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业务组培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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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业务组培训 市场经营部 2014.5.22 2 1 2 3 “营改增”销项政策解读 “营改增”对市场经营的影响 业务组工作进展及后续安排 目录目录 4 3 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定义,以及 营改增后纳税的变化 视同销售的定义,营改增后我公司营销行 为视同销售、不视同销售对纳税的影响 哪些营销行为作为折扣折让,“营改增”前 后纳税有什么不同 “营改增”的销项政策解读“营改增”的销项政策解读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营改增”相关政策。 从市场经营层面,主要的关键点有如下方面: 增值税纳税规则 视同销售行为 折扣销售行为 4

2、 通知规定:电信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税销项税率为6% 基础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 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 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 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 动。 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 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 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 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举例 客户某月消费100元话费用于一个套餐,套餐服务包括:价值50元的通话 服务,价值50元的流量服务。 营业税下: 应缴营业税=100 3%=3(元) 增

3、值税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 50/(1+11%)*11%+50 /(1+6%)*6%= 7.78(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0 当月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7.78(元) 1 1、增值税纳税规则、增值税纳税规则 5 2 2、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基本概念基本概念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 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 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 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4、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 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 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 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 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 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 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由于目前汇总纳税方案,传统增值税业务(即销售货物)没有

5、纳入汇总范围,因此所有用于销售 的物资(如终端)跨区县调拨都应视同销售,各单位目前正在争取将传统增值税业务也纳入汇总范围,避 免视同销售,至少不用跨区县视同销售,而做到跨地市才视同销售。对计划单列市,目前必须视同销售。 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 6 2 2、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 -电信业务电信业务 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 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 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实物营销,赠送的实物按视同销 售处理 2.积分兑换第三方产品(含终端) 时,按视同销售处理 3.广告宣传赠送给客户的宣传品按 视

6、同销售处理 4.客户在网期间,对其无偿赠送SIM 卡或减免换卡费用,需视同销售 (若各省向当地税局争取到更优惠税务政 策,以争取到的政策为准) 1.预存送终端,终端做平进平出处理 2. 客户首次入网赠送SIM卡,不视同销 售,不做平进平出处理(发改委规定不得 向客户收取首次入网SIM卡费) 3.赠送电子券作为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视 同销售,同时不抵扣进项税 4.积分兑换营业税应税劳务(如麦当劳券, 电影票)不视同销售,暂不缴纳营业税 视同销售 不视同销售 举例举例 客户预存5000元话费,送一台价值3000元的电脑(进价3000 元),假设客户当月消费5000元话费,话费中60%用于基础电信

7、服务,40%用于增值电信服务。 视同销售 营业税下:应缴营业税=5000*3%=150(元) 增值税下: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 *(1+10%)/(1+17%)*17% +5000*60%/(1+11%)*11%+5000 *40%/(1+6%)*6%=889.99 (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1+17%)*17%=435.9(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454.09(元) 举例举例 不视同销售 客户预存5000元话费,送其一台价值3000元的手机(进价 3000元),假设客户当月消费5000元话费,话费中60%用于 基础电信服务,40%用于增值电信服务。 营业税下:应缴营业税

8、=5000*3%=150(元) 增值税下: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 /(1+17%)*17%+2000*60% /(1+11%)*11%+ 2000*40%/(1+6%)*6%=600.1(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1+17%)*17%=435.9(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164.2(元) 7 3 3、折扣销售行为、折扣销售行为 通知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折扣销售 1.积分兑换自有电信服务作为折扣折让,不缴纳增值税。 2.系统充值赠送、购机送话费均按照现有规则销账作为折扣折让。(客户发票上按 销账后金额开票或者在发票上体现销售折扣) 3.在营销活

9、动中无偿赠送给客户有价卡(如充值卡)作为折扣折让。 举例举例 客户预存200元送200元话费,假设客户当月消费400元话费,话费中60%用 于基础电信服务,40%用于增值电信服务。 营业税下: 应缴营业税=200 3%=6(元) 增值税下:增值税销项税额= 200*60%/(1+11%)*11%+200*40% /(1+6%)*6%= 16.42(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0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16.42(元) 8 序号 事项 总局意见 1 基础和增值电信业务收 入确认 按照各自核算情况,作为计税基础;三家运营 商集团间、集团内不同省分间,规则可以不一 样,尽量维持目前收入核算。 2 月

10、租费、保底消费、停 机保号费、沉淀资金、 滞纳违约金、折扣折让 适用税率 按上年整体客户基础和增值电信服务比例拆分 3 电信业务附带终端销售 平进平出,终端按17%税率纳税;向用户按计 税原则分别开具电信服务及通信终端发票。 4 用户发展、维系的实物 赠送 视同销售的风险可能性很大,需各省与当地税 局沟通落地 5 积分兑换第三方产品 视同销售的风险可能性很大,需各省与当地税 局沟通落地 6 国际电信服务 境外运营商向境内运营商收取的国际电信收入 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由此产生的城建税和教育 费附加。 4 4、涉及到营销管理的相关政策、涉及到营销管理的相关政策 9 1 2 3 “营改增”销项政策解读

