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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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电运输管理办法机电运输管理办法为确保安全、平稳、连续、均衡的组织生产,特制定本办法。1.1.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成立机电运输管理小组,组长机电副经理,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机电办) 、企管科、调度所、安监处、财务科、人力资源部、党群部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机电运输管理小组日常工作由机电办负责。2.2.职责划分职责划分2.1 各机关科室、辅助单位的职责执行*业务职责范围 。2.2 各生产单位是本单位机电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机修中心负责协助使用单位处理采煤工作面三机、煤岩巷掘进机机械故障,供电队负责协助各类供电事故、各使用单位电气设备故障的处理;运输队负责协助相关斜巷事故

2、的现场处理。在各单位无能力处理事故或影响超过 4 小时后,上述单位在调度所或副总以上领导的协调下及时协助处理。3.3.机电运输管理规定机电运输管理规定3.13.1 设备管理规定设备管理规定3.1.13.1.1 管理体系管理体系2建立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为领导,机电办为主管单位,各科区(队)直接管理的分级管理体系。3.1.1.1 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要定期组织召开移动设备管理会议,总结移动设备管理经验,分析不足,并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下阶段移动设备管理工作。3.1.1.2 机电办负责抓好移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有移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拔使用(入井电缆、防爆小型电器、防爆电动工具比照机电设备进

3、行管理) ;定期组织设备清查,核对帐、卡、物、牌,做到状态明、数量清,帐、卡、物、牌四相符;每周组织一次机电设备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检查督促各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和各保管点应用计算机管理设备,实现帐、卡、物、牌管理;抓好移动设备的其它日常管理工作。3.1.1.3 设备管理员实行分片包干,严格落实设备管理责任,防止设备积压、损坏和丢失。3.1.1.4 基层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包括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检修制度、包机制度、试验制度、事故追查分析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等,并认真执行井下移动设备强制性检修规定。必须配备相对稳定的专职或兼职设备网员报机电办备案,设备网员必须由工

4、程技术人员或技术熟练、业务素质较高的职工担任。设备网员要认真搞好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要严格落实设备领用和检修票据职责,按时向设备组填报各种报表;参与设备质量验收及移交手续办理,及时向主管单位汇报本单位设备动3态,督促本单位闲置设备及时升井入库;积极制止一切损害设备的行为,对不爱护设备、造成设备埋压、损坏、丢失的,要履行汇报职责。3.1.23.1.2 设备计划、发放、拆套规定设备计划、发放、拆套规定3.1.2.1 计划:新开工的掘进工作面、新安装的采煤工作面,由使用单位提供计划。普通设备计划提前 10 天、大型设备计划提前一个月报机电办进行准备。3.1.2.2 发放:必须认真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填

5、写“领用申请单”,经机电办设备管理员审批完成后编制“设备领用单”,并经过机电办分管设备的主任、领用单位设备网员及机修中心设备网员审批完成方可生效。电气设备领用必须按供电设计要求验收发放。无论何种设备手续不全,设备编号不牢固、不清晰,主要配件、附件无编号不发放。电气设备“三证不齐”的,不准发放下井。专项资金工程设备,不得擅自挪用。如生产急需必须经机电矿长签字,否则机电办拒发。3.1.2.3 拆套:严禁擅自拆套、拆件使用。如生产急需非拆不可的,使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机电矿长(副总)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且拆套设备必须在一周内恢复。机电修配中心每月机电例会上提供机电办一份拆套、拆件明细表。3.1.

