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家人『锺』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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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證編號:0610452-1 第1頁,共4頁,2017年1月版鍾幸福特定傷病終身保險國泰人壽鍾幸福特定傷病終身保險給付項目:祝壽、輕度特定傷病、特定傷病、生命末期、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所繳 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本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到期保險費)備查文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國壽字第105010065號鍾愛家人守護幸福29項特定傷病 一次給付到位多達29項特定傷病保障, 經初次診斷罹病後即一次 給付,給您最完整的醫療 防護網。滿期祝壽 福氣綿延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 間且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 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按 年繳應繳保險費

2、總額1.06 倍給付祝壽保險金,保費 不浪費。4項輕度特定傷病給付4項輕度特定傷病(急性 心肌梗塞、腦中風後殘障 、癱瘓、癌症)可申請保 險金額10%,掌握治療黃 金期。第2頁,共4頁,2017年1月版104年國人十大死因癌症之發生率逐年上升急性心肌梗塞發生率國人癌症發生率逐年攀升,雖然男性的癌症發生率較高,但女性的癌症發生率成長較快。1. 惡性腫瘤 2. 心臟疾病 3. 腦血管疾病 4. 肺炎 5. 糖尿病 6. 事故傷害 7. 慢性下呼吸道疾病 8. 高血壓疾病 9. 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10. 腎炎、腎病症候群28.6% 11.7% 6.8% 6.6% 5.8% 4.3% 3.9% 3.4

3、% 2.9% 2.9%1小時 1小時 1小時 1小時 1小時死因排名死亡人數佔率死亡時鐘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單位:每十萬人發生率(人/十萬人)單位:每十萬人發生率 (人/十萬人)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男性癌症發生率成長 16.7%女性癌症發生率成長 22.3%2013年相較2003年男性較易發生心肌 梗塞,發生率為女 性的兩倍之多,且 有上升趨勢。年份 男 女2009 82.8 35.32010 82.6 34.82011 82.1 32.22012 84.2 30.72013 85.0 30.4惡性腫瘤、心臟疾病、腦血管疾病不僅致死率和發生率高,與特定傷病亦有關

4、。11分 27分 47分 48分 55分 14分 22分 34分 50分 52分13秒 22秒 03秒 50秒 09秒 44秒 20秒 56秒 22秒 06秒400350300250200150100500340.1291.48 264.3216.18男性女性2003年 2013年第3頁,共4頁,2017年1月版投保規定投保範例29項特定傷病35歲林小姐投保【國泰人壽鍾幸福特定傷病終身保險】繳費20年期,保險金額100萬,年繳保險費32,100元 且已繳費期滿時,其給付項目與金額如下:註1:若初次診斷為重度重大疾病(其中癌症需為輕度癌症之演進),則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可一併給付。輕度癌症包括:慢

5、性淋 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 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 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註2:除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外,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各項之給付條件時,國泰人壽僅給付被保險人其中一項保險金後,契約 即行終止。 註3: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皆不在 本商品保障範圍中。銷售年期:10、15、2

6、0年期。 承保年齡:0繳費期滿不超過70歲。 繳費方法: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月繳第一次須繳2個月保險費)。 保額限制:最低30萬,最高500萬。 保費折減:自動轉帳(1%)、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轉帳(1%)、自行繳費折減(0.5%,但最高折抵金額不得超過400元且 月繳件無折減)、適用集體彙繳件(519人可享折減2%20人以上可享折減3%,含自動轉帳折減)。情境情境一情境二情境三情境四客戶情境給付項目保險金額初次診斷為 第一期乳癌初次診斷為 第二期乳癌初次診斷為 第二期肝癌身故、全殘或符合生 命末期狀態者輕度特定傷病 保險金輕度特定傷病保險 金特定傷病保險 金(註1)特定傷病 保險金10萬

7、元10萬元+100萬元 =110萬元100萬元680,520元給付後契約 是否終止否是是是身故/全殘/生命末期 保險金情境五於99歲仍 生存者祝壽保險金單位:新臺幣區分輕重度:腦中風後殘障、癱瘓、癌症、急性心肌梗塞 本商品同時保障輕度及重度無區分輕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重大器官移植 或造血幹細胞移植阿爾茲海默氏症、帕金森氏症、嚴重頭部創傷、肌肉營養不良症 、急性腦炎、運動神經元疾病、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重 度燒燙傷、再生不良性貧血、脊髓灰質炎、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病毒性猛爆性肝炎、多發性硬化症、全身性紅斑狼瘡併狼瘡性 腎炎、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肝硬化症合併肝衰竭、腦血管動

