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分局堤防管理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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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分局堤防管理制度条例管理分局堤防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堤防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目标,促进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面发展,依照省水利厅制定的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分局的堤防管理工作。第三条 堤防管理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取消群众管养员,由各管理段把每公里堤段量化到其单位职工进行管理,实行绩效与人员工资及管养费用直接挂钩。促进管理工作常抓不懈。第四条 局属各管理段是承担堤防管理任务的主体,平时包片局领导与科室人员负责督促指导管理段工作,但管理段有阶段性、突击性中心任务时,需包片局领导

2、或包片科室负责人率先垂范,身体力行,真心诚意地帮助基层开展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堤防日常管理堤防日常管理第五条 堤面长期保持平坦、无坑槽,无明显的波状起伏,雨后无积水,做到晴雨天都一样,有无检查都一样,车速行驶50-60 公里/小时无明显颠簸。第六条 堤身、平台无高杆植物和杂草。要求每次杂草清除率达到 100%,益草化率达到 90%以上。第七条 堤面、堤身、平台做到无杂物、牛粪等垃圾堆放。第八条 堤肩与堤脚完整美观,做到无坑槽、无缺损、无吊坎。第九条 堤身、平台不允许新增上下坡路。坚决封堵车流量不大的坡道,有计划地对翻堤马路进行整治,做到马路平整、无车槽、无切堤筑路现象。经上级审批同意修筑的上下

3、坡路,要求用土帮堤筑路并高标准硬化。第十条 堤身、平台、禁脚范围内无牛坑、无雨流沟缺。第十一条 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无违章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草晒粮、搭蓬、堆放物料和垃圾、钻探与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违章种植以及从事其它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划界确权工作,有计划地启动堤防护堤地的土权、林权、管理权“三权”回收工作,“三权”回收率达 95%以上。第三章第三章 林木管理林木管理第十二条 彻底消除内外禁脚空白段块,宜绿化面积绿化覆盖率达 95%以上,要有计划积极上报分局,改造“小、乱、稀”和低产林堤段。第十三条 严格把好选苗关、泡苗关、栽植关。选苗

4、要选胸径2.5cm 以上,苗高 4 米以上,无虫害的优质苗;泡苗浸水深度达 1/3以上,浸泡时间一周左右;合理密植,翻耕松土,场地清理平整(含挖老树蔸)之后,采用钎插造林,栽植规格一般按行距 4 米、株距 3米,深度 0.8 米;按灌一瓢水、填一锹土的方法进行培蔸紧杠;用石灰按高 1 米刷白进行防虫,新植幼树要横成排,纵成行,斜成线,苗齐苗壮,三沟相通,田间无杂草,定专人管理,确保成活率达到90%。第十四条 五年以内的林地林间翻耕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林地内无高杆杂草。适时进行林木柯枝整形和防治病虫害,提高主材率、优材率。柯枝整形保留树冠的 2/3。第十五条 要做好更新砍伐的各项准备工作,依法处理

5、被盗林木和损坏幼树的行为,成树被盗查处率达到 100%,杜绝烧树毁树现象。对监守自盗或私伐林木的管理段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第四章第四章 防洪保安与工程设施及河道护工管理防洪保安与工程设施及河道护工管理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防洪安全,要求各管理段定期对所辖堤段的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进行徒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分局并协助处理。管理人员日巡一次,管理段周巡一次,工程管理科每月检查一次,同时认真做好徒步检查记载。第十七条 防洪责任制措施落实,坚持每月工作 22 天,休息日有专人值班。防汛物资器材按规定地点堆放整齐、有专人管理,且帐物相符,保管妥善。管理段用房、哨棚和防汛设

6、施无盗损。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设施(如水尺、公里碑、百米桩、分界牌、险工险段牌、工程简介牌)齐全美观,无损坏;拦车卡有醒目警示标识。第十九条 护坡、护岸等河道防护工程无缺损、无坍塌、无松动等险情;穿堤建筑物无险情发生。各管理段必须坚持日常检查,如有上述情况及时上报分局并配合分局处理。第二十条 督促沿堤涵闸管理单位加强对穿堤建筑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养护良好、运转灵活;混凝土无老化、破损现象;堤身与建筑物联结可靠,结合部无隐患、无渗漏现象。第二十一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水法规,用法律法规来维护河道堤防工程的完整与安全,依法治水、依法行政,打击违法行为;严格项目审批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7、的任何项目建设以及采砂取土等,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审批,不越权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生物或建筑物的数量、位置、设障单位等情况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无新设障现象。第五章第五章 内业管理内业管理第二十二条 庭院内外环境整洁明亮、美观大方,规章制度完整齐全。第二十三条 庭院内外宜林宜草绿化率达到 95%以上,“五小”经济确保达到人均年利 3000 元的目标(用于职工 13 个月工资、年终福利和再生产)。第二十四条 室内卫生整洁,各类生活用品摆放有序,办公室各类资料规范齐全,分类清楚,装订美观,保管妥善,有上墙的各项制度和学习专栏。第二十五条 严格坚持日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做到无

8、旷工、迟到、早退等现象,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第六章 检查考评检查考评办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检查办法。每月由分局检查考评专班分堤外、堤内、堤面三个组进行检查。检查时间为当月底至次月初,专班由工程管理科牵头,有关科室参加。分局进行半年和年终检查考评时,由工程管理科组织各管理段段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局直单位负责人参加,按考核评分表打分,评出名次。第二十七条 考评办法。每月 5 日前各管理段上报当月堤防管理工作计划,工程管理科依据各管理段当月计划和分局堤防管理百分制考核标准在月底或次月初组织专班对照量化打分,合格分为 93 分,要求透明度高,有评分理由。当月考核结果记入各段档案,对合格

9、含合格以上的管理段由工程管理科出具考核证明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到计财科按规定发放月包干堤防管养费用。对有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视其情节扣发该段当月 30%以上堤防管养费用,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七章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落实本制度合格以上等次的管理段,按年度累计分数第一、二名上报省*局,由*局奖励和表彰;第三、四名由分局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二十九条 各管理段正副职负责人的工资要直接与考评的等次挂钩,对局、分局连续两次堤防管理考核评比均落后者(合格分以下最后一名),取消其管理段负责人当年评优,并酌情扣减其管理经费并在全局通报批评。第三十条 维护单位资产和防洪器材安全,如发生林木、防汛器

10、材和其它固定资产等被盗现象,将按国家和分局有关规定执行,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人员的责任,并全额赔偿所受损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国家和分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对不服从本制度安排,消极怠工、贻误工作、出现差错的工作人员,按照堤防管理百分制考核办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对越权审批,发生重大事件后缓报、漏报、不报的将对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予以纪律处分,视其情节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省*局的有关规定和分局制定的年度“三定”方案中规定的项目按月进行考核,堤防内外禁脚年亩均收入不少于 100 元,水利经济工作在每季度末与堤防管理同时考评。第三十三条 各管理段当月考评分,按基础分(合格分)计奖罚。即每高出 1 分奖 300 元,每低 1 分罚堤防管养费 300 元,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各管理段必须按奖罚数分解到职工。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四条 附堤防管理百分制考核标准。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管理分局工程管理科,分局制定的其它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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