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流程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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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核准程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 以下资质的审批。(一)行政许可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0 号)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59 号)(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关于印发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 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640 号) 、 关于印发等四 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办市200668 号)等规定。(三)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

2、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 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 要求提供的) ;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 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

3、面管理制度文件。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3、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定 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 理部门可不予受理。4、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电 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 审核原

4、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 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 。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 复印的无效。附件材料一律使用 A4 纸,并分类装订成册。5、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 位审核。(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 质的,应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可

5、自行确定本部 门负责受理工作的内设机构)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3、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 案。4、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 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5、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 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 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

6、收回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 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 20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南配楼 104 房间联系电话:010-58933701一、总 则(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 证工程质量和安

7、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 除外)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二、标 准(一)一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0 万元,净资 产不少于 1200 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1500 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

8、设计或施工或设计 施工一体)不少于 2 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750 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 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4 项;(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4000 万元。2、技术条件(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 8 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 (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企业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 员不少于 6 人。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

9、理制度。(二)二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0 万元,净资产 不少于 600 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500 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 工一体)不少于 2 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250 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 施工一体)不少于 4 项;(4)近三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1000 万元。2、技术条件(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 6 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 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0、2)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少于 5 人。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 管理制度。(三)三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60 万元。2、技术条件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三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

11、、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三、承包业务范围(一)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装饰 装修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 目管理等业务(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建筑幕墙工程 除外) ;(二)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 1200 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 幕墙工程除外) ;(三)取得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 300 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 幕墙工程除外) 。四、附 则(一)企业申请三级资质晋升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晋升

12、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 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二)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装饰装修专项 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 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三)新设立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二级资质或三级资质,申请二级资质除对“企业资 信” (2)中净资产以及(3) 、 (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 请三级资质除对“企业资信” (2)中净资产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三级资质标准 要求;(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五)本标准自二 OO 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一、总 则(一)为了加强

13、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 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幕墙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幕墙工程;(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二、标 准(一)一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0 万元,净资 产不少于 1200 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

14、6000 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 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6 项;(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4000 万元。2、技术条件(1)企业技术负责人有不少于 8 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经历,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 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 械类) 。其中,机械类专业不少于 6 人,建筑结构类专业不少于 4 人,且从事建筑幕墙工作 3 年以上,参与完成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 施工一体)不少于 1 项;(3)企业具

15、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 员不少于 6 人。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 管理制度。(二)二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0 万元,净资产 不少于 600 万元;(3)企业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小于 2000 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 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4 项;(4)企业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1000 万元。2、技术条件(1)企

16、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 6 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 类) 。其中,机械类专业不少于 3 人,建筑结构类专业不少于 2 人,且从事建筑幕墙工作 3 年以上,参与完成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 工一体)不少于 1 项;(3)企业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 人员不少于 5 人。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 管理制度。三、承包业务范围(一)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幕墙项目 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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