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民法讲义-合同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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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一、要约(一)要约与要约邀请1、要约的要件:特定人作出关于相对人的特定性问题(自动售货机、标价陈列)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内容是否明确、具体3、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内容不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合同法 15】4、关于商业广告:一般商业广告:内容明确、具体内容明确、具体,视为要约商品房广告: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3】【2008-54】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

2、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生效:【合同法 16,到达主义不同于“发信主义” ,也不同于“了解主义” 】2、要约的撤回意义:意义:阻止要约生效条件:条件:先到或同时到达。 【合同法 17】3、要约的撤销意义:意义:消灭要约的效力限制:限制: a.承诺作出;b.明示不得撤销

3、;c.规定承诺期限;d.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工作。 【合同法 18、19】4、区分方法先到(同时)为撤回;后到为撤销二、承诺二、承诺(一)承诺的构成要件1、由“受要约人”做出通知承诺(到达主义)履约承诺(做出主义)履约承诺的条件:a.交易习惯(解释:行业习惯、特定当事人的习惯)b.要约明示允许2、承诺期间要约未确定的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间对话方式,即时承诺【合同法 23】3、承诺迟到【合同法 28、29】迟发迟到:新要约早发迟到:有效承诺例外: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以“承诺超过期限”为由)4、承诺变更实质性变更新要约。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4、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合同法 30】非实质性变更:有效承诺,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例外例外 1 1: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例外例外 2 2: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合同法 31】(二)承诺的效力1、承诺的生效时间:(1)通知到达时间【合同法 26】可能“撤回” 【合同法 27】(2)行为作出时间【合同法 26】不可能“撤回”2、特殊的合同成立、生效时间(1)诺成、不要式合同:合意达成(承诺生效)(2)实践性合同标的交付时间(3)要式合同(约定书面合同、确认书 ;法定书面形式)合同书、确认书的订立之日,合同生效【合同法 32、33】 。异时签字盖章,

5、最后完成的时间合意后,实际履行、受领的,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法 36、37】【200511.】甲公司于 6 月 5 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 月 10 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 6 月 15 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 月 15 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于 6 月 5 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 6 月 10 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 6 月 15 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三、格式条款合同的规制三、格式条款合

6、同的规制“格式条款合同”的辨认(一)内容规则无效的免责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 40】2、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减轻、免除其责任的,无效。 【消法 24】【200719】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 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

7、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 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二)订立规则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合同法 39】(1)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2)提请注意义务:A、内容:内容: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B、 “合理方式合理方式”的标准:的标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C、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意见(二)6】D、违背说明、提示义务的后果:违背说明、提示义务的后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

8、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合同法意见(二)9】(三)解释规则(1)通常理解的解释(2)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3)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内容的确定合同内容的确定一、合同的解释原则一、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法 125】文义解释(要点:要点:以“文义”为原则;能察明当事人“意思”与文义表示不符的,以意思为据)体系解释(整体解释) (要点:要点:上下文解释)目的解释习惯、惯例解释注意:关于习惯、惯例的要求注意:关于习惯、惯例的要求【合同法意见(二)7】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2、在交易行为地交易行为地或

9、者特定领域、行业特定领域、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3、当事人双方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4、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200554】 2003 年甲向乙借款 3000 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 。后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二三年十月十五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 A.文义解释 B.整体解释 C.目的解释 D.习惯解释二、合同解释的制度规则二、合同解释的制度规则确定合同内容的两个层次

10、【合同法 61,62】当事人意思【合同约定补充协商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法律推定(一)价格推定【合同法 62、63】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指导价)政府定价(指导价)价格确定价格确定订立合同时;履行地规定期内价格变化期内价格变化正常风险按照交付时的价格执行期外价格变化期外价格变化正常风险按照不利价格执行卖方违约,就低价买方违约,就高价(二)履行地点的推定不动产:所在地 货币:上门送钱 其他标的:上门提货【合同法 62】引申: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11、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 141】【2000 卷三 58、 】A 市甲厂与 B 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 10 吨,乙厂支付货款 3 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A、付款地点为 A 市 B、交货地点为 A 市C、付款地点在 B 市 D、交货地点在 B 市(三)履行方式、费用的推定1、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合同法 6225】2、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法 6226】(四)履行期限的推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

12、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 6224】(五)合同签订地的确定1、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2、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法意见(二)4】【2010-1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三、合同内容确定的效力三、合同内容确定的效力【合同法意见(二)1】当

13、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标的和数量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第三章第三章 债的移转债的移转一、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要件1、让与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让与合同2、通知债务人总结:总结:“两条线”债权人是谁债权发生转移了没有以让与合同的效力为准债务人向谁履行,以通知事实为准(二)债权让与的后果1、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移转予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从权利”随之转移,但是“专属”于债

14、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合同法 81】2、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1)抗辩延续【合同法 82】因抗辩权发生争议,债权人列为“诉讼第三人” 【合同法解释(一)27】(2)抵销权延续【合同法 8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要点:要点:1 1、法定抵销条件;2、通知;3、对“受让人”抵销【2004(二)(二)55.】乙公司欠甲公司 30 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 2000 年 9 月 20 日清偿对乙公司的 20 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 9 月 18 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 30

15、万元债权。同年 9 月 24 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 20 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 9 月 24 日生效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 30 万元的义务C.乙公司于 9 月 24 日取得 20 万元的抵销权D.丙公司可以就 30 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0-57】甲向乙借款 300 万元于 2008 年 12 月 30 日到期。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 50 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 2009 年 1 月 1 日付款。2008 年 10 月 1 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 15 日通知甲。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2008 年 10 月 1 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B.2008 年 10 月 15 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C.2008 年 10 月 15 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 50 万元二、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的要件1、让与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合同法 84】2、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法 84】说明:说明:合同成立,尚未表态效力待定债权人同意自始有效债务自始转移债权人拒绝自始无效债务从未移转3、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二)债务承担的后果1、转让人与承担人之间债务移转于承担人 “从债务”随之转移,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 【合同法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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