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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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 号,以下简称 79 号文)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函2014215 号)等文件要求,为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顺利完成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写了2013 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指引 。本辅导材料分提示和政策要点两个部分,主要包括汇算清缴期限、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方式、报送申报资料、法律责任及 2008 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由于时

2、间仓促、辅导材料中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基层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指正。第一部分 提示事项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 ,企业所得税由各县(区)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79 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号)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第 44号公告)的规定,从 2013 年度起,总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内跨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的韶关市内二级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缴或应退所得税款,并按照规定的税款分配比例,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应缴或应退所得税款。二、汇算清缴期限1.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2014 年 6 月 9 日。2.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4、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办理税款补、退、抵手续。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1.前台申报:请携带电子报盘文件和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报盘文件分为六种:A 类一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A 类适用于金融企业;A 类一适用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A 类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总机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 类)(适用于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纳税人);B 类适用于核定征收。2.网上申报: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上传电子表格。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必须在汇算清

5、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四汇算清缴申报需报送资料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 A 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B 类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的各种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3.有发生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优惠备案手续事项的纳税人,应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

6、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 年第 1 号)规定办理;4.有发生需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附送资料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 年第 2 号)规定办理;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一并附送有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7.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查账征收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2)、中华人民共和国

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主表及附表一至十四的电子报盘文件(上门申报提供)和纸质件一式两份主表必选,其他附表无发生的不需报送;(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中已经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不另行提供);(4)、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5)、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报送规定格式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相关资料;(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其中关联关系表(表一)、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必选,其他无发生不需报送。核定征收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

8、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单位);(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主表及附表的电子报盘文件(上门申报提供)和纸质件一式两份;(3)、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汇缴申报报送资料及填表说明:(1)、广东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总机构纳税人,以下简称为总机构年度申报表); (2)、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中已经包括此项内容,可不另行提供)。总机构年度申报表是在广东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9、税申报表(A 类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V2.0的主表基础上增加三行次而成,所增加指标的填表说明如下:(一)第 43 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 40 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二)第 44 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本表第 40 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三)第 45 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

10、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汇缴申报需报送以下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暂用该表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五政策咨询渠道及表格下载途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流程可拨打纳税服务

11、热线 12366-2 或各县(区)热线电话咨询。纳税申报表格以及其他表格可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或韶关市地方税务局查阅和下载,纳税人也可前往各办税大厅免费索取相关表格。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六、优惠备案事项规定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 年第 1 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包括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纳税人需报送资料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 年第 1 号的规定。(一)预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汇缴备案

12、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事项分类具体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 年第 1 号附件。(二)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相关优惠,不需要办理小微优惠备案。申报要求如下:当纳税人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第 45-47 行填报的数据表明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申报系统会给出三项提示供纳税人选择:1、确认符合优惠条件并申报享受减免税;2、不符合优惠条件;3、放弃申报享受

13、减免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申报,如果选择第 1 项,按规定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直接填报在附表五第 34 行(填报规则见表一)即可享受优惠。表一行次项目填报要求附表五第34 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0主表第 25 行“应纳税所得额”6 万元,此行=主表第 25 行*15%;6 万元主表第 25 行“应纳税所得额”30 万元,此行=主表第 25 行*5%如果选择第 2 项或第 3 项,附表五第 34 行只能填报 0 或不填。对上年度汇算清缴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即:2013 年度汇缴申报表附表五第 34 行填列金额大于 0),2014 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享受小型

14、微利优惠。将预缴时可享受的减免税额填报在预缴申报表第 12 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栏次即可(填报规则见表二)。表二行次项目填报要求第 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0第 9 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6 万元,此行=第 9 行累计金额*15%;6 万元第 9 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30 万元,此行=第 9 行累计金额*5%如果纳税人 2013 年度亏损,汇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 0,附表五第 34 行填列金额为 0,该纳税人 2014 年开始盈利,且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有预缴税额应补缴入库,可以先办理 2013 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这样,2014 年度预缴申报就可以享受税

15、收优惠了。小型微利企业请及早(尽量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截止期限 2014年 4 月 18 日前)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以免影响 2014 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四)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和检查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五)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六)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受理备案仅对纳税人

16、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从而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缴已申报减免的税款。七年度纳税申报注意事项1.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发生减免税等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2.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3.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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