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对附表2化学品规定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35540515 上传时间:2018-03-17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对附表2化学品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对附表2化学品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对附表2化学品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对附表2化学品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对附表2化学品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对附表2化学品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对附表2化学品规定(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关于第二类化学品的规定CWC: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THEIR DESTRUCTION“关于化学品的附件”关于附表2化学品的准则:在考虑未列入附表1的某一有毒化学品或附表1所列某一化学品的某一前体或附表2的A部分所列某一化学品的某一前体是否应列入附表2时,应考虑到下列标准:(a) 由于它具有可使其用作化学武器的致死或致残毒性以及其他特性而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很大的危险;(b) 它可在附表1

2、所列或附表2的A部分所列某一化学品的最后形成阶段作为前体用于一种化学反应;(c) 由于它在附表1所列或附表2的A部分所列某一化学品的生产过程中起重要作用而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很大的危险;(d) 未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大批量商业生产。“附表 2 化学品”A. 有毒化学品:(1) 胺吸磷: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 (78-53-5)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2) PFIB:1,1,3,3,3 - 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382-21-8)(3) BZ: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6581-06-2)B. 前体:(4) 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正或异)丙基

3、原子团与该磷原子结合的化学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附表 1 所列者除外例如: 甲基膦酰二氯 (676-97-1)甲基膦酸二甲酯 (756-79-6)例外: 地虫磷:二硫代乙基膦酸-S-苯基乙酯 (944-22-9)(5)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酰二卤(6)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酸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酯(7) 三氯化砷 (7784-34-1)(8) 2,2-二苯基-2-羟基乙酸 (76-93-7)(9) 奎宁环-3-醇 (1619-34-7)(10)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基-2-氯及相应质子化盐(11)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醇及相

4、应质子化盐例外: 二甲氨基乙醇(108-01-0)及相应质子化盐二乙氨基乙醇 (100-37-8)及相应质子化盐(12) 烷基(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硫醇及相应质子化盐(13) 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 (111-48-8)(14) 频哪基醇:3,3-二甲基丁-2-醇 (464-07-3)“第七部分”“关于附表 2 化学品以及与此种化学品有关的设施的制度”A. 宣布宣布全国合全国合计计数据的宣布数据的宣布1. 每一缔约国根据第六条第7和第8款提交的初始宣布和年度宣布应包括:每一种附表2化学品在上一日历年内的生产量、加工量、消耗量、进口量和出口量的全国合计数据,并列明每一有关国家

5、的进口量和出口量。2. 每一缔约国应:(a) 至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后30天根据第1款提交初始宣布;并从下一日历年起,(b) 至迟于上一日历年结束后90 天提交年度宣布。生生产产、加工或消耗附表、加工或消耗附表2化学品的厂区的宣布化学品的厂区的宣布3. 对于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车间在前三个日历年中的任一日历年生产、加工或消耗或者预计下一日历年将生产、加工或消耗:(a) 附表2的A部分所列标有“”号的一种化学品的数量超过1千克;(b) 附表2的A部分所列任何其他一种化学品的数量超过100千克;或(c) 附表2 的B部分所列一种化学品的数量超过1吨的所有厂区,须提交初始宣布和年度宣布。4. 每一缔约国应

6、:(a) 至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后30天根据第3款提交初始宣布;并从下一日历年起,(b) 至迟于上一日历年结束后 90 天提交关于过去的活动的年度宣布;(c) 至迟于下一日历年开始前 60 天提交关于预计的活动的年度宣布。对于年度宣布提交后才计划进行的任何此种活动,应至迟于此一活动开始前 5 天提交宣布。5. 仅含低浓度的一种附表 2 化学品的混合物在一般情况下无须宣布。只有在从此种混合物回收附表 2 化学品的容易程度和此种混合物的总重量被认为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危险的情况下,才须按照准则予以宣布。此种准则应由大会根据第八条第 21 款(i)项予以审议和核准。6. 根据第 3 款提交的厂区的

7、宣布应包括:(a) 厂区的名称以及所有者名称、经营厂区的公司或企业名称;(b) 厂区的确切位置,包括地址;和(c) 厂区内根据本附件第八部分宣布的车间的数目。7. 对位于厂区内而且符合第 3 款所指情况的每一车间,根据第 3 款提交的厂区的宣布还应包括以下资料:(a) 车间名称以及所有者名称、经营车间的公司或企业名称;(b) 车间在厂区内的确切位置,包括建筑或结构号码,如果有的话;(c) 车间的主要活动;(d) 车间是否:(1) 生产、加工或消耗宣布的附表 2 化学品;(2) 专门用于此种活动或具有多重用途;而且(3) 进行与宣布的附表 2 化学品有关的其他活动,应附有此种其他活动(例如储存)

