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健康之家终身综合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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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 - 和谐健康2015疾病保险 02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和谐和谐健康之家健康之家终身终身综合综合疾病疾病保险保险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内 (即犹豫期) 您若要求解除合同, 我们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1.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6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6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应当按时交

2、纳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 -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年龄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 任开始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如何交纳保险费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恢复 5.1 合同效力中止 5.2 合同效力恢复 6. 其它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性别错误 6.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4 事故鉴定 6.5 争议处理 7. 释义释义 7.1 周岁 7.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7.3 有效身份证件 7.4 现金价值 7.5 医院 7.6 专科医生 7.7 全残 7.8 长

4、期护理状态 7.9 意外伤害 7.10 轻症疾病 7.11 重大疾病 7.12 癌症 7.13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 7.14 观察期 7.15 犯罪 7.16 毒品 7.17 醉酒 7.18 酒后驾驶 7.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20 无有效行驶证 7.21 遗传性疾病 7.2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7.2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7.24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7.25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7.26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7.27 永久不可逆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 -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

5、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和谐健康之家终身综合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以下几个 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 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或电 子协议。 1.2 投保投保年龄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周岁(见释义 7.1)计算。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和保险责任开始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

6、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7.2)均以该日期为 准。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7.3)

7、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合同本合同即被解除,对合同 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 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 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 及时为您变更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 则本公司按本合同载 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8、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 您您解除解除合同的手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 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附加险合同同 时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 止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释义 7.4) 。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有一定损失。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有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未成

9、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 未成年人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依据。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 - 2.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 保险人由医院医院(见释义 7.5)的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见释义 7.6)确诊初次发生本合 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全残全残(见释义 7.7) 、进入长

10、期护理状态长期护理状态 (见释义 7.8)或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 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释义 7.9)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 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轻症疾病(见释义 7.10)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无论罹患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均 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 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

11、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见释义 7.11)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无论罹患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 以一次为限。 癌症保险金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癌症癌症 (见释义 7.12)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 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无论罹患一种或多种癌症, 本合同的癌症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 限。 特定心脑血管疾 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 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特定心脑脑血管疾病血管疾病(见释义 7.13) ,

12、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无论罹患一种或多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 本合同的特定心脑血管 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护理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 进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长期护理状态, 并在观察期观察期 (见释义 7.14) 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关爱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全残, 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癌症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癌症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护理护理 关爱保险金关爱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这六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这六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 一项,不给付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一项,不给付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 2.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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