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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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10法学园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作为私法原则,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已经引起 了人们的关注。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但该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的重要作用却不容忽视。随着我国民事 诉讼体制、 诉讼观念的转变和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处分权的强化,审判的形式 公正和实质公正的更高要求,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更加明显。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立法规定1895 年颁布的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 第 178 条规 定:“当事人据以声明所必要的一切情事,必须完全 真实且正确地陈述之” 。这可以看作是真实义务的立法先

2、河,真实义务的确立使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 讼中的适用不仅成为可能更成为必然。德国民事诉 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当归功于 1933 年德国民事诉讼法 修改中增加的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 讼真实义务的规定:“当事人应就事实状况为完全而真实的陈述。” 日本 1996 年 民事诉讼法 第 2 条则 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统率一切的基本原则:“法院应为民事诉讼公正并迅速地进行而努力; 当事 人进行民事诉讼, 应以诚实信用为之” 。美国 民事诉 讼法虽然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直接采用诚实 信用的概念, 但是在 民事诉讼法 中确立了 “禁反言” 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实施的诉讼行为

3、必须前后一致,不得有故意的和相 互矛盾的陈述; 对于矛盾行为, 法院应予禁止。 我国的 民事诉讼法 并没有明确规定 “诚实信 用原则” , 但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实质。如对证人如实作证义务的规定, 对一方 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证据导致发回重审的须承担 诉讼费用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 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 民事诉讼法形式的严格性决定了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 的适用应力求具体化, 即通过立法, 将适用诚实信用 原则的具体情境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二、诚

4、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依据(一)有利于公法与私法的相互弥补依照传统法学的观点,公法和私法之间有严格 的界限, 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而公法则多数是强 制性规范, 两者之间不能混同, 否则就有可能破坏法的严肃性。但是 19 世纪以后, 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 社会生活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化。由此也促进了法律 思想由 19 世纪以前的个人本向社会本位的发展与演变。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规范, 其实也是社会规 范的一种,当它被私法吸收,确为私法的基本原则后, 对私法的机能起到了很大的弥作用。继而, 随着 社会的发展, 公法私法化加强, 公法逐渐借助私法确 立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弥补自身的不足处。所以,

5、在作为公法的诉讼法领域最终引入该原则, 实属必然。(二)有利于适应新型诉讼模式的需要在最初官本位思想下的是职权式诉讼模式中, 将诚信原则引入诉讼法毫无必要。因为职权式诉讼模式只要求法官依法行使职权,而法官的行为是由 法院组织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此后, 由于法律思想的变化,个人本位主义在很长时间以 来占据着主要地位,与之相呼应的是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存续。在这种诉讼模式中, 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 主导者, 当事人不仅拥有诉权, 而且享有广泛的诉讼 权利,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院的审判权。权利可以 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但是也可能成为侵 害他人利益的手段。在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

6、既可以通过引导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过程中 相互合作与协调,缓解当事人诉讼模式中固有的对 抗色彩, 同时又体现了以社会为本的新的法律思想。 其结果是形成了一种脱胎于当事人主义,同时又受 职权主义启迪的新型诉讼模式, 有学者将其称为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论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陶红武353 2010法学园地(三)有利于与民事实体法有效衔接马克思说“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 密切, 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 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应该具有同样的精 神, 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 因而也是法 律内部的生命表现”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确定并实现民事实体法上

7、的权利及法律关系,以保障公民 的合法权益。因此, 把民事实体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有利于民事诉讼法确认并实现 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使民事程序法与民事 实体法紧密结合, 从而体现 “审判程序与法具有同样的精神” 。在我国现行的 民法通则 中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将来起草的 民法典 中, 诚实信用原 则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 民事诉讼法 中没有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则可能有损于民事领域两个基 本法律的内在联系, 拉大两个法律的距离, 使民事诉 讼法过多的呈现出其技术性, 而缺乏与其他法律、 与伦理道德、 与社会的交融与联系。这会影响到 民事 诉讼法的权威和其法制建设在社会生

8、活中应起的实际效用的发挥。(四)有利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自上世纪 80 年代末以来, 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酝酿和探索着民事审判方式的 改革, 以期建立高效、 民主、 公正的司法机制。改革的 基本方向是将我国民事审判模式由强职权主义模式 转变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新型 诉讼、 审判模式。这种审判模式转变的首要价值取向就是使当事人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 赋予其更多的诉 讼权利, 以保障诉讼公正的实现。在民事实体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之一, 是对当事人活动时必须具备 诚实、 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 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 动起着指导作用。无疑, 诚实信用原则正是对民事

9、审 判模式转变后制约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力的最好的原 则之一。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不仅可以维护和巩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 还可以保证民 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全面、 合理的进行, 防止失之偏颇。三、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构想(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适用是要求 当事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所实施的行为必须诚实和 善意, 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 法院也可以根 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干预,甚至确认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无效。其主要表现在:(1 ) 禁止不当的诉讼状态 形成。不当的诉讼状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 利益,恶意利用法律漏洞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

