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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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中国光大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信用方式。第三条第三条 总行公司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第二章第二章 银团贷款的成员银团贷款的成员地

2、位地位第四条第四条 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各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第五条第五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银团角色,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以副牵头行、- -2财务顾问行、担保代理行等名义参加,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牵头行原则上由总行公司部担任;经总行公司部特别指定,也可由相关分行公司业务部门担任。第七条第七条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借款人委托

3、,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第八条 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在全额包销方式下,我行应对全部贷款做出承诺,并有责任根据贷款承诺条件提供全部贷款。第九条第九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 -3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

4、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或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我行各相关分行均可担任代理行。第十条第十条 代理行的主要职责:(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四)根据约定提款日期或借款人提款申请,按照协议规定的承款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

5、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追偿或处置;- -4(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

6、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我行各相关分行均可担任参加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我行各相关分行均可担任担保代理行。第三章第三章 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业务流程业务流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分行参加银团贷款的,应向总行公司部提出备案申请,经总行公司部批复备案后,可按本办法规定组织授信材料报我行有权机构审批,获批后可参加相关银团贷款。分行向总行

7、公司部报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牵头行发出的参团邀请函;2、贷款信息备忘录;- -53、贷款条件清单;4、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同意参团的书面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我行可牵头组织银团贷款,为借款人安排融资。(一)大型集团客户和项目的融资;(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我行资本金余额 10%的;(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我行资本金余额 15%的;(四)借款人采取招投标方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我行鼓励对符合我行行业授信政策、具有区域性特点的重点项目以我行牵头方式筹组银团贷款。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借款人确定由我行任牵头行后,借款人应向我行出具正式的银团贷

8、款委托书。银团贷款委托书应载明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我行应按照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手册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我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的,可以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自行对贷款、借款人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经济和财务评估的依据。- -6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

9、人/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我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我行在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 “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我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编写相关资料、出具意见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我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

10、、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银团贷款邀请函是我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的要约邀请,是我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文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被邀请行应在贷款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我行书面回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我行应根据被邀请行实际反馈的情况,合理确- -7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行的参贷份额。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为了保持与同业在银团贷款方面的友好合作关系,我行可适当参与其他银行牵头安排的银团贷款。我行参加其他银行安排的银团贷

11、款时,可按以上规定并参照我行一般授信业务报批流程办理。第四章第四章银团贷款银团贷款协议协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的,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定义及解释;(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五)提款先决条件;(六)费用条款;(七)税务条款;- -8(八)财务约束条

12、款;(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十)违约事件及处理;(十一)适用法律;(十二)其他附属文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银团贷款协议应由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同意使用的法律意见后方可使用。第五章第

13、五章 银团贷款银团贷款管理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我行要严格按照贷款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我行也应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了解项目的进行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 -9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借款人应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保证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我行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成员共同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银团

14、会议一般按照各成员承贷金额的比例享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原则上需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才能生效。具体表决机制可在银团内部协议中约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和贷款重组等。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 60 个营业日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提前偿还各期本金。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我行可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具体收取比

15、例可在银团协议中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银团贷款出现风险时,代理行应负责及时召开银团会议,成立银行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 -10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我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违约行为,并经指正不改的,应召开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其他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我行转让贷款的,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如果银团贷款协议中

16、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银团贷款的受让方应当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权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总行及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应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分销量及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第六章 银团贷款收费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我行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时可以收取相关中间- -11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银团贷款收费应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我行或牵头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协议中载明。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银团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额度的一定比例每年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银团贷款的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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