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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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将于 11 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欢迎各界人士参与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将于 2002 年 11 月 23 日至 24 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欢迎各界人士参与。从第一例艾滋病报告于 1981 年在美国提出以来,在我们这个世界上,艾滋病已使 2200 万人死亡,使 3600 万现在还活着的人受到感染;在中国,据传媒披露的数字是:85 万人感染,20 万病人,10 万死亡。由于艾滋病的传播与性行为、静脉注射吸毒、卖血相关,由于艾滋病至今还是不治之症,人们在怎样对待艾滋病,怎样对待艾滋病的传播和怎样对待艾滋病病毒感

2、染者和艾滋病人上,主张各异;对法律和政府在对待艾滋病问题上应怎样做,也存在许多争论。尽管中国已有不少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但拟议之中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条例至今尚未获通过。一些现行法律中的与中央政府确立的政策或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抵触的规定仍未得到修改。在现代社会,在法治社会,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是应在人们广泛地参与之下进行的;是应按照一定的事先设立的程序进行的。为此,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选择艾滋病防治这一关系众多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问题,以模拟立法听证方式,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法律及公共政策方面的学术讨论。欢迎各界人士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清华

3、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还将在举办艾滋病防治立法听证会后提出艾滋病防治法的专家建议稿。按照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举办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的公示所提供的办法,愿意参与这一活动的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报名或发表自己的意见:通讯地址:100084 北京清华大学文科北楼 4 层 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电子信箱:关于举办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的公示关于举办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的公示一、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拟于 2002 年 11 月 23 日至 24 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进行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就与艾滋病防治法相关的有争议的问题,听取各种不同的意见。二、在听证会上,各种利益、主张不同的人们的

4、意见有同等的表达的权利。任何利益、主张不同的人都可以在听证会上面向立法者提出自己的主张,并以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听证会的规则将在近期公布。三、希望在听证会上发表自己的主张的人,应在 10 月 31 日以前按照公示上的地址以书面或电子信件的形式向听证会举办者报名。报名者应在信件中写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及自己将在听证会上所做陈述的提要。并在听证会举办者和自己联系后,于 11 月 10 日前向听证会举办者提交书面证言。提交书面证言的人应按时出席听证会作证。四、希望旁听听证会的人,应在 10 月 31 日以前按照公示上的地址以书面或电子信件的形式向听证会举办者报名,以领取旁听

5、证。报名者应在信件中写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及通讯地址。以电子信件报名的人应于听证会举行当日于会议开始前领取旁听证。当希望旁听的人过多的情况出现时,听证会举办者将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给哪些人旁听证。五、听证会举办者的通讯地址是:100084 北京清华大学文科北楼 4 层 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电子信箱是: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简介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简介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隶属于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是以清华大学教学科研人员为基础,联系国内外专家,多学科配合共同研究当代中国问题的研究机构。中心选择影响中国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前沿问题作为研究方向,倡导一种以问题为方向的研究途径和知

6、识产生方法。中心特别重视在三个层面上的合作关系:与政府有关机构合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可选择的思路和方案;组织研究者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促进重点课题研究水平的提升和持续进行;为年轻的研究者和在校学生提供资料和参与机会,吸引更多年轻人关注和参与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意义的问题研究。中心专家网络汇集了有着十几年合作经历,分属于社会学、经济学、法律学、政治学和历史文化研究、性别研究、环境与生态研究、发展理论研究,以及理学、工学、建筑学、农学、医学和管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家,在中国社会转型、劳工问题、中国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医学社会学、城市发展、老年问题、环境保护,以及社会政策和法律及司法改革等方面开展

7、了一系列研究。附:中心以往在艾滋病防治方面所做的工作附:中心以往在艾滋病防治方面所做的工作中心的一些学者自 1090 年中国政府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中期规划起,即开始参与和艾滋病相关的研究项目。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中心专家网络专家曾推进多项与艾滋病相关的性学研究、性别研究及文化人类学研究项目。1998 年,中心专家网络专家作为学者应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之邀开始参与国家艾滋病防治立法工作。2001 年,中心和中英艾滋病防治合作项目办公室合作召开“社会科学与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研讨会” 。此后,中心专家网络专家还参与了一系列与艾滋病相关的国际组织的项目,并受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联合国艾滋病规划

8、署委托做了中国与艾滋病相关法律评估,担任了第一届中国艾滋病性病防治大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联合国禁毒署和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预防因吸毒引发艾滋病感染”中国工作组成员。今后,中心还将动员人文和社会科学方面的专家继续推进有关艾滋病的研究和项目,包括:未成年人的性健康与行为选择和自我保护、中国流动人口与艾滋病防治、高危人群的行为方式与艾滋病防治中的行为干预、艾滋病防治与社区工作,及司法和法律援助,以及与艾滋病相关的高官培训和法律、公共政策研究等。模拟立法听证规则模拟立法听证规则第一条 为使法律能够按照既定的程序制定,并保证利益和主张不同的人们都能够享有按照既定程序平等地在立法者面前陈述自己的意见,

9、以及立法者是在充分听取和梳理、分析了这些意见之后制定法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立法者在接到法律案后应将法律案的题目和提案人予以公布,在决定对该法律案进行审议或列入会议议程后,应将法律案和提案人对法律案的说明和解释予以公布。第三条 提案人有责任在提交法律案及说明和解释时,同时提交他所可能收集到的和他所提交的法律案主张不同的,包括主张相反的意见,以及可能持不同意见或相反意见的群体及其代表人。立法者在公布决定进行审议或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时,应指定专家对该法律案所涉的问题制作背景材料,并在公布法律案及法律案的说明和解释时同时公布背景材料。第四条 立法者在决定对某一法律案进行审议或列入会议议程时,应同

