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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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法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摘要1.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 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 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2.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 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3.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

2、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4.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 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5. 第二十四条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 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6.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

3、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 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 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7.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 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8.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9.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

4、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 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10.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 高时速低于 70 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 得超过 120 公里。 11.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 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 150 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 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12.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 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

5、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 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 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 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 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13.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

6、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 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 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4.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 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7、;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 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 10%的赔偿责任。(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5.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16. 第九十一条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 6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 下罚款。因饮酒

8、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10 日以下拘留,并 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 15 日拘留,并处 5000 元罚款,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四)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五)饮酒后或者醉酒驾 驶机动

9、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 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 量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 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 500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三)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 法状态消除。(四)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

10、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5)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 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17. 第九十六条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 10 日 以下拘留,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 其他

11、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 的 2 倍罚款。 18.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 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 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 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

13、一项、第三 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 19.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 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 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 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14、缴纳罚款。 20.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 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 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 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

15、失的事件。 21. (一)(一)2013 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具体扣分细节如下: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具体扣分细节如下:交通违法的处理: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被交警抓到)1. 闯红灯,记闯红灯,记 6 分,罚分,罚 100 元。元。2. 酒驾,酒驾,5 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3. 不系安全带,记不系安全带,记 3 分,罚分,罚 100元。元。4. 副驾不副驾不 系安全带,记系安全带,记 1 分,罚分,罚 50 元。元。5. 行驶途中抽烟,记行驶途中抽烟,记 1 分,罚分,罚 100 元。元。6.有意遮挡号牌,有意遮挡号牌, 记记 12 分,顶额处罚。分,顶额处罚。7.

16、超速驾驶,记超速驾驶,记 6 分。分。 (二二)从从 2012 年年 7 月起,月起,7 种摄录违法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非现场处罚)罚款罚款+记分:记分:(是摄录罚款是摄录罚款) 1. 闯红灯,罚款闯红灯,罚款 200 元元 2. 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 200 元元 3. 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 100 元元 4. 超速行车,罚款超速行车,罚款 200 元元 5. 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 100 元元 6. 逆行,罚款逆行,罚款 200 元元 7. 违停车,违停车, 罚款罚款 200 元元 (三三)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 12 分:分: 1.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 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的;4.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 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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