6、33.1.3 设备保管、更换、维修、调拨规定设备保管、更换、维修、调拨规定3.1.3.1 保管:机电办设备库负责统一保管,各单位不得私自保管、擅自挪用。新增设备必须履行以下手续:43.1.3.2 验收:租赁设备到矿后,由机电办、机电修配中心共同验收;其他设备,由驻矿供应站通知机电办、企管科、机电修配中心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后方可入帐。对质量不合格的设备,机电办要及时与厂家联系解决。3.1.3.3 开封:机电办负责,图纸资料由机电办存档,并报一份给矿综合档案室存档。3.1.3.4 入库:新设备入库后,机电办要及时分类编号,分类存放,定期核对。成套设备编号由机电办提供号码,由机电修配中心进行焊接。3

7、.1.3.5 更换:设备损坏需更换的,必须持有事故追查分析处理报告或事故说明,同时旧设备限期升井。3.1.3.6 维修:机电办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完好设备的库存、待修情况,向机电修配中心下达月度设备维修任务,机电修配中心严格落实到位。3.1.3.7 调拨:必须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同意,机电办办理手续,财务科转移资产帐目后,方能调拨出矿。手续不全的,严禁调拨。3.1.43.1.4 入厂检修规定、设备报废及残体处理入厂检修规定、设备报废及残体处理3.1.4.1 设备入厂检修3.1.4.1.1 鉴定:设备升井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进厂检修,严禁占道压车,严禁在厂外存放。机电办必须组织鉴定,并办理机电设

8、备进厂检修单 。机电修配中心不能修理的设备,必须及时提出申请,交机电办,经机电矿长审批后,报企管科办理。53.1.4.1.2 检修:机电修配中心必须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要求,认真开展检修工作。3.1.4.1.3 验收:自修设备由机电办牵头验收、企管科参加;外修设备由机电办牵头组织企管科、财务科、纪委、使用单位进行修前鉴定及竣工验收。3.1.4.2 设备报废和残体处理3.1.4.2.1 移动设备报废由机电办提出意见,企管科、财务科、纪委组织审核,并报集团公司批准。3.1.4.2.2 设备批准报废前,机电办或使用单位负责保管,严禁私自变卖或拆卸零部件。3.1.4.

9、2.3 折旧已提足,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须经机电办组织提请集团公司生产部进行安全可靠性鉴定后,方可使用。3.1.4.2.4 报废移动设备残体处置由企管科会同财务科、党委工作部等部门组织鉴定,并上报集团公司后批复后方可报废处理。3.1.53.1.5 设备安装、移交、拆除回收管理设备安装、移交、拆除回收管理3.1.5.13.1.5.1 总则总则3.1.5.1.1 安装的设备,无论新旧,入井前必须进行通电运转试验,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有关技术质量的要求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安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3.1.5.1.2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提出交接申请后,工6程项目机电办牵头

10、,企管科、财务科、纪委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3.1.5.1.3 设备移交实行现场移交,并在设备现场交接单上签字,管理责任同时划归接收单位(特殊情况由机电办协调安排),交接单位必须在 3 天内到机电办办理移交手续。凡移交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3.1.5.1.4 采、掘设备在工作面收作或施工结束后,凡机电办排其它单位拆除的,必须办理设备移交手续,拆除单位必须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将设备完整拆除升井,整理移交。(1)综采成套设备45天之内;(2)单台设备三天之内,多台设备10天以内;(3)综掘面成套设备20天之内;(4)井下更换的电机、减速机、防爆开关、绞车等部件七天

11、之内。3.1.5.1.5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零星闲置设备必须予以拆除回收,使用单位自接到设备升井通知起,必须在七日内将闲置设备拆除升井移交到指定地点。3.1.5.1.5.1 设备领用后放置地面或井下长达 1 周以上未投入使用的;回风巷内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二十天以上的;3.1.5.1.5.2 零星工程、巷修、打钻等施工使用设备停用时间超过 1 个月的;3.1.5.1.5.3 煤、岩巷掘进头面停止施工预计超过 3 个月7的,其中的设备应拆除回收。3.1.5.1.6 以上综采、综掘成套设备及零星设备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升井需在井下指定地点临时存放的,要有书面报告,经分管矿长批准,报机电办存档。3.1.

