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建起智慧社保五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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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 京 社 保动态B2责编/杨曼 编辑/杨曼 美编/刘颖E-mail: 2017年12月22日丰台建起智慧社保 “五大平台”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705470号 北京恒远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 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请你单位自本 询问通知书 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派员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 并请 携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有效法定资格证照 (副本)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 营者、 投资人) 身份证明书 及 居民身份证 、 授

2、权委托书 、 受托人 居民身份 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 、社会保险费缴费的银行托收 单 、职工花名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台帐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工资支 付记录表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考勤表 2017年4月1日至2017 年8月31日原件及复印件书面材料。如无故逾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 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隐匿、 毁灭证据的, 我局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的规定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108室 劳动保障监察员: 郑瀚、 邓德福;电话: 53952550 注: 复印

3、件均为A4纸张, 并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告字 2017 081号 北京星艺秀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17年6月7日我局接到常海涛投诉, 反映北京星艺秀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收取劳动者财物。我局依照法定职权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首图东路5号院御景 园2号楼32G的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于2017年 9月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 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704456号) , 要求 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员报送书面材料并

4、接受询问, 你单位 未按要求报送 职工花名册 、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记录表 、考勤表 等书面材 料。我局于2017年11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朝人 社劳监责字201732607号) , 责令你单位按照 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 201704456号) 中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致使我局无法检查你 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 政处理决定的” 规定的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

5、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 第 (二) 项或者第 (三) 项规定的行为 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享有陈 述、 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 申辩的意见, 本行政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 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 申辩意见, 你单位自本 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 送达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我

6、局提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109室 联系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 53952560联系人: 王运丰 李祺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703809号 北京新都博强餐饮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 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请你单位自公告生效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派员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 并请携带 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或有

7、效法定资格证照 (副本)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营者、 投资人) 身份 证明书 及 居民身份证 、 授权委托书 、 受托人 居民身份证 、 社会保险登记 证 、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 、社会保险费缴费的银行托收单 、职工花名册 、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台帐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工资支付记录表 2017年7 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考勤表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租赁 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书面材料。如无故逾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 相, 出具伪证或隐匿、 毁灭证据的, 我局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 款第 (二) 项的规定处理。本公告自发布之

8、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112室; 电话: 53952547; 劳动 保障监察员: 董河强、 王洋) 复印件均为A4纸张, 并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告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告字2017077号 北京汉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1日、 9月27日, 我局陆续接戎方、 张丽姣等6人投诉, 反映北京汉 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有未支付工资、 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支付赔偿金的行为。 我局于2017年9月2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 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

9、7 02528号) , 你单位逾期未按我局 调查询问书 要求提供 社会保险缴费月报表 、 社会保险缴费的银行托收单 、 职工花名册 、 劳动合同 、 劳动管理规章制 度 、 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 考勤表 和 工资支付记录表 等书面 材料。我局于2017年10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朝 人社劳监责字201731317号) , 责令你单位按照我局 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 询字2017 02528号) 中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改正该行为, 你单位逾期仍未改正, 致使我局无法检查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构成

10、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 政处理决定的; ” 规定的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 三 )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 第(二)项或者第 (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 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享有 陈述、 申辩的权利

11、。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 申辩的意见, 我局将调查终结并依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 申辩意见, 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 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112室 联系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人: 董河强 王洋联系电话: 53952547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701332号 北京易通明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

12、 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员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 并请携带 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或有效法定资格证照 (副本)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营者、 投资 人) 身份证明书 及 居民身份证 、 授权委托书 、 受托人 居民身份证 、 社会保 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 、社会保险费缴费的银行托收单 、职工花 名册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台帐 、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 工资支付记录表 2015年7月28日至2017年11月5日、 考勤表 2015年7月28日至2017年11月5 日原件及复印件书面材料。

13、如无故逾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隐匿、 毁灭证据的, 我局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的规定 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114室; 劳动保障监察员: 郭辉、 韩庆瑞; 电话: 53952535 注: 复印件为A4纸张, 并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责字201732506号 北京海程中盛木门经营部: 北京海程中盛木门经营部逾期未按我局下达的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 监询字201705

14、267号) 中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的行为, 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所规定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 书面材料” 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和隐匿、 毁灭证据的; ” 的规定, 本 行政机关责令北京海程中盛木门经营部自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改正该行为。 请北京海程中盛木门

15、经营部自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我 局下达的 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705267号) 中要求, 把书面材料报 送我局。如果北京海程中盛木门经营部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然逾期未向我 局报送书面材料, 本行政机关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给予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109室;电话: 53952558;劳 动保障监察员: 杨健、 李祺) 。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责字201732505号 北京佳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你单位逾期未按我局下达的 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705446 号) 中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的行为, 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 款第 (二) 项所规定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 料, 隐瞒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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