8、脈 瘤手術、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良性腦腫瘤、類風濕性關節 炎、昏迷7項重大疾病22項特定傷病第4頁,共4頁,2017年1月版商品內容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要保人可透過國泰人壽免費客服專線(0800-036-599 )或網站( 地址:臺北市仁愛路四段296號)、分公司及通訊處所 提供之電腦查閱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附加 費用率最高31.0%,最低13.4%;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 洽國泰人壽業務員、服務中心(免費客服專線:0800-036-599) 或網站( 本保險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9、,受保險安定基 金之保障。 本保險為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 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 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 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相關實質課稅原則案例,可至國泰人壽官方網站首頁查詢。 本保險輕度特定傷病與特定傷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本 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但癌症(含重度、輕度)則為本 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 罹患輕度特定傷病或特定傷病者,詳請參閱保單條款。 本簡介僅供

10、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注意事項前一日曆年度之十二個月臺灣銀行、第一銀行與合作金庫三家行庫每月初(每 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1.16%)。第m保單年度之年末解約金第t保單年度之可能紅利金額(本險為不分紅保險,故無此項數值)第t保單年度之年繳保險費提供三個主要年齡第m年保單年度末之保費效益分析:m5/10/15/20,以繳費20年期為例 國泰人壽鍾幸福 特定傷病終身保險男性,20年期女性,20年期保單年度(m)5101520 依據台財保字第0920012416號令及金管保一字第09602083930號函,本商品各保單 年度末之解約金、生存金及紅利金額總

11、和與加計利息之應繳保險費累積值之差異情形依 下列公式揭露。GPt(1+i)m-t+1CVDiv (1+i)+mtm-tEnd (1+i)tm-t第t保單年度之生存保險金GPtiCVm DivtEndt15歲7%8%10%10%35歲10%12%14%15%50歲14%18%21%22%15歲5%7%8%8%35歲9%11%13%14%50歲13%17%20%22%揭露事項上表數值若比例小於100%,表示解約時保戶所領解約金、紅利及生存金之合計金額小於保戶總 繳保險費,故投保後提早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將可能產生不利消費者之情形。註:一、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

12、定罹患保單條款第 二條第三款約定之輕度特定傷病時,國泰人壽按保險金額的 百分之十給付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三款約定之 輕度特定傷病時,國泰人壽僅給付一項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 輕度特定傷病:腦中風後殘障(輕度)、癱瘓(輕度)、癌症(輕度) 、 急性心肌梗塞(輕度)。 二、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 二條第四款約定之特定傷病時,國泰人壽按診斷確定時,下 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四

13、款約定 之特定傷病時,國泰人壽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四 款第一目腦中風後殘障(重度)、第二目癱瘓(重度)、第九目癌症( 重度)或第十目急性心肌梗塞(重度)之特定傷病且未曾領取保 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之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時,國泰人壽另依 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但保單條款 第二條第四款第九目之癌症(重度)以經醫師認定,於惡化過程中 可包含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三款第三目癌症(輕度)定義者為限。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特 定傷病者,國泰人壽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 未到期保險費,併入特定傷病保險金內

14、給付。 特定傷病:腦中風後殘障(重度)、癱瘓(重度)、阿爾茲海默氏症 、帕金森氏症、嚴重頭部創傷、肌肉營養不良症、急性腦炎、 運動神經元疾病、癌症(重度)、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 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心 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重度燒燙傷、再生不良性貧血、脊 髓灰質炎、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病毒性猛爆性肝炎、多發性 硬化症、全身性紅斑狼瘡併狼瘡性腎炎、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 、肝硬化症合併肝衰竭、腦血管動脈瘤手術、克隆氏病及潰瘍 性結腸炎、良性腦腫瘤、類風濕性關節炎、昏迷。 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15、身故者,國泰人壽按年繳應繳保險 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 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國泰人 壽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國泰人壽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以後身故者:國泰人壽按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四、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國泰人壽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

16、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 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 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致成保單條款附 表二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國泰人壽將改按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 廢程度者,國泰人壽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五、生命末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 第五款所約定之生命末期狀態時,國泰人壽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 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 第二條第五款所約定之生命末期狀態者,本契約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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