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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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43.020 T 4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8386XXXX 代替 GB/T 18386-2005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Electric vehicles-Energy consumption and range-Test procedures (ISO 8714:2002 Electric road vehicles-Reference energy consumption and range-Test procedures for passenger cars and light

2、commercial vehicles,MOD)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GB/T XXXXXXXXX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与GB/T 18386-2005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试验质量有了重大变化; 试验环境温度条件有了变化,删除了室外试验条件; 结束试验循环的标准有了重大变化,且增加了适用于重型车工况法的结束条件; 增加了停车操作规定; 对采用NEDC工况的最高车速小于120km/h

3、的车辆,增加了续驶里程折算系数; 关于试验模式的建议有了改变; 测试循环发生了变化,增加了GB/T 19754-2015中的中国典型城市公交循环和GB/T 27840-2011 中的C-WTVC行驶循环。 本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人: GB/T XXXXXXXXX 1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纯电动汽车的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纯电动汽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

4、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30.21996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 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2534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 12545.1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第1部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12545.2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17215.322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 GB 18352.5-201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5、GB/T 183852005 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GB/T 195962004 电动汽车术语 GB/T 197532013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197542015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27840-2011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动汽车整车整备质量 complete electric vehicle kerb mass 包括车载储能装置在内的整车整备质量 GB/T 19596-2004,3.1.3.4.1定义。 3.2 城市客车 public bus 为城市内运输乘客

6、设计和制造的客车,根据是否设有乘客站立区可分为: a)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即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够 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也包 括无轨电车,即以电动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的客车。 GB/T XXXXXXXXX 2 b)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即未设置乘客站立区,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 运营的客车。GB 7258-2012,3.2.1.2.3定义。 3.3 电动汽车试验质量 test mass of electric vehicle 电动汽车整车整备质量与一试验所需附加质量的和

7、GB/T 19596-2004,3.1.3.4.2定义。附加质量分 别为: a) 对于M1、N1、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2类车辆,该质量为100kg; b) 对于城市客车,进行城市典型公交循环时,该质量为最大设计装载质量的65%;进行C-WTVC 循环时该质量为最大装载质量; c) 对于其它车辆,该质量为最大装载质量。 乘员质量及其装载要求按GB/T 12534的规定。 3.4 能量消耗率 reference energy consumption 电动汽车经过规定的试验循环后对动力蓄电池重新充电至试验前的容量, 从电网上得到的电能除以 行驶里程所得的值,单位为Wh/kmGB/T

8、19596-2004,3.1.3.1.4定义。 3.5 续驶里程 range 电动汽车在动力蓄电池完全充电状态下,以一定的行驶工况,能连续行驶的最大距离,单位为 kmGB/T 195962004,3.1.3.1.3定义。 4 续驶里程和能量消耗率的试验方法 4.1 总则 以下方法描述了用km表示的续驶里程和用Wh/km表示的从电网上得到的能量消耗率的试验方法。 4.2 测量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表1规定了试验测量的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表1 测量参数、单位和准确度的要求 测量参数 单位 准确度 分辨率 时间 s 0.1 0.1 距离 m 0.1% 1 温度 1 1 速度 km/h 1% 0.2

9、质量 kg 0.5% 1 能量 Wh 1% 0.001kWh 4.3 试验条件 GB/T XXXXXXXXX 3 4.3.1 车辆条件 试验车辆应依据每项试验的技术要求加载。 轮胎应选用制造厂作为原配件所要求的类型, 并按制造厂推荐的轮胎最大试验负荷和最高试验速度 对应的轮胎充气压力进行充气。 轮胎可以与车辆同时磨合或者花纹深度应在初始花纹深度的5090 之间。机械运动部件用润滑油黏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车上的照明、信号装置以及辅助设备应该关闭,除非试验和车辆白天运行对这些装置有要求。 除驱动用途外,所有的储能系统应充到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值(电能、液压、气压等)。 试验驾驶员应按车辆制造厂推荐

10、的操作程序使动力蓄电池在正常运行温度下工作。 试验前,试验车辆应至少用安装在试验车辆上的动力蓄电池行驶300km。 4.3.2 环境温度条件 在(2030)室温下进行室内试验。 4.4 试验程序 4.4.1 总则 确定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应该使用相同的试验程序,试验程序包括以下 4 个步骤: a) 对动力蓄电池进行初次充电(见 4.4.4); b) 进行工况或等速条件下的续驶里程试验(见 4.4.5); c) 试验后再次为动力蓄电池充电,测量来自电网的能量(见 4.4.6); d) 计算能量消耗率(见 4.4.7)。 在每两个步骤执行之间, 如果车辆需要移动, 不允许使用车上的动力将车辆移动到

