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国际商业银行红利积点回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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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紅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紅積點回饋辦法積點回饋辦法 渣打國際商業銀(以下簡稱本)為回饋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會員),特別推出紅積點回饋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 ,凡渣打信用卡會員持信用卡消費積之紅點兌換本活動之商品、現紅(限抵扣銀信用卡消費款)或其他服務項目(以下簡稱回饋項目)等。就本活動之具體實施辦法,所有加本活動之會員均應遵守下規定: 一、本活動有效期間 本活動有效期間自西元2013 04 月01 日起至 2015 12 月31 日止。 二、加資格 1、在台灣地區發之Visa、MasterCard 與JCB 卡(以下簡稱本活動信用卡)之有效正卡會員,除該信用卡申請書有特別規定或第

2、2項不適用卡別者外均可加本活動,需報名手續。但附卡會員得獨加本活動而須移轉合併與正卡會員共同加,且其所積之積點併入其所屬正卡紅積點內而由正卡會員使兌換權,惟附卡人透過吉優特線上型錄網站、100%紅利折抵商店兌換商品或服務時,得自由使用、兌換其附卡本身所累積之點數。 2、不適用卡別:本在台灣地區發之現回饋信用卡如創智理財世界卡、昇卡現回饋卡、御璽卡、中華郵政卡、快卡、安寰宇卡、牙醫師白卡適用此項活動。 3、會員(限正卡持卡人)依本活動向本兌換回饋項目時,以會員無下情形為限: (1) 會員所持有之信用卡被停用、契約終止或取消 (2) 會員自申請停用全戶信用卡片 (3) 其有延遲帳款未繳或未按時繳付

3、最近一個月帳單所示之最低應繳額 (4) 會員為本催收帳戶或信用管制戶 (5) 其有違反渣打信用卡約定條款或本活動辦法等情事 申請兌換或抵付或本另通知之回饋項目後,發生前項情形之一者,本得即停止兌換或抵付,除有信用卡契約已終止或紅利積點已逾本辦法第四條紅積點有效期間而失效之情形外,其餘只要其上述發生原因消失(如嗣後繳清全部款項,包括違約、循環息、催帳成本、費用等),並經本確認同意後可繼續加本活動,並回其原已積且仍有效之紅積點。 三、紅積點積方式及規定 1、會員使用渣打信用卡簽帳,除該信用卡申請書有特別規定者外,每消費新台幣十元入帳後即可獲得本活動之紅積點乙點,以抵付或兌換回饋項目,但本保隨時以六

4、十天前書面通知變積點比之權。 2、會員因任何由將刷卡買受之貨品或服務退還,或因簽帳爭議或其他原因而退還款項,會員原先已取得之紅積點將由本逕依其退還款項額按積點比扣除。 3、會員同時擁有多張本活動信用卡帳戶,其紅積點應分別積計算,予合併計算。 4、會員之渣打信用卡月結單上會印出該月結帳日前消費入帳所積之紅積點點,除有錯誤並經會員通知正外,紅積點點以本每月寄發月結單上所載之積點為準。 5、除另有約定外,紅積點每月計上限以持卡人信用額內消費為限,且溢繳額之刷卡入紅積點之計。 四、紅積點有效期間 每一會員之紅積點有效期間為,其有效期限將示於月結單上。倘上述有效期間終止前仍有尚未兌換之紅積點,本將自動為

5、會員歸計算。 五、紅積點適用範圍 下項目予計算積點: 1.信用卡費、掛失費2.循環信用息3.預借現本、手續費及息4.逾期繳款衍生之費用(如違約、手續費、息)5.申請核准信用卡餘額代償本、手續費及設定費6.使用渣打信用卡有關之任何其他手續費用7.支票8.代扣繳公共事業費用9.本基10.賭博籌碼及其他未經中國民國法核准之消費11.其他經本另書面通知之項目,本保隨時增刪上述排除項目之權。 、紅積點性質 紅積點於兌換取得回饋項目前並構成會員之資產,會員亦得轉讓予其他會員或任何第三人,且紅積點僅適用於兌換本核可之回饋項目,會員得要求本將紅積點折算現或給予其他非回饋項目之給付。 七、紅積點兌換方式及標準

6、1、紅積點達到兌換標準時(各回饋項目有同兌換標準),會員可將積之紅積點依本決定之兌換標準或方式請求兌換成回饋項目。除本同意或另有約定外,點一經使用、兌換或抵付即得要求取消、退換、改或回為紅積點點。 2、回饋項目之兌換,僅限本活動中有效期限內之目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且限兌換時商品尚有數量可提供兌換者。 3、兌換之回饋項目為品或券將依郵寄或快遞的方式送達會員所指定住址(限中華民國境內),相關之處自兌換時起,約需21個工作日。如兌換之項目為折抵費,將於會員次費應繳納期間時,為會員入帳。 4、紅積點折抵本活動信用卡費,勿須繳交手續費,但須先折抵次正卡費。 5、您申請兌換的是現紅抵扣消費款,扣抵之紅將於

