、成套外观设计申请的依据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 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实施细则对此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同 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 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尽管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不少人对是否应该设立成套外观设计制度有所争论,但是在现 行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仍然有必要对成套外观设计进行研究和探讨。二、为什么要进行成套外观设计申请

2、二、为什么要进行成套外观设计申请由于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说,成套外观 设计的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节约了申请的费用,而且也节约了授权后维持权利的相关费用。 而且,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外观设计的项数。从理论上来 说,只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一件申请可以包括的外观设计 的项数并没有限制。对于一些包含很多项外观设计的成套外观设计来说,其节省的费用十 分可观。例如,笔者就曾经代理过一件申请中包括八十七件外观设计。如果没有成套外观 设计制度,该申请的申请人恐怕是无法承担相关的费用的。 除了经济上的原因,成套外观设计对于有

3、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也有着积极的作用。对于成套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各项设计,现在基本一致的共识是可以对成套外观设计中 的各项设计单独行使权利,这对于专利权人有效维持自身的知识产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对于产品是多件不可再分割的完整物件组装而成的组装体,如果申请人没有申请成套外观 设计,如果他人分开制造各个部件,然后在组装成产品,专利权人要追究其侵权责任较为 困难。但是,如果专利权人获得是包括各个部件的成套外观设计专利权,则可以对于各个 部件单独行使权利。这在侵权诉讼中,无疑能占据主动。 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主要是公司)开始研究成套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并且 详细咨询相关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服务于

4、企业的专利战略。 因此,专利代理人也有必要对成套外观设计申请的条件进行认真的研究,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条件下,为专利申请人争取应有的利益。三、成套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三、成套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 成套外观设计可以享受多项优先权,是指其不仅可以享受不同日期的多项优先权,而 且可以享受不同国别的多项优先权。 对于这一点,在审查指南中有明确的规定,即,“在后申请是一件两项以上外观设计 的合案申请的,其中一项外观设计与另一件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的设计主题相同,则在后 申请中的这一项外观设计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见第一部分第三章 3.2.3。 从实践上来说,这也是很容易理解的。

5、发明人在进行成套产品的设计工作时,也不是 在同一天中将它们全部创造出来的。申请人出于不同的专利战略考虑,或是各个国家专利制度上的差异,他完全可以选择创造完一件后就申请一件,也完全可以在全部创造完成后 同时申请。当他在不同的日期在外观申请了多项外观设计时,只要其符合我国有关优先权 和成套外观设计的规定,就可以在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前提下进行成套申请。四、符合成套外观设计的各个产品是并列的关系四、符合成套外观设计的各个产品是并列的关系 一般来说,产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产品是其本身不可再分割的一个完整的物件。 2、产品是多件不可再分割的完整物件组装而成的组装体。 3、产品是一个更大的组装体或其一部

6、分。i 对于第一种产品,例如咖啡杯和碟子,作为不可再分割的完整的物件,可以作为成 套产品进行申请。 第二种产品,例如空气开关,其由前壳体、中间壳体、后壳体三个部件组成。由于 这些壳体能够在市场上流通,因此每一件物品是有独立的特性和使用价值。因此,前壳体、 中间壳体、后壳体能作为成套产品进行申请,而不将空气开关一起作为成套产品进行申请。而对于第二种类型的产品,申请人往往容易混淆,并不清楚如何进行申请。例如, 很多申请人就将空气开关、以及构成该空气开关的壳体一起进行申请,还希望既保护空气 开关,又保护各个壳体。但这是无法在一件申请中是实现的。这是因为,符合成套外观设 计申请的各个产品必须是并列的关

7、系。 也就是说,在一件成套外观设计中,要求保护的各个产品应该是并列的关系,不存 在相互包含的关系。再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申请人想申请成套外观设计,可以将三个壳 体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而不能既申请空气开关又申请壳体。如果在一件申请中包含了空气 开关和壳体,审查员会要求分案申请。即使得到授权,恐怕也难以得到很好的保护。 例如,已经授权的发明名称为“烤炉”的 CN200430072521.5 中,分别提供了烤炉和 烤盘的视图,在简要说明中写道“烤炉和烤盘成套销售、成套使用”。因此,从申请人的 本意来看,是想申请成套外观设计,但是其提供的烤炉视图包含了烤盘,因此包含了烤盘 的烤炉与烤盘之间并不是并列的关

8、系,无法作为成套外观设计一起申请。即使在申请中提 供了烤盘的各面视图,也只能作为对烤炉的部件的具体描述,而不能作为单独要求保护的 外观设计。如果有人仅仅仿冒了其烤盘,专利权人要追究侵权责任较为困难。 因此,对于第二种产品而言,比较好的方法是同时申请两项外观设计,一项是包含 各个部件的成套外观设计,另一项是组装产品本身。这样,授权后,专利权人既可以单独 行使权利,也可以整体行使权利。例如,上述的烤炉案例可以申请两件,一件为烤炉的整 体,另一件为成套外观设计申请,包括炉身和烤盘两项外观设计。五、视图名称的规范如何避免对行使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五、视图名称的规范如何避免对行使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在审查实践

9、中,遇到很多的审查员发出补正通知书或是依职权修改通知书,要求申 请人将例如“产品 1 主视图”、“产品 2 俯视图”之类的名称改为“件 1 主视图”、“件 2 俯视图”。审查员的依据是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即,“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将两项以上 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此时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使用外 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之前。” 因此,审查员的理解是名称中的“件”是指“每件产品”,“件 1”是指“第 1 件 使用外观设计产品”。但是,在已经授权的成套外观设计中,我们可以发现有各种视图名称,例如,有的 直接使用产品名称,如“汽车用地垫 1 俯视图”,“烤炉立体图”等,也有使用“件

10、 1”、 “件 2”的,还有使用“组件 1”、“组件 2”的。 现在申请人担心的问题是,将“产品”改为“件”,会不会在侵权诉讼中被认为 “部件”、“零件”或“组件”,从而无法对各个产品行使权利。 再以空气开关为例,如果公司申请了空气开关的外观设计,在该申请中不仅提供了 空气开关的六面视图,还提供了构成该空气开关的三个壳体的六面视图,申请人的意图是 想既保护整体(空气开关),也同时保护个体(三个壳体)的外观设计。但是,如果审查 员仅仅要求将视图名称改变,而没有要求分案,则申请人可能在侵权诉讼中处于不利,很 难要求单独行使各个壳体外观设计的权利。这是因为,由于虽然在申请中完整示出了三个 壳体的六面

11、视图,但是其视图名称的“件”如果被解释为“零件”或者“部件”,则法院 会认为该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的主题是空气开关,而不是壳体。 在已经授权的成套外观设计中,也存在这些问题。 例如, 发明名称为“电热水壶”的 CN200430045893.9 中,其简要说明部分为“产 品由组件 1、组件 2、组件 3 组成,成套使用销售”,其仅仅提供了这三个组件的六面视图 和组合后的使用状态参考图,其视图名称也是使用“组件 1 主视图”“组件 2 俯视图”之 类的名称。在侵权诉讼中,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究竟是“电热水壶”还是各个“组 件”,必然有很大的争议。 虽然现在还没有看到这样的实际案例,但还是可以想象得到可能对专利权人产生不 利。 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成套外观设计视图的名称,避免对行使权利造成影响,也是 需要进行研究的。 以上问题是本人在实践中遇到的,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成套外观设计进行 进一步和深入的探讨。1 林柏楠:外观设计若干问题研究,载于程永顺主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务,法律出版社 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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