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调解委员日费旅费及报酬支给标准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5839289 上传时间:2018-03-2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调解委员日费旅费及报酬支给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调解委员日费旅费及报酬支给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调解委员日费旅费及报酬支给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调解委员日费旅费及报酬支给标准(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规名称】 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调解委员日费旅费及报酬支给标准【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8-29【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调解委员日费旅费及报酬支给标准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调解委员日费旅费及报酬支给标准第 1 条本标准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一条第一项订定之。第 2 条法院支给调解委员日费、旅费及报酬,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标准办理。第 3 条调解委员于调解期日到场之日费,每次依新台币五百元支给。第 4 条调解委员于调解期日到场,乘坐交通工具,市内以搭乘公共汽车、捷运车辆,长途以搭乘火车及公营汽车、轮船为原则,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标准支给,遇有水陆交通阻隔无法通行,或

2、指定到场之期日甚为急迫时,得搭乘飞机,惟应提出足资证明之文件。调解委员如因业务便利需要,驾驶自用汽机车者,其旅费得按同路段公民营客运汽车可乘坐车种票价报之。调解委员身体残废或行动不便,市内得搭乘计程车,依实支数计算。第 5 条调解委员在途及滞留日期内之食宿等旅费,每日不得超过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所定荐任人员每日膳杂费及住宿费给与之标准,依实支数计算。第 6 条调解委员请求报酬之数额,每件以新台币五百元为限,但承办法官得视事件之繁简、路途之远近,于新台币三百元至一千元之范围内增减之。第 7 条调解委员请求日费、旅费及报酬,应于每次调解期日到场后十日内填具民事事件调解委员日费、旅费及报酬申请书兼领据一式两份,由承办书记官核计其数额,送请法官审核后,一份附卷,一份移送总务科办理支付手续,并按程序结报。第 8 条调解委员参加司法院或各级法院举办之调解业务讲习会、研究会或座谈会等会议,得经聘任法院院长事前许可,准用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支领费用。第 9 条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