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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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五年制定,二一年六月第一次修订, 二一三年七月第二次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 2005 年 3月 25 日第 21 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第一条 新生自收到“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获得复旦大学入学资格。具有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获得学籍。 入学时,新生须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及“高考准考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 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单位证

2、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延长报到期以两周为限。延期报到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所致者除外。 第二条第二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新生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

3、)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第四条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 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 并同时附上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申请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的, 按被编入年级的新生序列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逾期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作放弃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取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注册由待注册者本人持学生证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

4、理。注册人员在待注册者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向院系提交推迟注册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推迟注册期以两周为限, 经批准后, 申请者方可推迟注册。未提出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一周内缴费注册。因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章第二章 学学 制制 第六条第六条

5、 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修完所在专业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大类基础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任意选修课程及其他相关要求等)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不能修完所在专业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大类基础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任意选修课程及其他相关要求等)的,可申请延长修业期;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在校学习。学生须在延长修业期内进行注册,延长修业期的时间为一学年(不含休学) 。 第七条第七条 除自费留学生外, 学校按学分收取学费。 学分是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所获得的分值单位,用于表明学生修读课程的学

6、习量。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数以教学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在所属专业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 学生按学校招生时公布的专业学年缴费标准于每学年初预缴学费;学生修完所属专业要求最低学分应缴纳的学费总额,等于所属专业学年缴费标准乘以标准学制。学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其实际修读学分总量进行结算;实际修读学分总量如超过所属专业要求最低学分数 5 学分以上,学生须按学校公布的标准补缴超出部分的学分修读费。 学生不及格的课程学分计入其实际修读总学分。 学生于学期中退课的, 须根据所退课程的学分数按学校公布的标准缴纳修读费。 第八条第八条 自费留学生按学校招生时公布的专业学年缴费标准于每学年初缴纳学费, 至标准修业年限结

7、束; 重修课程按照 复旦大学本科生补考和重修规定的要求缴费。 第九条第九条 除休学时间外,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 (标准修业年限加上延长修业期时间)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休学和修业年限。 外国留学生根据其本国法律服兵役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休学和修业年限。 第三章第三章 选课修读选课修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学生可根据 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 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修读学校提供的课程。 (一)学生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

8、免听课程规定 ,在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指导下,修读课程。第一至四学期,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应不少于 20 学分。 (二)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复旦大学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教学规定申请修读相应专业的课程。学生通过相应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可获得复旦大学颁发的第二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三)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办理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 (四)学生未经选课,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 第四章第四章 免免 听听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生对于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课程,

9、除教学培养方案有规定的课程外,选课后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 申请免听。 对于获准免听的课程, 学生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第五章第五章 考考 核核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以后,必须参加该课程考核,及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和要求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课程教学目标制定。 考核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考核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 70%。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

10、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 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 F 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大病或突遇意外导致伤残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 应根据 复旦大学本科生缓考规定 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 (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外) ,经学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院系审批后,允许缓期考试。缓考成绩按实记载;缓考缺考者,成绩以 F 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及格,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补考、重修规定申请补考或重修。 第六章第六章 成绩记载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按浮动记分制记载。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等级 A A- B+ B B- C

11、+ C C- D D- F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百分制 参考标 准 90- 100 85- 89 82- 84 78- 81 75- 77 71- 74 66- 70 62- 65 60- 61 补考 及格 59 及 59 以下(不 及格)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绩点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考核成绩也可按 P(通过) 、NP(不通过) 方式记载; 有专门规定的课程, 其考核成绩按 P (通过) 、 NP (不通过)

12、方式记载。 以 P、NP 方式记载的成绩,不计入平均绩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以及取得的成绩与学分, 可根据 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规定予以认定,并转换和记载。 第七章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下列学生,不予转专业: (一)已超过学校规定的转专业年限者; (二)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者; (三)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学生如遇下列情况,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转换到其他合适的专业: (

13、一)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 经学生原所在院系确认, 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完成学业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校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外校本科生转入我校, 按教育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休学是学生经学校同意后、 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在校修读。 学生遇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须办理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因伤病、交流学习或其他事由不能在校学习的时间

14、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的; (二)注册后无正当事由不选修课程的; (三)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在得到学校书面同意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 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 应当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无须注册, 不享有在校注册生的各项权利。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

15、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每次休学时间自开始休学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学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学年。学生休学起讫时间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二)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的奖学金。 (四)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读学生,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具体操作依照复旦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五)除上述(四)规定外,因其他原因休学者,休学期间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休学学生可自行购买医疗保险。 第二十九条第二

16、十九条 复学是休学学生在休学期满后恢复在校学习。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由所在院系根据教学培养方案和课程表,安排其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第九章第九章 学业警示与试读学业警示与试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除国家有特殊培养要求者外,学生在毕业学年之前出现一个学期不及格课程超过 10 学分(因公派出国交流或学校其他公派事务导致当学期未能参加考试而出现不及格课程者除外) 、且累计学分平均绩点低于 2.0 的,学校予以学业警示,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业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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