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大学与国外境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有关事宜的暂行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358685 上传时间:2018-03-28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北京大学与国外境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有关事宜的暂行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北京大学与国外境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有关事宜的暂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北京大学与国外境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有关事宜的暂行(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北京大学与国外境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有关事宜的暂行规定关于北京大学与国外境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有关事宜的暂行规定(2002 年 7 月修订)为扩大我校与国(境)外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促进我校同国(境)外教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开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申报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时,应提交双方系(所)级(含系级)以上签署的正式联合培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 份,存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与国际合作部备案。联合培养协议一般需明确如下内容:()联合培养起止年、月(一般为 1 年左右) ;()指导教师及其职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国(境)外

2、将要从事的研究工作(应与其学位论文研究的内容一致或接近)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出国(境)往返机票及其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等费用的来源;()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我校进行,由我校授予学位。()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派出时间一般安排在已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即将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之时。4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应按期回校并撰写在外学习小结,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归者,按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得延长。确因工作需要

3、需延长者,应提前两个月以上办理延期手续,即本人提出申请(含对方提供的证明原件) ,导师与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查后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在国外学习期限的延长最多不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到期未办妥延期手续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者应按时回国。6研究生出国(境)合作科研、短期访问交流等报研究生院按此规定审批。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出国(境)交流,应征得导师和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回所在工作单位办理出国手续。我校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出国(境)交流学习,应有本人工作所在单位、学习所在单位、校人事部、研究生院会签同意后办理相应的出国(境)手续。7本规定经主管校长批准,自 2002 年 9 月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北京大学研究生院2002 年 7 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