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359761 上传时间:2018-03-28 格式:DOC 页数:151 大小:1.4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_第1页
第1页 / 共151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_第2页
第2页 / 共151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_第3页
第3页 / 共151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_第4页
第4页 / 共151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_第5页
第5页 / 共15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15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汇编管理法规汇编汇编说明汇编说明为加强我校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帮助校内从事相关科研工作的师生全面了解国家有关管理法规政策和校内规定,熟悉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等程序,特收集 2009 年 11 月前颁布的国家相关法规、部发文件、校内文件,汇编成册,供相关师生参考。若国家相关法规修订、主管部门发布最新通知,请以修订和最新发布为准,请及时登录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主办的“中国生物安全网”(http:/ 年 1 月目目 录录第一部分 国家和农业部相关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1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

2、办法.76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8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85第二部分 相关部发文件农业部公告第 410 号(转基因抗虫棉安全证书申报要求).91农业部公告第 736 号(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申请程序).9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822 号.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989 号.10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112关于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通知.126关于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的紧急通知.129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131关于印发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的通知.134第三部分 其它国家重要相关机构及

3、联系方式.148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国家和农业部相关法规国家和农业部相关法规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

4、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

5、际联席会议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4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 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

6、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二章第二章 研究与研究与试验试验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十条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

7、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从事、 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5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

8、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

9、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三)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

10、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第三章 生生产产与加工与加工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6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

11、、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的,由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销售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代办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和代办单位不得向农民收取审批、代办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

12、报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第四章第四章 经营经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7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

13、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农业

14、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第五章第五章 进进口与出口口与出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一)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二)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