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工期延迟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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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企业工期延迟风险的施工企业工期延迟风险的 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中建二局深圳分公司中建二局深圳分公司 代力代力建筑工程项目工期(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工期是否准时直接影响承包方的履约效果。然而,由于建筑工程具有庞大、复杂、周期长和相关单位多等特点,以及发包方为追求效率和降低成本而压缩工期等因素,在工程实施中,因发包方或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这就使得承包方面临巨大的违约风险,甚至成为发包方拒付进度款和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作者从法律视角,从工期延迟的原因、法律责任(判定)以及相应的应对对策等方面入手,对工期延迟(误)的原因和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全面剖析,以

2、期使承包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合理利用法律手段规避项目工期风险,在与发包方发生工期纠纷的情况下,更好的利用有效证据抗辩发包方,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一、工期的确定(一)开工日期的确定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开始施工的相对日期,在实践操作中,发包方及承包方通常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开工时间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发包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因此,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方签发的开工令确认时间为准,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还规定了 7 日的准备期。但是如果发包方签发的开工令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

3、证确认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如果发包方签发开工令后,迟延向承包方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方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计算;如果承包方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经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执行。(二)竣工日期的确定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般为承包方完成工程的相对日期和绝对日期。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32 条规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方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发包方对工程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时间为承包方修改后提

4、出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若合同有其他约定从其约定,适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32.4 条)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32.2 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方在实际施工中

5、,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开竣工确定办法,当法定事实出现时,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积极、主动与发包方协商,用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书面方式共同确认开竣工日期, 、固定证据、避免争议,同时为确保工程良好运行争取更多的工期。二、承包方合法工期顺延的几种情形及法律分析(一)因发包方未履行合同约定和法定的义务而导致的工期顺延在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 8.1 条、13.1 条,以及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中都规定了发包方施工过程中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规定了承包方合法顺延工期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的前期准备。在开工

6、之前,发包方有义务为承包方提供必要施工条件,例如办理土地征用、平整施工场地,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开通与公共道路通道等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否则承包方有权要求工期顺延至施工条件具备为止,并就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向发包方索赔。此外,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此种情况下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2、发包方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以下称“双证” ) 。办理双证是发包方最重要的法定责任之一,也是合同通用条款规

7、定法定义务之一,事关建筑工程的合法性,未办理就施工可能导致政府部门罚款,甚至责令停工整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3 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 7 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可见,尽管已到达双方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只要发包方未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办理双证,承包方就可以对发包方的开工要求提出抗辩,要求工期顺延。如果是因为发包方原因无法办理双证,承包方还有权要求发包方对其延期开工的损失进行赔偿。若是发包方未办理其他施

8、工所需证件或申请批准手续也同样适用。3、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 13.1 条规定,此种情况下,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若承包方因此受到损失,可根据合同法第 107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向发包方索赔。4、其他因发包方违反合同或法定规定所造成的工期顺延合同法和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还规定了一些承包方合法顺延工期的情形。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方应当通知发包方检查。发包方没有及时检查

9、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第 16.3 条、第 18条隐蔽工程重新检验和工程检查的工期顺延情况;第 12 条因发包方原因停工的情况;第 27.4 条发包方供应材料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规定的供应时间而造成的工期延迟情况等等。此外,发包方和承包方还可以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方的其他义务,约定若发包方违反合同,工期相应顺延。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工期。(二)因客观原因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迟,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建筑工程具有复杂、长期、干扰因素多等特点,在实际施工中,除因发包方过错发生的工期顺延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可

10、能导致工期顺延,主要表现在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 13.1 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在这些情况下,经工程师的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2、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4、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5 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三、工期顺延索赔的情形及法律分析在工期顺延的同时,承包方并非一定

11、能得到赔偿, 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索赔的情形有明确规定。下面将索赔情形分为四个方面:(一)发包方过错:合同法278、283 条;(二)发包方原因以及发包方风险:合同法第 284 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 11 条第 2 款、第 12 条,甲指分包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三)工程师验收导致工期顺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 16.3、16.4、18;(四)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29.1。在此种情况下,虽不属于发包方过错,但是承包方有权就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损失要求补偿。在发包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承包方的索赔是毋庸置疑的;在发包方没有过错但因其