11、 “营改增”对市场经营的影响 业务组工作进展及后续安排 目录目录 10 “营改增”对公司市场经营行为的影响“营改增”对公司市场经营行为的影响 1、资费套餐 2、营销管理 3、客户服务(个人) 4、客户服务(集团) 全网统一套餐、各省套餐的拆分列账的原则 各种营销方式的影响,以及营销方案的优化策略 营改增后面向个人客户的服务口径,开票流程及样式 营改增后面向集团客户的服务口径、开票流程及样式 11 2、国际业务 月租费、保底消费、停机保话费、沉淀资金、滞纳违约金、折扣折让 3、待明确费用 国际电信成本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代扣代缴增值税所产生的附加费 纳税方 建议该部分由省公司承担(这部 分作为进

12、项税可抵扣省公司销项 税) 建议由国际公司承担(一是该部分费 用由代缴增值税产生;二是国际公司 可通过境外结算谈判,降低境外结算 成本以弥补该部分费用) 按上年整体客户基础和增值电信服务消费比例拆分 1 1、套餐资费管理、套餐资费管理 分摊列账原则 1、各省套餐 的拆分原则 (延续之前 原则) 以该套餐涉及的各项业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分摊列账。注*公允价值原则上应 以该项业务的平均资费以及套餐内的实际使用量为依据进行计量。(09年财务发 文要求) 各省实际执行有差异,营改增后初期各省保持现状,并与当地税局沟通上报,总部 根据各省的拆分原则与税总沟通后再做套餐拆分规则是否统一,以何种拆分方式的

13、 决策。 基本原则 国际业务总支出=国际电信成本(不含税)+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增值税 *10%) 由于拆分比列每年会变化一次,必须做好集团客户增值税专票发票解释口径工作 总结:4G模块化套餐的拆分原则为按模组月费拆分;各省存量套餐延续之前拆分原 则,待营改增上线后,总部根据实际情况再做决策。 12 2 2、营销管理、营销管理终端营销(终端营销(1 1)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客户选择零售价为5288元的终端一台,合约价为 5288元,并选择了388元的月套餐,承诺在网12个 月,按30%的补贴率计算,客户可以获得的补贴费用 1396.8元。故客户需要交纳的购机款为3891

14、.2元,预 存款为1396.8元,预存话费分月返还116.4元。(终端 进货价为4968元) 营业税下:香港口径(通信服务) 收入4656、成本 1076.8、税金282.06、息税前利润3297.14 息税前利润=通信服务收入-终端补贴-营业税金及附加 +终端销售利润 营业税金=(通信服务收入+终端销售收入)*3% 增值税下: 香港口径 (通信服务)收入4185.47、成 本920.34、税金345.48、息税前利润3233.72 息税前利润=不含税通信服务收入-不含税终端补贴-教 育费及城建税附加+终端销售利润 一、一、预存话费优惠购终端预存话费优惠购终端 客户选择零售价为5288元的终端

15、一台,合约价为5288元, 并选择了388元的月套餐,承诺在网12个月,按30%的 补贴率计算,客户可以获得的赠送话费为1396.8元。故 客户需要交纳的购机款为5288元,赠送话费为1396.8元, 预存话费分月返还116.4元。(终端进货价为4968元) 营业税下: 香港口径(通信服务) 收入3259.2、成本0、 税金282.06、息税前利润3297.14 息税前利润=通信服务收入-终端补贴-营业税金及附加+ 终端销售利润 营业税金=(通信服务收入+终端销售收入)*3% 增值税下: 香港口径(通信服务) 收入2991.62、成本 0、税金345.48 、息税前利润3233.72 息税前利

16、润=不含税通信服务收入-不含税终端补贴-教育 费及城建税附加+终端销售利润 二二、购终端购终端送话费送话费 营改增后两种模式对香港口径的收入、成本的影响不同、而对于税负 、利润的影响一致。 模式二:香港口径:收入下降8.21%,成本无影响 ,税负上升22.48%,利润下降1.92% 模式一:香港口径:收入下降10.11%,成本下降 14.53%,税负上升22.48%,利润下降1.92% 结论:由于目前采取香港口径对省公司的收入、成本、利润进行业绩考核,两种模式对利润的影响是 一致的。模式一相当于成本换收入,若省公司考虑收入下行风险可以采取模式一;若省公司考虑减收 的需求可以采取模式二;但今年国资委要求压降终端补贴,省公司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13 2 2、营销管理、营销管理终端营销终端营销 (2)(2)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三、三、预存话费优惠购终端预存话费优惠购终端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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