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定期寿险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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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诚人寿2017定期寿险 020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信诚附加信诚附加定期寿险定期寿险 B B 款款条款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信诚附加定期寿险 B 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投保年龄年龄 2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周岁(见附录名词释义)计算。 基本保险金额及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3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

2、险金额,即我们根据第 7 条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险金限制 4 为未成年人投保本附加合同的,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不含)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和与我们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责任的开始 5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条款的约定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

3、自生效之日 24 时开始。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24时起, 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7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全残(见附录名词释义),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除外责任除外责任 8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4、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附加合同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附录名词释义),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见附录名词释义)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

5、射药物; (5)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附录名词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附录名词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附录名词释义)的机动车机动车(见附录名词释义); (6) 参加潜水潜水(见附录名词释义)、滑水、跳伞、攀岩攀岩(见附录名词释义)、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探险活动(见附录名词释义)及特技表演特技表演(见附录名词释义)等高风险活动; (7)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 怀孕、分娩或流产; (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附录名词释义);

6、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原子能或核能装臵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受益人受益人 9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保险金受益人包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本附加合同的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何申请理赔如何申请理赔 10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法定身份证明(见附录名词释义)文件、户籍注销证明;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7、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6)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领全残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4) 我们认可的医院我们认可的医院(见附录名词释义)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 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全残标准出具的关于被保险人全残的有

8、关证明或资料; (6)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 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效力的终止 11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解除申请当日24 时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

9、终止。 保险单借款与保保险单借款与保险费的垫缴险费的垫缴 12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不参与保险单借款和保险费垫缴。 附录附录:名词释义:名词释义 1 周岁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应当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2 全残全残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2);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

10、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 注 1:永久完全系指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 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注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3: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

11、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保单年保单年度度(见附录名词释义)末的现金价值。 4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5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标准。 6 无合法有效

12、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 学习驾车时,未持学习驾驶证明,或无随车指导人员指导,或不按指 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 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8 机动车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13、的轮式车辆。 9 潜水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0 攀岩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1 探险活动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臵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2 特技表演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

14、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4 法定身份证明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5 我们认可的医院我们认可的医院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各类诊所、门诊部及台湾、香港、澳门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臵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获知最新的医院名单。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16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自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 (见附录名词释义) 起每满 12 个月即为一个保单年度。 17 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合同所载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满第一个保单年度时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以此类推。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本页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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