10、时就该法律案的听证做出决定,并向社会公示。第五条 公民有权提请立法机构就某一与立法相关问题进行听证,是否进行听证由立法机构决定。第六条 立法者的听证公示应采取使尽可能多的人能够得到的信息传播方式,特别是使社会的弱势人群或边缘群体能够得到的信息传播方式予以发布。听证公示信息发布在内容上应完整地包含法律案及其说明和解释,以及相关背景材料、初步确定的举行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准确的听证陈述人报名时限、方法和要求,及听证会旁听人报名的时限和方法。听证公示信息的发布在语言上应使一般人能够正确和准确地理解。第七条 希望在听证会上发表自己的主张的人,应按照公示上的地址以书面或电子信件的形式向听证会举办者报

11、名。报名者应在信件中写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及自己将在听证会上提出证言的提要。并在听证会举办者和自己联系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听证会举办者提交书面证言。提交书面证言的人应按时出席听证会作证。提交书面证言的人如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作证,应至少在听证会举行的三日前向听证会举办者做出说明。第八条 要求出席听证会作证的人如没有能力书写书面证言,听证会举办者应代为书写。听证会的举办者应在听证会召开前对即将出席听证会作证的人进行作证辅导,以使证人了解听证会的规则,能够在作证中正确和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第九条 当报名要求出席听证会作证的听证陈述人过多,听证会举办者须对报名希望出席听证会作

12、证的人进行筛选时,应保证不同利益和主张的人群都有代表参加,应保证不同利益和主张的人群的代表人数相等。听证会陈述人的确定不得依报名时间早晚为条件。第十条 除报名出席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外,立法者中有立法表决权的人及法律案提交人也可以提名某些人出席听证会作证。立法者中有立法表决权的人和法律案提交人自己也可以作为听证陈述人出席听证会作证。第十一条 希望旁听听证会的人,应按照公示上的地址以书面或电子信件的形式向听证会举办者报名,以领取旁听证。报名者应在信件中写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及通讯地址。报名者也可以在信件中附录自己的职业和所属群体、自己对即将听证的法律案的态度及自己的意见。以电子信件报

13、名的人应于听证会举行当日于会议开始前 30 分钟领取旁听证。第十二条 当报名参加听证会的旁听人过多,听证会举办者须对报名希望出席听证会的旁听人进行筛选时,应保证不同利益和主张的人数相当。第十三条 举行听证会的公示,应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 60 天公布,要求出席听证会作证的人的报名时限应自公示日起不少于 30 天,提交书面证言的最后期限应自公示日起不少于 45 天,书面证言送交立法者至听证会召开应不少于10 日。听证会举办者应至少在听证会召开起 15 日向听陈述人发出通知。第十四条 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人包括在立法中有表决权的人和为立法机构工作的专家,以及立法机构指定的人。有立法表决权的人有义务出席听

14、证会听取证人证言。有立法表决权的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因履行请假手续。第十五条 听证会由立法者在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人中指定一人主持,所有的听证人在听证会上有同等的提问的权利;所有的出席听证会的证人在听证会上有同等的按照自己的主张进行陈述的权利和回答问题的权利。第十六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宣布开始,并宣布本次会议的规则及当日的议程。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当日议程分问题进行听证。第十八条 在同一问题之下,出席听证会的证人分别在自己提交的书面证言的基础上进行 5 分钟陈述。在对法律案持不同意见的证人中,依赞同法律案、反对法律案和有其他主张的次序先后进行陈述。在意见相同或相近的证人中,依提案人、专家、利害相关人、

15、知情人及其他人的次序先后进行陈述。第十九条 在一般情况下,证人不应就同一问题做二次陈述。听证会主持人如允许一方证人延长陈述时间,则应同样允许另方和其他方证人延长陈述时间。第二十条 在证人对同一问题陈述完毕后,听证人可对证人发问。对于听证人的发问,证人应予以回答。证人回答问题不应超出问题的范围之外。听证陈述人的回答如超出问题的范围之外,听证会主持人可予以制止。第二十一条 听证人提问的顺序,依指向赞同法律案一方、指向反对法律案一方和指向第三方次第进行。在指向相同的提问中,依有立法表决权的人和立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次第进行。在有立法表决权的人中,依阶位由低向高进行。第二十二条 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

16、不受追究。不得要求听证陈述 人在作证时宣誓,但听证人可对听证陈述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质疑。证人之间不应相互诘问、辩论。第二十三条 旁听人在听证会上不得发言。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办者所做的记录、录音、录像,必须完整、准确,任何人不得增删、修改。听证会举办者所做的记录、录音、录像,经制作者和听证会主持人签字后存档。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举办者应制作听证会报告书。听证会报告书除印发立法者外,应按照和听证会公示相同的方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和听证会记录、录音、录像相同的方法存档。第二十六条 自听证会公示发布后,希望在听证会上发表自己的主张并向听证会举办者报名,但未能出席听证会作证的人向听证会提交的证言提要、书面证言和其他反映或佐证他们主张的文件及视听资料应和听证会举办者所做的记录、录音、录像,及听证会报告书等按照相同的方法存档。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自公示起全过程允许传媒报道,允许各种不同意见发表;听证会现场允许记录,允许广播、电视转播;听证会举办者面向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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