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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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录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1/6.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5.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1995/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 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 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7/10/9.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

2、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 号.14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 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 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 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7 号.3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1/6(1980 年

3、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4、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 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

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5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6、。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

7、有关资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1995/4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

8、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第三条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第四条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9、;(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五条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19989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些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

10、规定及本公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现将雇员以上述不同方式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各类折扣或补贴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所得性质认定问题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

11、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 ,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二、关于计税方法问题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

12、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 6 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三、关于申报材料问题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日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535 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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