8、的详细说明; 以及(e) 车间生产宣布的每一种附表 2 化学品的能力。8. 根据第 3 款提交的厂区的宣布还应包括关于超过宣布阈值的每一种附表 2 化学品的以下资料:(a) 化学名称、设施使用的普通名称或商用名称、结构式以及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b) 如果是初始宣布:前三个日历年中每一日历年厂区生产、加工、消耗、进口和出口的总量;(c) 如果是关于过去的活动的年度宣布:上一日历年厂区生产、加工、消耗、进口和出口的总量;(d) 如果是关于预计的活动的年度通知:下一日历年厂区预计生产、加工或消耗的总量,包括预计进行生产、加工或消耗的起讫时间;以及(e) 过去或未来生产、加工或消耗

9、化学品的目的:(1) 现场加工和消耗,并列明产品类型;(2) 在缔约国领土内出售或转让,或出售或转让到缔约国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并列明是否出售或转让给其他企业、商号或其他目的地,可能时列明最终产品类型;(3) 直接出口,并列明有关国家;或(4) 其他,包括对此种其他目的所作的说明。B. 核核查查总则总则12. 第六条第 4 款规定的核查应通过现场视察进行,须接受现场视察的宣布的厂区为那些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车间在前三个日历年中的任一日历年生产、加工或消耗或者预计下一日历年将生产、加工或消耗:(a) 附表 2 的 A 部分所列标有“”号的一种化学品的数量超过 10 千克;(b) 附表 2 的

10、 A 部分所列任何其他一种化学品的数量超过1 吨;或(c) 附表 2 的 B 部分所列一种化学品的数量超过 10 吨的厂区。视视察目的察目的15. 视察的总目的应是核实有关活动遵守了本公约下的义务而且与宣布中提供的资料相符。对根据 A 节宣布的厂区进行视察的具体目的应包括核实:(a) 没有任何附表 1 化学品,特别是没有生产此种化学品,但按照本附件第六部分进行的生产除外;(b) 生产、加工或消耗附表 2 化学品的数量与宣布的数量相符;而且(c) 附表 2 化学品未被转用于本公约禁止的活动。初始初始视视察察16. 根据第 12 款须加以视察的每一厂区应尽快并最好至迟于本公约生效后 3 年接受一次

11、初始视察。此一时期之后宣布的厂区应至迟于首次就生产、加工或消耗作出宣布后 1 年接受一次初始视察。技术秘书处在选定进行初始视察的厂区时,应使人无法预测对厂区进行视察的准确时间。视视察察19. 已接受了初始视察的根据第 12 款须接受视察的每一厂区,其后还须接受视察。20. 技术秘书处在选定所要视察的特定厂区和决定视察的频率和程度时,应充分考虑到有关化学品、厂区的特点和所进行活动的性质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的危险,并应考虑到有关设施协定以及初始视察和其后的视察的结果。21. 技术秘书处在选定所要视察的特定厂区时,应使人无法预测对厂区进行视察的准确时间。22. 任何厂区每一日历年根据本节的规定接

12、受视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但是,根据第九条进行的视察不在此限。视视察程序察程序23. 除了议定准则及本附件和保密附件中的其他有关规定外,应适用以下第 24 至第 30 款。24. 被视察缔约国和本组织应至迟于初始视察完成后 90 天就宣布的厂区缔结一项设施协定。25. 视察的主要对象应是宣布的厂区内的宣布的附表 2 车间。如果视察组要求察看厂区的其他部分,应按照关于有节制的察看的规则,准许察看这些部分。26. 应视情况准许查阅记录,以确保宣布的化学品未被转用,而且生产情况与宣布相符。27. 应进行采样和分析,以核实没有任何未宣布的附表所列化学品。28. 应加以视察的区域可包括:(a) 运送或储

13、存原料化学品(反应物)的区域;(b) 在反应物加进反应器之前对反应物进行处理的 区域;(c) 适当的话,(a)或(b)项所指区域到反应器之间的进料线以及任何有关的阀门、流量计等等;(d) 反应器及其辅助设备的外部;(e) 从反应器通向长期或短期储存地点或通向宣布的附表 2 化学品的进一步加工设备的运输线;(f) 与(a)至(e)项所指任何项目有关的监控设备;(g) 处理废物和废水的设备和区域;(h) 处理不符合规格的化学品的设备和区域。29. 视察期不得超过 96 小时;但是,视察组和被视察缔约国可商定延长此一期限。视视察的通知察的通知30. 技术秘书处应在视察组抵达所要视察的厂区前至少 48

14、小时将进行视察一事通知缔约国。C. 转让给转让给非本公非本公约缔约约缔约国国31. 附表 2 化学品应只转让给缔约国,而且,应只从缔约国接受此种化学品。此一义务应于本公约生效后 3 年生效。32. 在此 3 年过渡期间,每一缔约国对于向非本公约缔约国转让附表 2 化学品应要求出具以下所规定的最终用途证书。对于此种转让,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转让的化学品只用于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除其他外,缔约国应要求接受国出具证书,针对转让的化学品载明:(a) 这些化学品将只用于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b) 这些化学品不会再转让;(c) 这些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d) 这些化学品的最终用途;以及(e) 最终使用者的名称和地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