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工婚姻家庭建设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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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职工婚姻家庭建设协会章程(草案北京职工婚姻家庭建设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职工婚姻家庭建设协会; 英文译名 Beijing workers Association for Marriage and family Construction 英文缩写为 BWAMFC 本会会徽为两颗红色心状环相交,含义是:婚恋中男女心心相印; 家庭成员互相关心;协会和会员心连心;团结广大职工万众一心建设 和谐美好的幸福生活; 第二条 本会由本市热心职工婚姻家庭建设工作的工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关心职工婚姻家庭建设的社会各界人士发起成立, 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

2、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 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全市工会组织和广大会员贯彻落实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坚持全心全意服务职工的方针,开 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职工婚姻家庭建设活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把本会办成 服务职工、凝聚会员、造福社会的社会团体。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联谊活动,为单身职工解决婚姻问题创造条

3、件,提供帮 助 (二) 开展职工家庭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方面的宣传教育 (三) 开展家庭健康生活方面的咨询培训 (四) 开展优生优育方面的培训 (五) 帮助职工举办集体婚礼、婚庆活动 (六) 根据职工家庭教育的需要开展亲子教育活动 (七) 建立网站,编辑刊物,发布有关职工婚姻需求、文明家庭建 设的信息,帮助职工缔结美满婚姻,建设幸福家庭; (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八)吸收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第三章 会会 员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和程序: (一)团体会员 凡本市区域内的工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驻京机构、社会团体

4、,关 心、重视并支持职工婚姻家庭建设,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经申请获 得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心职工婚姻家 庭建设,积极参加有关职工婚姻家庭建设活动的工会会员、社会人士, 经申请获得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3、享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惠权;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会员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努力学习,提高素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与声誉;

5、3、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发扬奉献精神,团结和 谐; 5、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6、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退会和除名:会员退会应及时通知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 程或给本会名誉、利益造成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每次有三分之二以 上的

6、会员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表决的事项,需经到会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决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 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 长不超过 1 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 临时召开,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7、)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的 办法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 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

8、议须经应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 用其他形式通报或沟通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 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 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9、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10、产生,向会员代 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 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管理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主管机关拨付; (二)会费; (三)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11、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 管理规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第六章第六章 终止程序终止程序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 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 事业。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9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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