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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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22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我国的文物保护的指导原则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是这些原则所指导出来的文物保护工程却让我们窥探出其隐藏在表面之下的潜原则。下文是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及其相

2、关活动。第三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22省、设区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直属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公安、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宗教、环境保护、

3、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可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购买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4、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捐赠文物、发现文物上报上交、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22追缴文物等在文物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提出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分别确定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核定公布。新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以先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

5、位,并报设区的市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省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第十一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22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物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核定公布设区的市级和县级

6、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第十二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保护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对其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予以公布,并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文物

7、保护的要求,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22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三)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第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设施;(二)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三)铺设通讯、供电、

8、供水、排水等管线;(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五)其他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征求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征求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和高度应当与文物保护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

9、写作 独家原创 6 / 22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第二节 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第十六条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古都城遗址、帝王陵、古建筑和石窟寺实行重点保护,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实施征地保护。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加强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周边环境的治理,对不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有碍周围环境风貌的单位、村庄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改造或者拆除、搬迁,并按

10、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安置补偿。经依法批准,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可以建立博物馆、遗址公园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展示历史和文物风貌。第十九条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古建筑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非国有古建筑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保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所有人转让非国有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22古建筑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修缮、保养、迁移、重建古建筑的,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文物行政主

11、管部门批准,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三节 革命遗址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重要革命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遗迹和代表性建筑组织进行普查,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建立革命遗址及其文物登记档案,根据需要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人员负责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对革命遗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拨付专款修缮、保养,需要在原址上重建或者迁移、拆除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占用的革命遗址,需要向公众开放或者继续使用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确定为革命

12、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结合革命遗址保护做好相关文物的征集、整理和展示工作,免费向学生或者定期免费向公众开放。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22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庄总体规划。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

13、村镇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修缮具有代表性的古民居、店铺等传统建筑,其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传统建筑风格和特色。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城乡建设、城市改造,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建筑采取保护措施,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六条 从事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担任领队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证书。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14、/ 22省外考古发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持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文件和考古发掘资质、资格证书,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文物分布情况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对省、设区的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具体分工作出规定。第二十八条 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费用计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重大文物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置换土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22第三十条 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发掘,应当告知所在地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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