10、妨碍对方当事人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从而形成有利于 自己、 损害他人的诉讼状态。例如, 为了争取有利的 管辖法院,利用不正当手段变更义务履行地或修改 合同签订地; 以不正当的理由获得财产保全等。针对这种情况, 在民事诉讼法中应确立禁止的规定。一方面,对方当事人可以对不正当诉讼状态的形成提出 异议; 另一方面, 法院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否定 一方当事人已经恶意实施的不正当诉讼行为。 (2 ) 诉讼上权利的失效。当事人一方怠于行使诉讼权利, 致使对方当事人以为其已经不会再行使,而实施了一 定的诉讼行为时, 方开始行使该项权利, 导致对方利益受到损害。对此, 法院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确认 当事人长

11、期未行使的权力在诉讼上已经失去效力, 以维护对方当事人权益的稳定。(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庭审程序中的适用(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约束。首先, 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即要求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滥 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或阻挠诉讼的进行。例 如, 滥用回避申请权、 反诉权、 在庭审中不当地提出证据、 在诉讼程序将要结束时要求传唤新的证人, 以 干扰诉讼正常进行等等。对于这些明显违背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有必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予以规范。 其次, 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的法理意味着, 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这种 行为就被视为违反信义

12、原则的背信行为而予以禁 止, 即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陈述。许多国家民事诉讼立法中将禁止反言视为诉讼诚实 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并在判例中以违反诚实信用 原则为由否定反诉者后来的矛盾行为。(2)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约束。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具体的规范应包括:诉讼代理人不 得在诉讼中滥用和超越代理权限;证人不得作虚假 证词, 否则将以其违背诚信原则而受到惩戒, 甚至导 致其当事人因伪证而败诉的后果发生;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翻译人员不得故意 做出同诉讼主体陈述与书写愿意不符的翻译。(3)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约束。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约束主要表现在该原则对法官行使自

13、由裁363 2010在这场百年未遇的国际金融危机中,纺织行业虽然首当其冲,受到了一系列冲击,但也没遭受重 创, 表现了较强的抗危机能力。不过, 现在纺织行业 虽有企稳回暖趋势, 情况好于预期, 但仍处在回而不 暖, 复而不苏的 “暖味期” , 后危机效应突出。一是国际需求持续低迷。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世界经济放慢, 外需明显萎缩, 纺织品出口仍受阻,表现为订单不足。来自广交会的信息, 纺织品成交中 短期订单占比超九成,成交单大多来自海外补充库 存的需求, 采购高对后市仍然保持谨慎态度。订单结构也是由长单变短单, 高价单变低价单。无锡双毛创 意反映,今年日美市场呢绒订单约减少 30- 40%;

14、太平洋集团反映,外销色织布价格普遍下降 8- 9%, 这 说明外需不足依然突出, 真逼纺企生存。二是贸易摩擦呈常态化。经济危机后, 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升温, 贸易摩擦将呈常态化, 纺织行业难 以独善其身。去年头 9 个月, 美国对中国纺织服装类 产品共发出 21 起召回,同比增加 10.5%。同时也收到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通报警告 153起,同比增加 6.29 倍,占全部对华通报比例的 20.84%,而前年同期纺织服装类产品只占对华通报 案件的 3.73%。除反倾销外, 纺企最担心的是欧美国 家通过一系列 “绿色新政” 搞贸易保护主义, 拿环保要求标准制约企业,无形中增加产品造价和市

15、场进 入门槛, 增加企业压力和投资风险, 压缩企业利润,使企业盈利空间受阻。三是低价优势再受冲击。去年以来能源资源价格持续上涨,国际原油价格已从年初 35 美元 / 桶上升到 80 美元左右;由此带动了纺织原料价格回升, 棉花价格已超过 1.45 万元 / 吨;电价每度上涨 2.8分, 对用电大户又多一份成本上升之忧。由于能源资 源上涨因素, 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加大; 而面对成本上 升压力, 受需求不旺和竞争激烈影响, 纺织产品价格却无法同步上升。与印度、 巴基斯坦、 孟加拉、 越南、 柬埔寨等劳动力等成本更低的国家相比,我国纺织 业低价位的比较优势再次受到冲击,给出口带来更主 动 应 对 纺

16、织 业 后 危 机 效 应黄伯和量权的制约。一方面, 法律不可能将民事诉讼中所有情形事无巨细地加以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何 具体适用法律有时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载量。这就要求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以诚实善意的心态来对待, 以求得司法的公正合理。另一方面, 法官 在庭审过程中判断证据,也要以诚实善意的心态公 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对双方提出的证据一视同仁,不能只收集有利于其中一方的证据, 而应以证据的真 实性作为判断的标准。 如果法官实施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不当审判行为, 当事人可以在上诉审和再审时依 据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纠正, 以维护司法公正。(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目的是依 据诚实和善良的道德准则,在保障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同时,维护双方当事人 合法权益。 (1)执行和解中欺诈的禁止。 在生效法律文 书被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禁止任何一方当事人采取威胁、 欺诈、 利诱 的手段或者在对方当事人重大误解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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