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5619222 上传时间:2018-03-1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迪庆州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迪庆州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迪庆州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迪庆州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迪庆州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迪庆州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登记编号:云府登登记编号:云府登 7878 号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 民政府公 告第 5 号现公布迪庆州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迪庆州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改善投资环境,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权益,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 政府关于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若干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制 度。第二条 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在迪庆区 域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规范用工行为、积极 吸纳当地劳动力,持有州外在迪投资企业认证书,并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州外在迪投资企业:1.投资总额 1 亿元人民币

2、或 1000 万美元以上,或外来资 金实际到位 800 万元人民币或 50 万美元以上的;2.年产值或年销售收入达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年交纳税款达 8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吸纳当地劳动力不低于 70%,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第三条 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迪庆州外事招 商局及迪庆州监察局同时申报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 业称号。第四条 迪庆州外事招商局和迪庆州监察局根据企业 的申请,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的标准,联合召集相关部门每年 评选一次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报州政府审批后, 在迪庆日报上公布,并由州政府颁发“迪庆州重点保护外 来投资企业”匾牌,实行挂牌保护。第五

3、条 州级领导对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实 行挂钩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企业汇报、到企业了解情况、 调研工作,为企业排忧解难。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严 禁行政执法部门对挂牌保护企业检查等公务活动中接受企 业人员的宴请、娱乐和馈赠;严禁利用职权在挂牌保护企业 报销应由单位和个人开支的费用;严禁强行向挂牌保护企业 推销商品、订购报刊杂志、拉赞助广告;严禁强制挂牌保护企 业参与或开展非政府组织的达标、评比、竞赛活动。第七条 对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收费控 制制度: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向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乱收 费、乱摊派、乱罚款及吃、拿、卡、要、报。向重点外来投资企 业

4、的收费,必须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 益。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机构和企事业 单位搞垄断或变相垄断经营。凡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都 可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验资、公证、审计、评估、咨询、人事 代理、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第八条 建立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现场办公会议制度。 对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在申办期、建设期、生产期遇到 需协调两个以上部门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各级招商部门拟定 现场办公会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召开现场办公会研究 解决,实行跟踪服务。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为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 企业协调,提供供

5、水、供电、交通、通讯及产业配套等服务。第十条 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经归口管理部 门推荐,州政府审核,可按规定程序,参加我州的参政、议政 活动和各类先进评选活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项目所在地 乡(镇)党委、政府应积极加强对社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着力打造“投资安全高地”、“投资服务高地”和“投资成本洼地” ,努力营造投资的良好软环境。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政执法部门及挂牌保护 企业的处理办法。(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向挂牌保护企业乱收费、 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和吃、拿、卡、要、报的国家行政执 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的

6、纪律处分;(二)行政执法部门以检查挂牌保护企业为 名,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监察机关一经查实,除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规定取得的财物外,视情节轻重,同 级监察机关将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三)对于顶风违纪违法, 打击报复举报人以及刁难挂牌保护企业的,监察机关要从重 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因部门领导渎职 失职,本部门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本制度的行政 行为,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部门主 要领导给以纪律处分;(五)违反本制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经查实,由监察机关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给以纪律处分的监 察建议;(六)挂牌保护的企业违反本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和摘牌处理。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迪庆州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