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论文职务犯罪论文: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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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建设领域论文职务犯罪论文: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思考摘要长期以来,工程建设领域始终是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犯罪多发、易发领域。市场竞争激烈、 “潜规则”盛行,建设法规体系不完善、权力配置不科学、监管落实不到位、制度流于形式、犯罪查处不力、违法成本过低是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以体制、机制改革为治本方向,强化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应当立足于本职,担负起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惩防重任。关键词工程建设领域 职务犯罪 高发原因 预防当前上海乃至全国工程建设领域暴露出的一些突出问题,不仅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

2、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容易引发钱权交易、滥用职权等腐败渎职犯罪,已经成为阻碍国家科学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亟待引起重视。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惩治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是我们检察机关不容推卸的责任。为从源头上研究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本文在分析上海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之基础上,拟从工程建设领域犯罪的治本措施与检察机关职能范畴内的作为两个角度出发思考对策。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一)市场竞争激烈,助推“潜规则”盛行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建设“热度”的持续上升,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筑行业工

3、程项目众多。同时,工程建设又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导致工程项目资源仍然相对稀缺。在此背景下,建设市场尤其是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间的竞争就变得异常激烈,甚至到了白热化的程度。部分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特别是一些资质较低的小型施工企业及挂靠在其他企业名下的个体工程队,往往采取各种公开或隐蔽的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和“公关” ,迫使其他合法经营的企业也竞相效仿。施工企业为参与这种不正当的无序竞争,不得不大幅度地提高业务招待费用,部分国有企业为了逃避财务制度的束缚,设立了“小金库”,以方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商业贿赂之风恶性蔓延并成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渐渐演变成了工程建设领域通行的潜规

4、则,既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又腐蚀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败坏了社会风气。(二)法规体系不完善,使犯罪有机可乘尽管国家已相继颁布了土地管理法 、 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 、 招投标法 、 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较为全面地规范了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各种行为,但现行法规体系仍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等问题。一是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相对滞后,跟不上形势的变化,可操作性不强。二是在具体执行中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缺乏协调统一。按现行职能分工,工程建设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但实际上是根据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分部门进行管理。各行业、各部门又各自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由于各行业规章尺度不一,执法的

5、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三)权力配置不科学,导致暗箱操作从行政管理角度看,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不彻底,一些部门死抱着“含金量高”的审批项目不放,以致工程建设领域的审批环节过多,一些本可用市场手段和机制解决的问题,仍沿用行政审批的办法来处理,导致工程建设中政府的行政手段还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客观上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同时由于缺乏公开明确的操作流程,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就在诸如审批时间的把握、资格资质的确定等关键点上滥用职权,或大肆贪污、受贿。从工程建设运行实践看,在工程招投标、发包等环节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情况。工程招投标、发包等重大决策权往往掌握在一个部

6、门甚至个别领导手中,使得少数领导干部可以随意干扰工程招投标的正常程序或者决定工程发包的归属。这为腐败提供了温床,为形形色色的渎职行为与贪腐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而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现场施工管理等监管职能也常常由指定的某人专职或兼职负责,以致许多施工企业为获得建设项目并确保工程进展,不惜暗中砸下重金贿赂。(四)监管落实不到位,制度流于形式从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看,监督不力是导致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案件中都存在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浅、下级监督太软、法律监督太晚”的问题。这使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如以招投标监管为例,现行招投标机制下,政府招投标机构只是进行过程

7、监督和备案,相关各方的场外私下交易等不法勾当很难进入相关监管部门的视线。同时,由于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多头管理,许多工程项目的招标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为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力度,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也介入了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环节的监督,但实践中还存在着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效果不佳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纪检监察部门因客观原因尚不能参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且招投标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些关键环节又难以直接监控,致使其监督很难达到全、精、深的层次。而工程质检、监理、审计等其他监督制度,因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往往难于落实甚至流于形式。(五)犯罪查处不力,违法成本过低工

8、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查处不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查处难度大。与普通刑事犯罪或者其他职务犯罪案件不同,工程建设领域的犯罪人往往拥有更为广泛的社会资源和更为深厚的社会根基,并能够运用其为自己充当“保护伞”和编织“关系网” 。一旦行为暴露或案发,就有人基于各种原因为犯罪人说情、庇护,力求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加之该领域发生最多的是贿赂类犯罪,其定罪主要依靠行、受贿人双方的口供。而行贿人一般不愿供出受贿人,原因在于这样既会得罪受贿人,又会使其他潜在的受贿人不敢将工程发包予其,更不敢与其打交道,使其在建筑市场上难以立足。行贿人对查案工作的不配合,较大程度上增加了查案难度。二是惩罚力度小。即使犯罪人被查

9、处并追究了刑事责任,往往量刑也较轻。在 2008 至 2010年上海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查办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的有 65 人,占全部 108 名已决罪犯的 602%,而在查处的渎职类犯罪中,此比例竟高达 723%。在过低的犯罪成本和诱人的犯罪收益面前,不少人甘愿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这也是现在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屡禁不绝,甚至愈演愈烈的原因之一。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要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种种腐败、渎职行为,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推动防治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一)以体制、机制改革为治本方向,强

10、化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制约1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推进制度防腐一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顺和整合政府审批职能,尽量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应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简化和规范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以解决目前工程建设审批环节过多、暗箱操作、效率低下等问题。二是深化公共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对经营性的公共建设投资项目尽量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领域,打破部门、行业垄断所致的寻租链条;对于公益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也要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的原则,改革现行的投资管理方式,加快推行委托代建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及建

11、设资金第三方监督等制度,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造价审核模式,确保公共建设投资安全与收益。三是加快政府职能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属的各类咨询、设计、监测、认证、代理机构应与政府彻底脱钩,成为真正独立进行市场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以改变目前中介组织竞争无序,甚至沦为行政干预等“腐败中介”的现象。2完善市场机制,创建良好的市场秩序与环境要根治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这一“毒瘤” ,必须铲除贪腐、渎职滋生的温床,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一是要改革现行招投标管理体制,强化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统一有效监管。进一步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能,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组建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对各

12、类建设工程实行统一招投标。同时应建立总分包的二级市场机制,规范总包与分包的二级市场秩序,从制度上解决因建筑市场分割带来的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无序竞争问题。二是要完善招投标运行机制,确保招投标各环节“阳光操作” 。规范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范本,研究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办法,改进招投标方式方法,通过实行“资格预审公示” 、 “无底价或公开底价招标” 、 “技术标、商务标分段评定”等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招投标运作中的人为因素。三是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切实优化招投标制度运行环境。健全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从建设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到评委,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严格落实责任;推行合同履约

13、担保、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等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事后监督和约束;深化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市场准入控制的对象、标准和评价方法,依法限制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及人员进入工程建设市场,促进整个行业的自律。(二)检察机关应立足于本职,担负起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惩防重任检察机关虽然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及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有责任担负起惩治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重任。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要保持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结合办案开展预防和宣教工作。另外,还要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发挥其警示震慑作用,探索建立工程建设信用准入制度。凡是被法院判决确认有行贿犯罪的企业或个人,均应记录到系统中,限制其今后参与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等活动,以保障进入工程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诚信度和廉洁度,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易发多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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