7、當月抵扣消費款。 6、積紅積點達5,000 點或以上時,且會員已成為本合作之各航空公司會員時,即可將紅積點轉換成航空哩程哩。(關於各航空公司規定,請詳閱兌換航空哩程條款及細則) 7、如回饋項目之兌換係以紅積點折抵部分點並支付自付額時,其自付額僅能以本活動信用卡為支付工具,此自付額並可積計點。由廠商開二式發票,隨貨送達。回饋項目兌換之自付額將因季節性因素或廠商專案促銷、價格調漲等情形,與市場價格有所差距。 8、以紅積點兌換之遊抵用券及折價券(以下稱兌換券)均有使用期限,會員須在該使用期限內使用,否則即喪失其權,抵用券及折價券亦得退換、轉讓、抵折現或延展使用。(依兌換券內容為準) 9、以紅積點兌換

8、航空哩,如因航空公司之夥伴公司終止或修改其合作內容之一部或全部,因而影響到會員之相關權益,本恕負責。 10、會員於兌換回饋項目時,會員同意本及提供商品與服務的加廠商得蒐集、用、及處會員所提供之個人資。 11、正卡會員使兌換權時得以本網站所公告知兌換項目為主。兌換商品皆以實物為準。 13、若您所填寫之信用卡卡號兌換點數不足時,恕無法進行全點數折抵兌換。 14、兌換吉優特線上型錄網站之商品時,若您所填寫之信用卡卡號兌換點數不足時,恕無法進行全點數折抵兌換;惟兌換飛行遨遊計畫(航空哩程)/慈善捐款紅利折抵/現金紅利/年費折抵時,當您所填寫之信用卡卡號兌換點數不足時,則同意本行得自動由您名下同等級(指

9、同為白金卡、金卡或普卡)的第二張信用卡扣抵不足之點數,以進行兌換。當您同等級之信用卡紅利積點均已抵扣而仍不足時,本行將自動由您次等級之其他信用卡之積點抵扣。 八、回饋項目特別規定 1、回饋項目一經兌換成功,得取消、退換或改。但自付額商品仍享有七天免費鑑賞期,期間內有任何原因,可辦退貨(持卡人應自負擔退貨運費),退貨時請將商品、配件、贈品與發票以完整包裝寄回參與廠商,逾期恕受。 2、所兌換的品在遞送過程中毀損或品本身有瑕疵時,會員應在收到品的3 天內以電話通知本活動參與廠商,請求本活動之與廠商交付無瑕疵之同商品,並退回原品至本活動之與廠商,但退回時請務必依原廠包裝內附明書及保證書。 3、在通常情

10、形下,本於接受會員申請兌換回饋項目後,最長需四週之作業時間,由本或與廠商寄發品予持卡人,惟本或與廠商未能予上述期限內完成作業時,本將協助會員協調處。 4、本有權隨時變(需事先通知)本活動之品及與廠商。 九、法關係及稅捐 1、本活動所提供之各項品及券,為本活動之與廠商直接提供予會員。本與與廠商間並無合夥、經銷、代或提供保證關係,本行亦非所提供商品、服務之出賣人或廣告媒體。會員如與本活動之與廠商就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爭議或受有任何損害時,均應由各與廠商負最終責任,本負任何責任。 2 、 會員使用回饋項目之品或券前應先詳閱相關使用明 , 未詳閱使用明前請勿使用。 3、如會員以紅積點兌換本活動之回饋項

11、目而應繳納任何稅捐時,其繳納方式依各與廠商之會員條款及條件而定,本負任何責任。 十、兌換航空哩程條款及細則 1、如會員尚未加入本紅積點合作之各航空公司會員,請上各航空公司網站加入會員並填寫申請表格。 2、每10 點紅積點可抵換1 哩亞洲萬通、中華航空哩程酬賓計劃、新航獎計劃,哩必須以整為單位,轉換後如有餘足1 哩者將被作廢。 3、會員每次將紅積點兌換成航空哩時,可少於 5,000 點(含)的紅積點。 4、會員向本兌換的紅積點可取消或轉入其他航空公司的遊獎計劃帳戶內。 5、對於一有關本計劃的加資格或轉換紅積點的問題及爭議,本保最終決定權。 6、紅積點的積及轉換涉及任何舞弊或欺詐為,所有已積的紅積點/得可被取消。 7、會員成功申請加入一個或多個與本計劃之航空公司遊獎計劃後,有關航空公司將會寄上詳載其遊獎計劃的規則及細則,會員必須遵守其所加入的航空公司遊獎計劃的規條,並受該等規條約束。請注意本對該等規條之制定及修改並無決定權。 8、經本事先通知會員後,本得對本條款、細則及計畫做任何修改。 十一、修改及終止 本得隨時以二個月前書面通知變積點比之權,修改、暫停、終止本活動及辦法(包括但限於加資格、紅積點計算方式、回饋項目及兌換標準),並公布於渣打信用卡月結單、本相關媒體、各分營業處、或刊登於報章雜誌等後生效本次活動未盡事宜,另依本活動申請表,渣打信用卡合約書及中華民國相關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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