11、下一个试验地点, 且再生制动系统未起作用。 4.4.2 公差 试验循环上的速度公差和时间公差应该满足图1给出的公差和基准曲线的要求。 图中:1基准曲线; 2速度公差,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3时间公差,单位为秒(s) 图1 基准曲线和公差 GB/T XXXXXXXXX 4 图1中的每一个点给出的速度公差适用于M1、 N1、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2类车型为2 km/h,适用于其他车型为3 km/h,时间公差为1 s。 在每个行驶循环中,允许超出公差范围的累计时间,对于M1、N1、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M2类车型应不超过4 s,对于其他车型应不超过10 s。在

12、试验报告中应注明超出公差的总时间。 4.4.3 结束试验循环的标准 进行 4.4.5.2 规定的 NEDC 工况试验循环时,对最高车速大于等于 120km/h 的试验车辆,不 能满足 4.4.2 所规定的公差要求时,应停止试验;对于最高车速小于 120km/h 的车辆,在车速 小于等于 80km/h 时,不能满足公差要求时,应停止试验;在车速大于 80km/h 时,将加速踏 板踩到底,允许超出公差范围。车辆的续驶里程的结果按照 4.4.5.2 所述系数进行折算。 进行 4.4.5.2 规定的中国典型城市公交循环工况试验循环时, 不能满足 4.4.2 所规定的公差要 求时,应停止试验; 进行 4

13、.4.5.2 规定的 C-WTVC 工况试验循环,在车速小于等于 70km/h 时,不能满足 4.4.2 所规定的公差要求,应停止试验;在车速大于 70km/h 时,将加速踏板踩到底,允许超出 4.4.2 规定的公差范围。 进行 4.4.5.3 规定的等速试验时,当车辆的行驶速度达不到 54km/h(M1、N1、最大设计总质 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3 类车)或 36km/h(M1、Nl、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3 类以 外的纯电动汽车)时停止试验。 达到试验结束条件时,档位保持在D挡,使车辆滑行至最低稳定车速或5km/h,再踩下制动踏板进 行停车。 4.4.4 动力蓄

14、电池的初次充电 4.4.4.1 总则 除非车辆制造厂或动力蓄电池制造厂有其他的规定, 动力蓄电池的初次充电可以按照下面规定进行。 动力蓄电池的初次充电指接收车辆以后的动力蓄电池的第一次充电。 如果所规定的几个试验或测量 连续进行,第一次充电可认为是初次充电。 动力蓄电池的初次充电按4.4.4.2和4.4.4.3的规定进行。 4.4.4.2 动力蓄电池的放电 首先,试验车辆以 30 分钟最高车速的 70%5%的稳定车速行驶,使车辆的动力蓄电池放电。 放电在下列条件下结束: 车速不能达到 30 分钟最高车速的 65%时,或 行驶 100km 后。 4.4.4.3 动力蓄电池的充电 蓄电池充电按照车

15、辆制造厂规定的充电规程, 使蓄电池达到完全充电状态, 或按下列规程为蓄电池 充电。 4.4.4.3.1 常规充电 在环境温度为(2030)下,使用车载充电器(如果已安装)为蓄电池充电,或采用车辆制造厂 推荐的外部充电器(应记录充电器的型号、规格)给蓄电池充电。 本规程不包括其他特殊类型的充电。例如蓄电池翻新或维修充电。 GB/T XXXXXXXXX 5 车辆制造厂应该保证试验过程中车辆没有进行特殊充电操作。 4.4.4.3.2 充电结束的标准 12h的充电即为充电结束的标准;如果标准仪器发出明显的信号提示驾驶员蓄电池没有充满,在这 种情况下,最长充电时间为:3 制造厂规定的蓄电池容量(kWh)

16、/电网供电(kW) 4.4.4.3.3 完全充电蓄电池 如果依据常规充电规程,达到充电结束标准,则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满。 4.4.5 续驶里程试验 在动力蓄电池充电结束时记录该时刻。在此之后12h之内开始按照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在此 期间,确保车辆在(2030)的温度条件下放置。 4.4.5.1 车辆道路负荷的设定 行驶阻力测定及在底盘测功机上的模拟:M1、N1、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2类试验车辆 参照GB 18352.5附件CH中的规定,其他试验车辆参照GB 27840-2011附件C中的规定。 4.4.5.2 工况法 对于 M1、N1、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2 类试验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采用 NEDC 循 环进行试验,参见该标准的附录 A;对于城市客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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