12、5.1.7 设备在拆除、升井过程中,必须保证主、辅机和零部件完整、齐全,不得损坏、丢失、埋压。3.1.5.23.1.5.2 综采设备拆、装规定综采设备拆、装规定设备拆装全过程由机电办全程负责,调度所等单位配合。3.1.5.2.1 入井调试:设备入井前由生产部装备中心牵头,矿机电、采煤副总、机电办、机电修配中心、调度所、拆装单位、使用单位参加进行联合试运转,并形成文字材料。3.1.5.2.2 操作人员培训:由机电副总牵头、采煤副总配合 、培训中心、机电办、机电修配中心联合承办。3.1.5.2.3 装车:设备装车、编号由机电修配中心负责,封堵好各类液压胶管、各类管路连接部位,电气部分要有保护设施,

13、并捆绑牢固。3.1.5.2.4 移交:移交由调度所牵头,机电办、机电修配中心、拆装单位参与,现场鉴定每台设备完好情况并进行试运转,对重要部件贴上封条,封条必须有机电办、机电修配中心和使用单位共同签字确认。3.1.5.2.5 升井鉴定:综采设备升井后,由机电办牵头,拆装单位、使用单位、机电修配中心共同鉴定验收。3.1.5.2.6 使用单位拆除部件。皮带机保护、工作面通信、移架喷雾、电缆滑道、煤机端头站、支架灯等易损坏8件由使用单位自行拆除交机电修配中心。 (机电修配中心及时与设备入井记录核对后报机电办)3.1.5.2.7 拆装要求,主要包括:(1)设备配备件、螺栓、销轴等不得丢失。(2)设备及备

14、件不得混装。(3)严禁超高超宽,设备车辆必须绑扎牢固。(4)矸石和杂物清理干净。3.1.5.33.1.5.3 综掘设备拆、装规定综掘设备拆、装规定掘进机拆装由机电办全程负责,调度所等单位配合。3.1.5.3.1 入井调试:综掘机入井前由机电办牵头,调度所、机电修配中心、拆装单位、使用单位在地面进行联合试运转,并形成验收纪要。3.1.5.3.2 入井安装:掘进机装车、编号由机电修配中心负责,下井前必须包扎好各类管接头,油管连接按入井时的编号安装,电气部分要有保护设施。安装时必须有专人负责,对管口要进行清理和清洗,确保管中无杂物。3.1.5.3.3 移交:移交由机电办牵头,调度所、机电修配中心、拆

15、装单位参与,现场鉴定每台设备完好情况并进行试运转,对重要部件贴上封条,封条必须有机电办、机电修配中心和使用单位共同签字确认。3.1.5.3.4 升井鉴定:综掘设备升井后,由机电办牵头,拆装单位、使用单位、机电修配中心共同鉴定验收。3.1.5.3.5 使用单位拆除部件:各种销轴、专用电缆,变量泵、急停、照明等易损坏件及小配件,由使用单位自行拆除经机电办交机电修配中心。 (机电修配中心及时与设备入井记录核对后报机电办)3.1.5.3.6 拆装要求,主要包括:9(1)设备配备件、螺栓、销轴等不得丢失。(2)设备及备件不得混装。(3)液压部件必须包扎严密、易损部件要保护好。(4)严禁超高超宽,设备车辆

16、必须绑扎牢固。(5)矸石和杂物清理干净。3.1.5.43.1.5.4 零星设备拆、装规定零星设备拆、装规定3.1.5.4.1 零星设备安装投入使用前,由机电办牵头,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参加对机电设备进行全面试车验收,必须达到保运转 24 小时的要求。3.1.5.4.2 设备试运转期间出现问题是安装不到位的由安装单位负责,是设备维修质量问题由维修单位负责。造成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3.1.5.4.3 日常设备拆除(移交)由机电办牵头,使用单位、拆除(移交)单位参加鉴定完好后拆除(移交) ,机电办出具交接单双方签字。3.1.5.4.4 新发放的胶带(1m、0.8m)由机电办登记编号,使用单位编印在胶带上。新胶带必须使用 6 个月以上(主要考核依据:0.8m 带宽小于 0.65m,1m 小于 0.8m 视为不合格) ,达不到要求的按胶带应使用时间赔偿胶带余额。3.1.5.4.5 胶带回收长度不得小于 50 米,否则视为不完好,使用单位按胶带原值全额赔偿。3.1.5.4.6 胶带回收升井前由拆除单位及时卷好,能复用的堆放在维修中心设备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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