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纠纷持刀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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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发生纠纷持刀伤害,律师辩护判刑四年徐 XX 故意伤害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1997 年 5 月 9 日,徐 XX 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儿子徐 XX 故意伤害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徐 XX 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一起引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旅客的故意伤害案件,现该案已在法院审判阶段。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徐 XX 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1996 年 12 月 24 日下午,西安 XX 段大修队职工

2、和民工三十余人,从华县乘坐 186次旅客列车返回孟塬途中,在车上民工与列车员因乘车证发生争执。旅客霍 XX(男,三十三岁)指责民工不对,车到孟塬站时旅客霍 XX 被民工拉下车,并进行殴打。被告人徐 XX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从霍的背后连刺二刀,后送铁一局华县医院抢救,现已痊愈。经西安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被害人霍 XX 胸部损伤,造成血气胸和失血性休克,已构成重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 XX 目无国法,持刀伤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但被告人徐 XX 犯罪时不满十六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了

3、维护铁路运输正常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徐 XX 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徐 XX 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一、本案纠纷产生的责任与被告人徐 XX 无任何关系。二、本案被告人徐 XX 参与斗殴,并伤害了旅客霍 XX,与当时复杂的环境有关。三、本案被告人徐 XX 参与伤害旅客霍 XX,与其年幼,思想思维没有发育成熟有关。五、本案被告人徐 XX 坦白

4、交代好,有实际的悔罪表现。六、本案被告人徐 XX 是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徐 XX 在案发时未年满十六岁,其其思想和智力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其神经自控能力差,加上当时群起围打的环境气氛等条件的作用和民工头冯 XX 的唆使,被告人徐 XX 伤害了旅客霍 XX。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充分考虑以2上的诸多情节,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教育、挽救青少年的立场上出发,对被告人徐 XX从轻减轻定罪量刑。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几天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徐 XX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徐 XX 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

5、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徐 XX 在案发时未年满十六岁,其思想和智力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其神经自控能力差,加上当时群起围打的环境气氛等条件的作用和民工头冯XX 的唆使,被告人徐 XX 伤害了旅客霍 XX;坦白交代好,有实际的悔罪表现;显系初犯。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徐 XX 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徐 XX 的合法诉讼权利。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2012 年 10 月 2 日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

6、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徐 XX 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徐 XX 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首先我们对起诉书中对本案的主要事实认定,犯罪构成认定和罪名的认定均不表示异议,下面就本案发表几点不同意见如下:一、本案纠纷产生的责任与被告人徐 XX 无任何关系。本案是由西安 XX 段大修队民工与旅客霍 XX 的纠纷引起的,在这个纠纷产生发展激化的责任与被告人徐 XX 无任何关系。是由于民工乘车证的签发问题,先引起民工与客车工作人员的矛盾,后又引起民工与旅客霍 XX 的矛盾。在矛盾激化后,民工又将霍 XX 拉下车殴打,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徐 XX 为积极参与,所

7、以被告人徐 XX 不负矛盾激化的责任。二、本案被告人徐 XX 参与斗殴,并伤害了旅客霍 XX,与当时复杂的环境有关。当民工在车到孟塬站,将旅客霍 XX 拉下围打时,被告人徐 XX 在开始时并未积极参与。在围打过程中,在民工群情激愤的环境影响下,特别是在民工头冯 XX 唆使被告人徐 XX 打霍XX 的情况下,被告人徐 XX 在环境气氛的影响下,才拔刀伤害了旅客霍 XX。三、本案被告人徐 XX 参与伤害旅客霍 XX,与其年幼,思想思维没有发育成熟有关。在正常的情况下,一个成年人会对用刀伤害他人的后果是非常清楚的,但是由于被告人徐 XX 年龄尚未年满十六岁,其思想和智力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其神经自控能力差,所以在当时群起围打的环境气氛中,在民工头冯 XX 唆使下,被告人徐 XX 在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伤害了旅客霍 XX。3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徐 XX 在案发时未年满十六岁,其其思想和智力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其神经自控能力差,加上当时群起围打的环境气氛等条件的作用和民工头冯 XX 的唆使,被告人徐 XX 伤害了旅客霍 XX。所以,我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充分考虑以上的诸多情节,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教育、挽救青少年的立场上出发,对被告人徐 XX 从轻减轻定罪量刑。本案被告人徐 XX 的辩护人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1997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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