12、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施工的,承包方依然有索赔的权利。因为影响施工的因素众多,发包方并不对每一个非为承包方原因的因素都承担过错责任,但考虑到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这部分的损失应由发包方负责。此外,因不可抗力和第三方原因,承包方基本无法得到赔偿,只能要求工期顺延。因为这对于双方来说是无法预见的,双方不存在过错,而且并非因为一方所导致,损失应由各方自行承担。不可抗力在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39.1 条中有详尽的约定,当无疑义。对于第三方行为,若是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例如发包方没有办理“双证”而导致政府禁止施工,此种情况下发包方存在过错,承包方可以索赔,但如果是因为当地政策变化,例如奥运会要求停工

13、,则承包方无法要求得到赔偿。四、工期延迟问题风险规避防范要点从上文可知,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利,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发包方存在过错。另一种是因为客观原因或第三方原因。虽然在这两种情况下承包方不承担责任,但负有较大的举证义务,需要大量的签证和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具有工期顺延的正当理由,并积极向发包方索赔。因此,施工人需要在适时候采取必要的行动,以规避工期延迟的风险。下面从三个方面介绍防范的要点。(一)工期签证。工期签证最主要的目的一是为了顺延工期,减免违约责任;二是补偿费用,减免工期延长带来的费用损失。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工期签证是最有力、最直接的减免责任的重要证据,因此一定要从各方面规范重视。1

14、、办理签证要快速及时。当出现工期延迟的法定情形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向发包方发送签证,否则会因为拖延造成证据丢失,不利于索赔。同时,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工期签证,特别是合同有约定时限时,要注意在顺延事件发生后合同约定时限内提出。如果合同有约定签证格式或程序时,也要严格遵守,避免出现签证无效的情形。2、签证内容要具体、准确。工期签证必须要明确两方面内容,一是工期顺延的具体天数,如果未明确天数,一旦发生争议将由鉴定机构来鉴定工期,费时费力且不可预测因素太多。二是工期顺延的费用补偿。应明确工期延误给承包方增加的实际费用,包括人、财、机的具体数目、计算方式、做成详细的清单台账。如果不能计算出具体

15、数字,也应写明停工人数、停滞的机械台班或材料,以便作为今后计算依据。此外,要注意写明事件起因经过,提出工期顺延和补偿依据,明确各方责任。3、签署签证要意思明确。工期签证只有发包方和承包方一致同意才真正生效,不能只是简单告知。通常表述“双方一致同意” 、“发包方同意” “发包方批准”等直接表示发包方认可的字样,尽量避免“情况属实”等模糊字眼,提高签证效力。4、管理签证要系统规范。建筑工程复杂、长期、变更因素多的特点意味着需要大量的签证,这就需要有一套规范、严格的签证管理体系。做好签证的及时报送、回馈、签收,整理签证台账,及时保留签证原件,注意复印件一般是不具备证据效力的。做到任何签证都有据可查、

16、有章可循。(二)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非承包方自己过错造成工期拖延带来的损失,在签证办理不成的情况下,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向发包方索赔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需要承包方从各个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1、承包方的义务。承包方搞好项目管理工作,表现出良好的履约能力是索赔成功的保证。这就要求承包方要认真地按设计、合同、施工规范及工程变更进行施工,保证质量和工期,最大限度的防止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扩大,积极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避免留给发包方推脱索赔的借口。2、重视索赔证据的收集。索赔成功的关键在于施工索赔的证据是否充分有力。因此承包方要增强自己的证据意识,当工期顺延情形出现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与发包方来往信件、现场照片、证人笔录、会议纪要、鉴定意见、政府相关文件和通知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合同约定不存在任何延误工期签证或停工窝工损失补偿,当发生工期延误时,承包方也应及时向发包方报送此种情况,为今后索赔打下基础。此外,平时也要做好日常资料管理,研究合同、招标文件的内容,注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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