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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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 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 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

2、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 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 任何部任何部门门、 、单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相抵相抵 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务机关不得机关不得执执行,并行,并应应当向上当向上级级税税务务机关机关报报告。告。纳纳税人税人应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的的规规定履行定履行纳纳税税义务义务;其;其签订签订的合同、的合同、 协议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3、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 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 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 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 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 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4、。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 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局 负责负责制定全国税制定全国税务务系系统统信息化建信息化建设设的的总总 体体规规划、技划、技术标术标准、技准、技术术方案与方案与实实施施办办法;各法;各级级税税务务机关机关应应当按照国家当按照国家2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 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税税务总务总局的局的总总体体规规划、技划、技术标术

5、标准、技准、技术术方案与方案与实实施施办办法,做好本地区法,做好本地区 税税务务系系统统信息化建信息化建设设的具体工作。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地方各级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应当当积积极支持税极支持税务务系系统统信息化建信息化建设设,并,并组织组织有有 关部关部门实现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 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

6、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 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 违纪行为。 第五条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为纳税人、扣税人、扣缴义务缴义务人保密的情人保密的情 况,是指况,是指纳纳税人、扣税人、扣缴义务缴义务人的商人的商业业秘密及个人秘密及个人隐隐私。私。纳纳税人、扣税人、扣缴义缴义 务务人的税收人的税收违违法行法行为为不属于保密范不属于保密范围围。 。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

7、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 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 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 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 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局应应当制定税当制定税务务人人员员行行为为准准则则和服和服务规务规范。范。 上上级级税税务

8、务机关机关发现发现下下级级税税务务机关的税收机关的税收违违法行法行为为, ,应应当及当及时时予以予以 纠纠正;下正;下级级税税务务机关机关应应当按照上当按照上级级税税务务机关的决定及机关的决定及时时改正。改正。 下下级级税税务务机关机关发现发现上上级级税税务务机关的税收机关的税收违违法行法行为为, ,应应当向上当向上级级税税 务务机关或者有关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门报告。告。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 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3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第八条

9、税税务务人人员员在核定在核定应纳应纳税税额额、 、调调整税收定整税收定额额、 、进进行税行税务检查务检查、 、 实实施税施税务务行政行政处罚处罚、 、办办理税理税务务行政复行政复议时议时,与,与纳纳税人、扣税人、扣缴义务缴义务人或人或 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应当回避: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二)直系血亲亲关系;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亲关系;关系; (四)近姻(四)近姻亲亲关系;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

10、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 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第七条 税税务务机关根据机关根据检举检举人的人的贡贡献大小献大小给给予相予相应应的的奖奖励,励,奖奖励励 所需所需资资金列入税金列入税务务部部门门年度年度预预算,算,单项单项核定。核定。奖奖励励资资金具体使用金具体使用办办法法 以及以及奖奖励励标标准,由国家税准,由国家税务总务总局会同局会同财财政部制定。政部制定。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 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九条第九条 税收

11、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务院院规规定定设设立的并向社立的并向社 会公告的税会公告的税务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务局的稽局的稽查查局。稽局。稽查查局局专专司司偷偷税、税、 逃避追逃避追缴缴欠税、欠税、骗骗税、抗税案件的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查处。 。 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局应应当明确划分税当明确划分税务务局和稽局和稽查查局的局的职责职责,避免,避免职责职责交交 叉。叉。 第二章第二章 税税务务登登记记 第一第一节节 税税务务登登记记 第二章第二章 税税务务登登记记 第十条第十条 国家税国家税务务局、地方税局、地方税务务局局对对同一同一纳纳税人的税税人的

12、税务务登登记应记应当当 采用同一代采用同一代码码,信息共享。,信息共享。 税税务务登登记记的具体的具体办办法由国家税法由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制定。局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 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 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 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各级级工商行政管理

13、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应当向同当向同级级国家税国家税务务局和地方局和地方 税税务务局定期通局定期通报办报办理开理开业业、 、变变更、注更、注销销登登记记以及吊以及吊销营业执销营业执照的情况。照的情况。通通报报的具体的具体办办法由国家税法由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总局局联联合制合制 定。定。 4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自领领取取营业执营业执照之日起照之日起 日内,向生日内,向生产产、 、经营经营地或者地或者纳纳税税义务发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生地的主管税务务机关机关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并按照税务务机关的要求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

14、证件、资料。 前款前款规规定以外的定以外的纳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应当自当自纳纳税税义务发义务发 生之日起日内,持有关生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务机关申机关申报办报办理税理税 务务登登记记。 。 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纳税人税人办办理税理税务务登登记记的的办办法由国法由国务务院另行院另行规规定。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扣扣缴义务缴义务人人应应当自扣当自扣缴义务发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所生之日起日内,向所 在地的主管税在地的主管税务务机关申

15、机关申报办报办理扣理扣缴缴税款登税款登记记, ,领领取扣取扣缴缴税款登税款登记证记证件;件; 税税务务机关机关对对已已办办理税理税务务登登记记的扣的扣缴义务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人,可以只在其税务务登登记证记证件件 上登上登记记扣扣缴缴税款事税款事项项,不再,不再发给发给扣扣缴缴税款登税款登记证记证件。件。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或者其他

16、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 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纳税人税税人税务务登登记记内容内容发发生生变变化,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或者 其他机关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 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 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 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 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 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 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并在日内并在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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