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险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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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引导案例:CIF合同项下的卖方应如何履行投保义务?案情:n1998年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裸装)到中美洲国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水渍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发现短卸5件。收货人即联系保险单所列检验理赔代理人进行检验清点,该检验人出具检验报告证实短卸事实,收货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该段运输只投保了“水渍险”,“短卸”并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爱莫能助。引导案例:CIF合同项下的卖方应如何履行投保义务?分析:n此类货品若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就可解决上述问题。加保的保费一般按一切险的80%收取。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首先要确认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在投保险种的责任

2、范围内导致的损失才会获赔偿,故此,附加险的选择要针对易出险因素来加以考虑。例如,玻璃制品、陶瓷类的日用品或工艺品等产品,会因破碎造成损失,投保时可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麻类商品,受潮后会发热、引起霉变、自燃等带来损失,应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受热受潮险;石棉瓦(板)、水泥板、大理石等建筑材料类商品,主要损失因破碎导致,应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启示:n国际货运,尤其海运,线长面广,风险大。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几乎是每一单进出口业务都要做的事,但要办得既稳妥又经济却不简单。由于实际操作中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如何灵活运用保险,转移出口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是技巧性很强的专业工

3、作。n例如,在投保时,业务员总是希望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费之间寻找平衡点,那么他首先就要评估所面临的风险,甄别哪种风险最大、最可能发生,并结合不同险别的保险费率来权衡。引导案例:卖方擅自改变装运港争议案7.1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7.1.1 海上风险与损失7.1.2 外来风险与损失 海上风险与损失1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所谓自然灾害,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如下雨)所造成的灾害。(2)海上意外事故。海上意外事故不同于一般的意外事故,它所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撞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海上风险与损失2海上损

4、失n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n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 海上风险与损失2海上损失(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2)部分损失。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按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海上风险与损失2海上损失(3)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共同

5、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4)单独海损。 海上风险与损失2海上损失(3)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4)单独海损。 表7-1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比较项目共同海损单独海损造成海损的原因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而

6、人为造成的损失承保风险所直接 导 致 的 船 、货损失承担损失的责任由船舶、货物和运费方等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共同海损分摊GAContribution)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应用案例7-1哪些损失属于共同海损?案情:n某货轮在航行途中因触礁,第三舱产生裂缝,海水涌入。船长下令修补裂缝,但是不能彻底修补裂缝,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就近靠港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仓,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 被海水浸毁货物价值5 000美元。 船体个别部位的船板被撞毁,损失10 000美元。 因触礁碰撞货物损失4 000美元。修补、修理额外发生10 000美元的费用。 卸货过程

7、中部分货物受损1 000美元。应用案例7-1哪些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分析:n根据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是触礁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是因维护共同安全而造成的特殊损失和产生的额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海上风险与损失3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1)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救助费用。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主要区别见

8、表6-2。 表7-2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区别比较项目施救费用救助费用采取行为的主体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给付报酬的原则即使无效果,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是赔偿上限是保险金额多数:无效果,无报酬。少数:无效果,也给报酬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可在保险货物本身的保险金额以外赔偿,即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义务独立于其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义务,但是此赔偿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以不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为限,即救助费用和保险货物本身的损失的赔偿额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货物的保险金额,而且是按照保险金额与获救的保险标的之价值比例承担责任是否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施救行为并非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外来风险与损失n一般外来风险与损失: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n特殊外来风险与损失:这类风险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如战争和罢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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