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程序成历史证券民事赔偿之路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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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4Hot Line 热线主编:胡学文 编辑:刘雯亮 2016 年 1 月 23 日 星期六Tel:(0755)83514165立案登记制度:虚假陈述侵权诉讼新趋向肖飒 张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 投资人以自 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 依据有关 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 刑事裁判文书, 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 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 ” 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 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然而, 随着证券投资人维权意识 不断加强、 证券

2、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 件不断增多, 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 规定已经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证券市场“ 开门” 的大 趋势下, 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 置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 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为规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 其他案由提起诉讼的现象。 例如,笔者 曾在 证券时报介绍过以 “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 替代“ 证券 市场虚假陈述之诉” 的方案,即受害人 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 之诉中虚假陈述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 的策略完成诉讼,并绕开前置程序。 但是, 替代方案将付出巨大的成 本,具有不经济、举证难等不利特点。 现在,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 诉终于有了新的

3、发展, 几乎可以确 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将 会取消这得益于立案登记制度 的落地。 2015 年 4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了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 制改革的意见 ( 以下简称为 “ 立案 登记制改革意见” )。 立案登记制 改革意见 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 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 “ 立案难” 问题。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与本 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 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 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应当立案;其 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 合法律规定

4、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 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 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意味 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 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 设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 序被废止。 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被 废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在不存 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发了巨大争议。 2015 年年底,这一争议终于 “ 尘埃落 定” 。 2015 年 12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就当前 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 题发表了意见。后该意见作为两高工作文 件

5、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 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指出: “ 根据立 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 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 该意见直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市 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的最新司法政策,意 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证券市场虚假 陈述侵权诉讼中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 置程序成为了历史。 (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零售价:RMB? 2 元 HKD? 5 元北京 上海 武汉 海口 西安 成都 沈阳 杭州 济南 福州 南京 重庆 南宁 长

6、沙 郑州 长春 合肥 昆明 哈尔滨 石家庄 南昌 太原 乌鲁木齐 西宁 深圳同时印刷本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5015 号中银大厦首层邮编:518026前置程序成历史 证券民事赔偿之路向何方?刘文2015 年 12 月 24 日,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 具体问题 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 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 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 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中, 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 偿案件的前置程序的存废问题, 引发 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若废除前述前 置程序, 将对司法工作产生极其深远 的影

7、响。制度由来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 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 2002 年 1 月 15 日与 2003 年 1 月 9 日发布了 关于受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 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及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以下简称规定) 。 通知 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 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其虚假 陈述行为, 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 罚决定。 规定 的第二条则要求若投 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 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不仅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规定的要件, 还需有关

8、机关的行政处 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作为依据。 前述规定对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 诉讼设置了一定的前置条件, 即需有 关机关先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刑事处罚, 然后投资者才能依 照生效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 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控制滥诉 提高效率首先,有利于控制滥诉,提高司法 效率。 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还不成熟,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操作, 如果没有前置程序作为第一道屏障, 人民法院的受案数量将会相当庞大。 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明显不利于司法 权的有效行使,也会降低司法效率。前 置程序的介入使得法官免去了对违法 行为认定等专业性问题, 可以直接根 据处罚结果审理民事赔

9、偿的依据和赔 偿范围,极大地减轻了法院负担,提高 了司法效率。 其次, 有利于减轻原告的举证责 任。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刑侦部 门主动对证券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并作 出有效处罚, 免去了原告因不具备专 业知识或不清楚诉讼程序等因素而没 有及时保存证据, 从而丧失起诉能力 的情况, 帮助原告在起诉阶段解决举 证难的困扰。 第三,有利于避免因法官专业知识 匮乏而审理困难。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是代表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监 管的政府机关,其专业性要强于法院。 前置程序为法官的判断提供依据,以弥 补法院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有利于司 法的统一性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一定程度削弱诉权首先, 一定程度上在法律

10、诉讼层 面削弱了受害人的诉权。前置程序,其 本质是在受害人遵循司法途径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之前, 将判定能否采取维 权途径的前提条件及标准付诸于行政 机关或执法部门的公权力判定。 故在 前置程序的条件下, 如果行政执法机 关怠于执法, 那么投资者便无法行使 诉权, 常此以往会导致司法程序产生 对行政程序的极度依赖。而且,根据诉 的利益理论, 诉的利益是公民直接的 个人利益,因此诉权的实现,实质上是 公民个人利益的实现过程。 前置程序 的设定, 实际上用一种明确的方式限 制了当事人行使诉权, 是对当事人诉 权的削弱。 其次, 混同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 讼的立案及审理标准。 按照我国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

