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2年7月)

上传人:ji****72 文档编号:35218369 上传时间:2018-03-12 格式:PDF 页数:24 大小:300.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万润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2年7月)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万润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2年7月)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万润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2年7月)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万润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2年7月)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万润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2年7月)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万润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2年7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万润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2年7月)(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制度 1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 有 限 公 司 信息披露事 务 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或 “本 公司” ) 的规范运作,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 管 理, 确保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维护公司 和 投 资 者 的合 法 权 益 ,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以 下 简称 “ 公 司 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 ) 、 上 市 公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深圳

2、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 市规 则 ” ) 、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 作指引 (以 下简称 “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 引 ” ) 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 深圳万润科技股 份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简 称 “ 公 司 章程 ” )的规定, 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 订 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 机 构: (一)公司; ( 二)公司董事会 秘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 ( 三)公司董事和 董 事会; ( 四)公司监事和 监 事会; ( 五)公司高级管 理 人员; ( 六)公司总部各 部 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 公司的负责人

3、; ( 七)公司控股股 东 和持股百分之五以 上 的股东; ( 八)其他负有信 息 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 和部门。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人 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信息内容时,也应 及时、主动通报董 事 会秘书或 董事会办 公 室 ,视情况 履行相 应 的披露义务。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制度 2 第二章 信息 披 露的基 本 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 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披露所有 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 等获取同一信息, 不 得私下提前向特定 对 象单独披露、透露 或 泄露。 第四条 公司、 公司的董事、 监事 、 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 、 勤 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 不 能保 证 披 露 的 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及 时 、 公 平 的, 应 当 在 公 告 中 作 出相 应 声 明 并 说 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 情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 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 内幕交易。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5、信息披露义务,并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 在 正式公告前不对外 泄 漏相关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 书 、募集说明书、上 市 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等。 第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 在 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 行 询价、 推 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 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不得 为 了 吸 引 认 购而 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 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 九 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 应当将 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 送 深圳 证券交易所登记,并 指定 证券时报 为刊 登

6、 公 司 公 告 和 其 他需 要 披 露 信 息 的媒体,同时指定 巨潮资讯网 为公 司 披露有关信息的网 站 。 第 十 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 信 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 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 替 应 当 履 行 的 报 告、 公 告 义 务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制度 3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 报告义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 的信息)有错误、遗 漏或误导时,应及时 发布更正公告、补充 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 十一条 公 司 应 当 将 公 告 文 稿 和

7、相 关 备 查 文 件 第 一 时 间 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注册 地 证监局,并置备于 公 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 阅。 第三章 信息 披 露的内 容 第一节 招股 说 明书与 上 市公 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 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均应当在招股说明 书 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 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 及其全体的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 应当 在 招 股说明 书上签字、盖章, 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 、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

8、会核 准 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 生 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书面说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后,修改招股 说明书或者作相应 的 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 应当按 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 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证券 交 易所审核同意后公 告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 信 息真实、准确、完 整 。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 盖 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引用保 荐人、 证券服 务机构 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 内容应当与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的 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

9、 券服务机构的意见 不 会产生误导。 第 十 七条 本制度第十 二 条至第十六条有 关 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适 用于公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制度 4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 当 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 告书。 第二节 定期 报 告 第十九 条 公 司 应 当 披 露 的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年 度 报 告 、 中 期 报 告 和 季 度 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 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

10、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 务 所进行审计( 仅以现金 分红除外) : (一) 拟在下半年 进 行利润分配、公积 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 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 或 者 深圳证券交易 所 认 为应当进行审计的 其 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 二 十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 行政法规 、 部 门规章、 规范性 文件 以及 上 市规则规 定 的 期 限内 ,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公 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

11、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 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 、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 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 决方案及延期披露 的 最后期限。 第 二 十一 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 公司基本情 况; (二) 主要会计数 据 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 票、 债 券发行及变动情况 , 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 总额、 股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制度 5 东总数,公

12、司前十 大 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 五 以上股东、控股股 东 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 董事 、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 情况、 持股变动 情况 、 年度报 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 (七) 管理层讨论 与 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 大 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 (九) 财务会计报 告 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 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 二 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 公司基本情 况 ; (二) 主要会计数 据 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 债 券发行及变动情况、 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

13、股东 及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 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 与 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 大 诉讼、仲裁等重大 事 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六) 财务会计报 告 ; (七) 中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 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 三 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 公司基本情 况 ; (二) 主要会计数 据 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 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 条 公 司 应 当 与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约 定 定 期 报 告 的 披 露 时 间 并 按 照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安排 的 时 间 办 理 定 期 报告 披 露 事 宜

14、 。 因 故 需变 更 披 露 时 间 的,应当提前五个交 易日向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提出书面申请,陈 述变更理由,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制度 6 并明确变更后的披 露 时间 。 第二十 五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 期 报告的按时披露 , 因故 无法形 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 事会决议的,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 外披露相关事 项,说明无法形成 董 事会决议的具体原 因 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 报告。 第二十 六 条 公司 总裁、 财务总监、 董 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 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提交 董 事会审议 。 公司董事

15、、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 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 议的,应当陈述理 由 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 披露。 第二十 七 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以任何 理 由拒绝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 书面意见影响定期 报 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 任 何理由影响公司定 期 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八 条 公 司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后 及 时 向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报送,并提交下 列 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