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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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老机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老机构 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细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切实加强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养老机构管理能力建设,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民政部令第 48 号)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 49 号)及浙民福201318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请各单位进行学习落实。一、杭州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指导意见一、杭州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指导意见(一)(一)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权限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权限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

2、清理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杭政函2013150 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政办20143 号) ,主城区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由各区民政局负责实施,包括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年检等环节。萧山、余杭和五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二二) )申办养老机构的资质和条件申办养老机构的资质和条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提出设立养老机构:2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

3、地(老年人建筑除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注册资金应符合注册部门及注册单位性质要求,其中市本级的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注册资金需 10 万元以上,区、县(市)级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注册资金需 3 万以上) 。5.床位数在 10 张以上;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三) )筹建指导筹建指导申办养老机构的申办人在筹建养老机构前,需向区、县(市)民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1.筹办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3.申办人资格证明材料;4.拟办养老服务机构固定场所的房

4、屋产权证明材料;5.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3民政部门可通过复函等形式向筹建单位出具筹建指导意见。( (四四) )审批材料审批材料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由筹建人向民政部门提交以材料:1.设立申请书;2.申请人、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拟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需为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4.卫生、防疫部门的验收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

5、赁合同;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法定社会验资机构对养老兴办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审验并出具的证明文件,资产评估报告;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4(五)审批程序(五)审批程序1.1.申请。申请。由申请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本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情况下,应出具相应的有效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代理人在提交相关资料及委托书时,还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设立 200 张(含)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使用“杭州市*养老机构(不加某区) ”名称,其名称核准须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同意

6、并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备案后,再向所在区、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2.2.受理。受理。各区、县(市)建立服务窗口的民政部门,由该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服务窗口的民政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在受理许可申请时,应按照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民政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中的要求填写行政许可文书。3.3.审查。审查。申请人对提交材料和反应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许可机关在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查验。4.4.决定。决定。审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作出书面行

7、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各区、县(市)5民政部门对于同意设立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5.5.备案。各主城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要在决定作出10 日内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六)(六) 养老机构行政许可证养老机构行政许可证的印发的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 (民函2013220 号)的印发式样和要求,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市民政部门统一下发证书样式给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编号要求(附件 1)填写相关资料,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社会福利部门统一

8、颁发。各区、县(市)颁发的许可证要会同许可决定统一报民政局备案。二、杭州市养老机构管理二、杭州市养老机构管理(一)养老机构行政许可的管理(一)养老机构行政许可的管理2013 年 7 月 1 日前成立所有的养老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督促各机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并换发新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 1 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 2 年内完成整改。2013 年 7 月 1 日之后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的养老机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整改;符合法律、6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养老机构条件的,

9、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文件下发后,我市养老机构一律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确认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二)管理权限的下放(二)管理权限的下放为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的属地管理,让主城区的养老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地方老年人,我局将主城区 22 所社会办养老机构(详见附件 2)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属地城区民政部门,管理权限包括日常管理、年检年审及统计等工作,我局负责主城区民办养老机构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并负责每年对我市 5%的养老机构进行抽查。三、其他三、其他(一)工作的分工。(一)工作的分工。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内部在许可上及管理上可根据养老机构的类型,分别由不同部门

10、来承担:优抚部门负责光荣院,社会救助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城镇养老机构及其它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由社会福利部门负责,统一发证。即经过不同部门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最后都由社会福利部门颁发统一编号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 。(二)其他要求。(二)其他要求。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形成有效的行政许可机制;要加大物质支持,确7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要做到行政许可信息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相结合,督促和指导养老机构规范服务内容、强化内部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形成对养老机构的全过程监督

11、管理。附件 1:杭州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发证机关代码 100杭州市杭州市 101市辖区 102上城区 103下城区 104江干区 105拱墅区 106西湖区 108滨江区 109萧山区 110余杭区 122桐庐县 127淳安县 182建德市 183富阳市 185临安市具体编号细则具体编号细则: : 杭州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证书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的 11 位阿位伯数字编码方法(见例) ,即:前 2 位数为公元纪年后两位;34 位数为浙江省行政区划代码“33”;57 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各市、县(市、区) ,省直单位发证机关代码(见表) ;811 位数为证书序列号,分别从 00019999 顺排。8

12、例:以杭州市上城区 2013 年办理的第 1 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证书编号为例:13 33 102 0001公元纪年后两位 浙江省行政区划代码 发证机关代码 证书序列号附件 2:杭州市社会办养老机构下放一栏表序序 号号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地址地址下放后主管部下放后主管部 门门1杭州市江干区丁桥皋亭山养 老院丁桥镇沿山村鲍家渡 3 号江干区民政局2杭州市基督教敬老院江干区金门槛 78 号江干区民政局3杭州松龄苑老人公寓江干区景芳六区昙花庵路 97 号江干区民政局4杭州佳都老年公寓杭州市江干区五堡新区十组 30 号江干区民政局5杭州仁济老年中心(筹)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九和路 5 号江干区民政局6杭州爱

13、康温馨家园杭州市艮山西路 182-1江干区民政局7杭州三叉养老院江干区景昙路 53 号三新家园西区三 叉新村 6 幢江干区民政局8杭州钱江新城益寿院老人公 寓杭州市四季青街道三堡社区 8 组 35 号江干区民政局9杭州慈爱嘉养老服务中心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 107 号下城区民政局10杭州康盈养老中心(筹)杭州市西湖区东江嘴 100 号西湖区民政局11杭州灵山养老院杭州市双浦镇灵山村西湖区民政局12杭州圣康养老院杭州市双浦镇周富村上羊组西湖区民政局13杭州帮扶助老服务中心杭州市三墩镇五里塘村西湖区民政局14杭州金色年华老年公寓(筹)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金家岭 188 号西湖区民政局15杭州金色年

14、华金家岭退休生 活中心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金家岭 188 号西湖区民政局16杭州钱江养老服务中心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文三西路 360 号 608 室西湖区民政局17杭州康乐养老院杭州市西湖区府苑新村服务中心西湖区民政局918杭州康久天颐养老院(筹)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计家社区庙浜 101 号拱墅区民政局19杭州城乡老年精神关爱服务 中心杭州市秋涛南路 36 号上城区民政局20杭州美华老龄事业服务发展 中心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35 号 3 楼 310- 311 室(杭州北部软件园)拱墅区民政局21杭州恒康养老事业发展中心杭州上城区凤凰山脚路 160 号上城区民政局22杭州长乐老年公寓上城区

15、紫阳街道侯潮门社区直箭道巷 13 号上城区民政局附件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4848 号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 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 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 构设立许

16、可工作。 第五条 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 第二章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 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 备和活动场地; 10(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 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 10 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 养老机构。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 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 的设立许可。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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