11、, 只要受害投资者符合 起诉条件,即有明确被告,有具体事实 和诉讼请求即可以起诉, 无需审核其 事实理由是否确实充分, 也没有其它 理由为原告再另行设定额外条件即所 谓的前置程序。 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 分”。 由此可知,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明显高于民事诉讼,就同一事实而言, 如果刑事判决有罪, 那么民事侵权当 然成立;但如果是刑事判决无罪,并不 当然意味着没有民事侵权。因此,在立 案及审理标准上, 采取前置程序无疑 提升了受害者民事诉讼诉请的立案及 审理判定门槛。 第三, 降低了司法执行效率和行 政监管效率。 前置程序的规定使受到 虚假陈述的投资者无法及时得

12、到法律 的救济, 必须先等行政处罚或刑事判 决的确定。 由于被行政处罚的对象很 有可能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 被告, 面对即将到来的因败诉引发的 巨额赔付, 被处罚对象势必会采取各 种手段尽量逃避和拖延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作出有效的裁决, 如提起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等。由此导致的后果是使 虚假陈述案件的讼期久拖不决, 引发 诉讼经济问题,使受害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不得不仔细权衡提起民事赔偿 诉讼的成本和收益。 另外, 我国时下受行政程序繁琐 的现状困扰和刑事审判周期漫长的桎 梏,会给违法者充分的时间转移、隐匿 财产,不利于转换到民事案件后,进入 下一步执行程序时, 受害者作为申请 执行方尚

13、且有产可追。多维度完善 法律保护机制基于上述利弊分析, 对下一阶段 废除前置程序后, 我国虚假陈述民事 赔偿案件受害者的法律保护措施,可 以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引入集团诉讼或机构代表 诉讼模式。 通知 第四条明确规定“对 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人民法院 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 以受理, 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 理。 ” 所谓集团诉讼, 源自美国的 Class Action 制度,指“在法律上允许 一人或数人代表其它具有共同利害关 系的人提起诉讼”。鉴于目前我国受害 者范围广泛、水平层次不齐、司法救济 方式并不规范的情形下, 完全可以考 虑修改现有法律法规, 引入证券集

14、团 诉讼制度。 当投资者合法权益遭到欺 诈或不法侵害时, 投资者通过集团诉 讼方式在法院提出民事索赔并获得司 法救济, 可以由具备相对丰富法律常 识及投资经验的受害者牵头, 代表相 关受害者提起诉讼、追踪案件、申请执 行、协商赔偿。由此可以相对简化诉讼 程序,降低诉讼成本,使得小额投资者 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同理, 如果类似的虚假陈述民事 赔偿案件形成规模, 则可以考虑形成 受害者代表机构, 由机构发起人或主 要责任人代表广大受害投资者, 出席 机构协商表决会议、提起诉讼、参与制 定赔偿标准及分配方案。 这种代表机构支持诉讼的模式在 很多证券市场都有先例。 如我国台湾 地区证券市场就设立名为

15、 “证券投资 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 的公共非 营利组织( NPO) ,可以由 20 人以上证 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授予投保中心 的仲裁或诉讼实施权, 再以投保中心 的名义向法院提出相应的诉讼。 如果 以公共机构支持诉讼作为引导证券民 事诉讼案件中集体诉讼的突破口,就 可以直接以公共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形 式, 避免在诉讼过程中个人与集体之 间力量悬殊、差异明显,而导致相对弱 势方难以有效维权。 其次, 扩大虚假陈述赔偿的追责 范围。 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 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 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

16、师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 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 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规定: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不实报告, 与被审计单位进行 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 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故 因虚假审计信息类虚假陈述侵权中的 受害人( 投资人) ,可以将会计师事务 所或相关个人作为诉讼的适格被告,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投资人因侵权人 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主要为投资 差额损失与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 印花税。据此,扩大对虚假陈述案件责任 对象的追责范围, 进一步要求相关审计 机构、保荐单位、审查部门等组织及个人 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拓宽受害者追究法 律责任、获得损害赔偿的救济渠道。 第三, 建设司法部门的专业判定团 队。 司法部门内部可以参照发审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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