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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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2009 年 7 月 24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活动。第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指导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三)督促、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 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保障工作经费,保证行政复

3、议工作正常开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其提起行政诉讼 至人民法院裁定送达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 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

4、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之 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行政复议申请 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 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第十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执行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执行机构 应当予以登记,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第十一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

5、选择,可以向该部门 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二条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第十三条对经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

6、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行政机关 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上 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五条对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行为;(二)确认或者改变土地和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

7、源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行为;(三)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和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争议的行为;(四)其他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一)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四)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六)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七)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

8、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下列规定分 别作出处理:(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是县 级人民政府接到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转送;(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 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或者未按 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

9、关收到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信函后,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退回理由。第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3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未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 其参加。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参加行政复议的, 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二十条第三人应当自接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及 相关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二十一条不同的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先收到行政 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后

10、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尚未立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已 立案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立案受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受理的行政机关。第二十二条对已经依照行政复议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处理终结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的,终止 行政复议。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律、法规未规 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 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可以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 政诉讼,也

11、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 行政复议证据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五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一)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是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提供的;(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 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第三人认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

12、 复议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二)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证明其曾经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事实;(四)法律、法规规定由申请人举证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证件;被调查的组织和人 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机构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第三十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

13、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 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摘录或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 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4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理。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当 面进行质证,听取申请人、被申

14、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应当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延期提交的书面申请,经批 准可以延长十日。第三十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或者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理。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 补偿措施,与申请人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第三十八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协调处理行政争议期间,经申请人 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中止行政复议。第六章 行政复议

15、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第四十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 由。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当予以准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准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因受他人胁迫、欺诈或者其他非法干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三)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 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

16、政行为可以不受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律、 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 诉讼;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可以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 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并 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七章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 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结果报送行政复议机关。法律、法规对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对群体性案件、涉外案件以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 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有权向行政复议 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诉。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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