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实务》电子教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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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等职业学校教材财产保险实务电子教学资料吴青 主编Publishing House of Electronics Industry北京 BEIJING前 言为了配合财产保险实务课程的教学,体现教材的编写特色,更好地为读者服务,编写了此教学资料。教学资料内容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教学指南,包括了课程性质与任务、课程内容和要求、教学建议、教学时间分配、附录(其他一些有价值的教学参考素材) 。第二部分是电子教案,采用 PowerPoint 课件形式。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要求按需选取和重新组合。第三部分是习题答案,给出了每道习题的详细解答过程。限于编著者水平,教学资料中有错误或不妥之处,请读者给予批

2、评指正。编 者 2007 年 6 月财产保险实务教学指南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本教材是金融专业保险专门化方向的主干课程之一,担负着培养学生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岗位所需良好职业道德和相关岗位专业知识的任务,在整个专业课程体系中起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全书共分五模块二十五单元,包括财产保险岗前知识准备、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财产保险业务流程等内容。本书针对中职学生基本特点,本课程注意对学生职业能力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在保证课程内容体系的相对完整和系统的基础上,使学生了解财产保险险种的条款、单证,以及财产保险实务的基本业务流程、工作重点,掌握较为系统的财产保险知识,为适应未来工作岗位

3、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逐步培养起学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信为本、客户至上、合理经营、服务取胜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习惯,提高学生适应未来社会、开拓自身发展的能力。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财产保险的基本原理及运用,体现会使用财产保险信息,进行简单的营销,以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二、学习本课程所需的预备知识学生应掌握了保险基础知识及简单的基础会计名词知识。三、课程内容、教学提要、实验指导模模块块 财产财产保保险岗险岗前知前知识识准准备备本模块主要介绍财产保险的规章制度、财产保险中涉及的基本概念以及财产保险的基本常识作为我们岗前准备的必修课。本模块教学提要教学重点:财产保险行业的职业道德;财

4、产保险的基本概念;财产保险的性质和种类;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财产保险的补偿方式。教学难点:财产保险的补偿方式、共保条款。本模块教学内容1.1 中国财产保险业自律协定各产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特 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 中国 保险行业公约 、 关于建设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保险市场秩序的决议 ,遵守社会 公德,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

5、自律检查。 各产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认定或核准的条款和允许的费率浮 动范围开展业务。 各产险公司应公平竞争、规范经营,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 ,共同建设和维护 规范的保险市场秩序。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各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 公众形象和社会信誉,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不可贬低和诋毁其他公司。 各产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管理规定 、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公司管 理规定 ,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 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6、各产险公司只能与已获得保监会核准的代理人(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严 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严禁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争抢其他公司的代理业务,破坏 代理市场秩序。 各产险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严禁违规支付代理手续费和无赔款优待、退费;严 禁在政府招标和统括保单等大项目的承保中,违反保监会相关规定;严禁其他违规行为。 各产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法定再保险的规定。为维 护民族再保险业,各公司应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业务。 各产险公司应认真遵守和执行本协定,如有违反者,各公司均有权向协会反映。协 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在业内通报等措施,必要时向保监会反映,并协助查处。1.2

7、 保险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具体内容包括:在我国,保险人必须是经过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审查认可并准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保 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是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保险公司要分业经营, 在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赔偿保险金包括以下几方面: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解析说明解析说明损失赔偿金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施救费用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灾害,被保险人为了抢救或保护保 险财产支出的合理费用诉讼费用涉及向第三者追偿,并经保险人同意的费用赔偿金估检费用为确定受损财产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支付的检查、 估价、出

8、售的合理费用积极防灾防损保险人应充分利用自身拥有的专业人员和技能,积极进行自然灾害和意 外事故的预防工作,把被保险人可能遭到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保险人 应协助被保险人提高对危险的管理水平,并配合消防、防汛、公安、交 通等防灾专业部门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同时按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 定:“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 素,应及时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方应及时采 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 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1.3 投保人投保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年满

9、18 周 岁 的公民,或年满 16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也就是完全行为 能力人) 。 (2)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具有按约定期交付保险费的能力。 (3)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提出此种 规定的目的在于:一是为了防范投保人利用保险合同进行投机赌博等违法活动,以减少道 德危险的发生率;二是为了限制赔偿额度,保证保险业健康发展;三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道德和保险人合法权益,达到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的义务解析说明解析说明

10、支付手续费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缴纳保险费这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投保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费 方法和金额按时缴纳保险费。如逾期不交,保险人可视情况在收取保险 费的基础上加收利息,或者解除保险合同。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要求在办理保险手续时一次付清。企业财产 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缴付时间以起保后 15 天为限。如实告知投保人必须将投保财产的具体、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声明和申 报。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11、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 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危险增加” 通知投保人对签约时未预料或未估计的危险在增加可能性的情况下,要及时 告知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 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 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 知义务的,

12、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通知危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使保险人能及时采取措 施,避免损失扩大,便于调查事故真相。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也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如 果没有采取措施,保险人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重复保险通知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防灾防损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 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 “根据合同 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

13、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积极施救,对损后财产进行整理、修复,尽量减 少损失。若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拒 绝赔偿或者解除合同。1.4 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补充说明:重置价值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重建价值作为保险金额进行 保 险。重置重建价值可以包括对财产重置重建时所花成本及费用的估价,也可以 包括通货膨胀的因素。 按重置重建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可以使被保险人获得十足保障,不必以历年折旧 的积累来弥补重置重建时的差额,而且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物价一般呈上涨趋势,被 保险人即使不断调整

14、保额,也很难完全做到足额投保。因此,被保险人愿意预先确定按 重置重建价投保,相应多支付一些保费,以求得一旦出险受损时充分的保险保障。 按重置重建价投保,如果财产全损,则财产的重置重建或类似财产的换置,或财产部分损失,对损失的修理和财产受损部分的恢复原状,均以相等于大致同言辞财产在新 建或新置买时一样,以不好于或大于那时的状况为条件。如果财产毁损,重置重建所需 费用超过保险金额时,则超过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保险人相应地对损失负比例分 摊的责任。1.5 损失补偿原则赔偿责任方面赔偿责任方面具体说明具体说明标的损失被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15、损 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以及诉讼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 及为准确定损所支付的对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和出售的合理费 用。赔款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申请和各项有关单证 后,应在 10 天内支付赔款。如果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自确定赔款金额之日起 10 天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 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先赔后追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 是由第三者的责任所引起,应当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权益转让, 在他们的协助配合下共同向第三者追偿。1.6 权益转让原则进行“代位求偿”有三个前提:(1)第三方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 合

16、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责任的形成必须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3)保险人 必须首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超出其 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金额必须返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人不能运用代位求偿权利而 获得超出其所承担的实际赔偿责任的利益。 权益转让原则,首先是权利代位,即对第三者权利由客户向保险公司转移。换言之, 如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的,那么客户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公司 请求补偿,如果客户选择了后者,那么保险公司在赔客户之后,便从客户那里取得了以赔 偿金额为限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权利代位又称代位求偿、代位追偿等。 在权利代位时有三个问题应注意:一是权利转移时是在保险赔偿之时,客户 应 签发权益转让书;二是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追偿时可以以客户的名 义,也可以以保险公司自己的名义;三是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以其实际支付的 保险赔偿金额为限。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注意点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注意点 (处理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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