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旅游景点道路交通标识牌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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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北区旅游景点道路交通标识牌采购项目江北区旅游景点道路交通标识牌采购项目招标编号:NBITC-20133236G(13CGJB0038)招 标 文 件招 标 人:宁波市江北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招标代理: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日 期:2013 年 08 月目 录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1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4第四部分 招标货物技术要求.10第五部分 合同协议书及前附表.13第六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19第七部分 评标办法.301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招标编号:NBITC-20133236G登记号:13CGJB0038项目名称:宁波市江北区风景旅游管理局1、招

2、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江北区旅游景点道路交通标识牌采购项目 ,项目业主为宁波市江北区风景旅游管理局 ,已具备 公开招标 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国内供应商参加投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交货地点:业主指定地点2.2 货物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序号货物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1道路交通标识牌1 批共 8 块2.3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2.4 质量保证期:货物办理正式移交使用手续后 24 个月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2 投标人 2010 年

3、 1 月 1 日至今完成三个(含)以上交通设施项目,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4、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在本公告附件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招标文件书面文本在标书发售日期内到招标代理机构购买,若招标文件电子版与书面文本不一致的,最终以书面文本为准,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5、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3 年 8 月 21 日至 2013 年 9 月 9 日,每天 08:30-11:00,14:00-16:30(节假日除外) 。6、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三处(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 32 号)7、投标截止时间:2013 年

4、9 月 10 日 09 时 00 分整(北京时间) 。8、开标时间:2013 年 9 月 10 日 09 时 00 分整(北京时间)在宁波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 499 号三楼)公开开标。逾期递交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9、开标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 499 号三楼) 。届时请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10、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前必须到“宁波政府采购网() ”上进行注册登记。11、招标机构名称: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路正大巷 32 号2邮 编:315020

5、电 话、传 真:057487295348 87629230电 子 邮 件:联 系 人:招标三处 严锋 夏伟立 章海波 陈琴 吕赟 陈若水12、监管及投诉受理单位:宁波市江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电 话:0574-87354512招标有关款项汇入的帐号:开户单位名称: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江北支行 帐号:940901548000001913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序号内内 容容1项目名称:江北区旅游景点道路交通标识牌采购项目招标人:宁波市江北区风景旅游管理局合同名称:江北区旅游景点道路交通标识牌采购合同招标货物名称、数量:旅游交通标识

6、牌 8 块交货安装期: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质量保证期:货物办理正式移交使用手续后 24 个月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机构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 32 号电话、传真:057487295348 87629230 87388460(传真)联系人:招标三处 严锋 夏伟立 章海波 陈琴 吕赟 陈若水3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后 90 天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0.14 万元,通过投标人的账户以转帐支票、银行汇票(仅限宁波大市区范围)或银行汇款方式在 2013 年 9 月 6 日 11:00 时前按以下要求送达(或汇入并到账):收款单位: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

7、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江北支行帐 号:94090154800000191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 60 天内保持有效。5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如需邮购或网上购买招标文件,请登陆招标代理公司网(http:/)查询网上购买招标文件流程,并另付 50 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或信息服务费,并请按下述开户银行及帐号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及招标编号、子包号) ,本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开户单位名称: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江北支行 帐号:940901548000001916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7投标文件递交至:宁波市江

8、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 499 号三楼)8投标截止时间:2013 年 9 月 10 日 09:00 时9开标日期:2013 年 9 月 10 日 09:00 时10开标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 499 号三楼)11评标办法:详见第七部分4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A 投标人1.合格投标人的范围1.1 合格投标人必须符合以下资格审查条件,在开标时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如无以下资格,不作为有效标:(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投标人 2010 年 1 月 1 日至今完成三个(含)以上交通

9、设施项目,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1.2 投标方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2.投标委托2.1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投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B 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4.1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4.2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无效。5.招标文件的澄清5.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用户进行技术交流时,可用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招标人,但通知不得迟于开标日期前 15 天使招标人收到,招标人将用书面或传真形式作

10、出答复,招标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召开答疑会,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6.招标文件的修改6.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6.2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潜在投标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6.3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已购买招标文

11、件的每一潜在投标人发出补充文件通知;若发出通知日距公告的投标截止日不足 15 日,招标人在通知中明确是否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6.4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后,应以书面或传真(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形式回复招标人。C 投标文件57.投标文件计量单位7.1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投标文件的组成8.1 投标函(附件一)8.2 投标报价表(附件二)8.3 投标货物分项报价表(附件三)8.4 技术规格偏离表(附件四)8.5 商务条款偏离表(附件五)8.6 产品简介及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8.7第四部分 招标货物技术要求表 A、表

12、B 响应表8.8 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2)投标人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六)(4)投标人企业情况表(附件七)(5)制造商授权书原件(投标人是代理商的须提供,附件八)(6)第七部分 评标办法 “评分标准(兼评委打分表) ”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如有需提供)(7)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上述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中要求按规定格式填写的表式,应统一按规定内容填写。未有规定格式的资料,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写。9.投标内容填写说明9.1 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填写,按第 8 条要求顺序分别装订成册。10.投标报价10.

13、1 投标报价为一次性包干价。包含投标货物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设备基础施工、调试、设备保护、现场清理、施工水电费、技术培训、保修、售后服务,以及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一切应有费用。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及服务、履行中标经济合同所包括的全部费用。10.2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进口货物须折算成人民币报价,并不受汇率变动影响。10.3 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10.4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11.投标保证金11.1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0.14 万元人民币。11.2 投标保证金通过投标人的账户以转帐支票、银行汇票(仅限宁

14、波大市区范围)或银行汇款方式在 2013 年 月 日 11:00 时前按以下要求送达(或汇入并到账):-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江北支行 -帐户名称: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6-帐号:9409015480000019111.3 未按第 11.1 和 11.2 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1.4 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了经济合同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无息原额退还。11.5 其它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且中标通知书发放后 10 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退还。11.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提交投标保证金后,不参加投

15、标或在开标前撤回其投标书。(2)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3)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第 25 条规定签约或不按本须知第 26 条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4)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有弄虚作假、串标、哄抬标价等违规违法行为。12.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2.1 自开标日起 90 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12.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进行。按本须知第 11 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3.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 8 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13.2 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13.3 投标文件中规定由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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