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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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万向信托-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合同 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 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 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 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 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本公 益信托的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社会公益, 信托财 产不可赎回, 委托人不能要求从本公益信托财产中 分配收益或兑付本金。本公益信托终止时,委托人 不能获得信托财产分配。 万向信托-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合同 2 万向信托 -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合同 特别说明:本公益信托合同和

2、其他信托文件公布于受托人网站 () ,并存放于受托人办公场所备查。委托人如对本公 益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的内容无异议,并在公益信托确认书上 签字或盖章,即表明委托人已完全认可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自愿加入 本公益信托并与受托人成立信托关系。委托人可当面交付或邮寄公益 信托确认书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在公益信托确认书盖章后该信 托关系成立。 鉴于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具有 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的资格,且委托人具有将信托财产交付受托人从事公 益活动的良好愿望,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3、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以资共 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 如下含义: 1.1 本公益信托: 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万向信托 -中国自然保护公 益信托”。 1.2 风险申明书 :指万向信托 -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信托财 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公益信托合同/本合同:指万向信托 -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 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4 公益信托说明书 :指万向信托 -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说 明书 ,即万向信托制订的关于本公益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 处分等相关内容的说明

4、书。 1.5 公益信托确认书 :指作为本合同签署页的公益信托确认 书 , 经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后, 即表明委托人认可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万向信托-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合同 3 自愿加入本公益信托并与受托人成立信托关系。 1.6 信托文件:指公益信托合同、 公益信托确认书 、公益信托说 明书、 风险申明书及相关的修订和补充。 1.7 受托人/万向信托:指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1.8 信托监察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 所。 1.9 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 资金。 1.10 信托财产: 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交付给受托人且 受托人承诺信托

5、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受托人因上述财产的管理、运用、 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1 信托资金保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1.12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有权批 准本公益信托的设立并确定本公益信托的受托人的机构。 第二条 公益信托名称 本公益信托的名称为:万向信托 -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 第三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以信托的方 式委托受托人进行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并通过本信托的实施,由受 托人将信托财产用于无偿捐助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筛选确定的、 执行中国境内自然环境和生态保护公益项目的个人、组织或法人机

6、构, 以发展中国的自然环境保护事业,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 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 4.1 委托人 本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公益信托的委托人数量以及委托人交付本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的金额或数量不受限制。 万向信托-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合同 4 4.2 受托人 名称: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体育场路 429号天和大厦 12层。 4.3 信托监察人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 2层。 第五条 受益人 5.1 受益人范围 本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为受托人

7、根据本合同第 9.6 款以及信托文件的 其他相关规定筛选确定的、执行中国境内自然环境和生态保护公益项目 (以下简称“公益项目”)的个人、组织或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公益项目 执行主体”) 。 5.2 公益项目选定的标准 本公益信托拟捐助的公益项目须符合中国自然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及政策的规定,且本公益信托应重点关注涉及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 护、淡水和生物栖息地保护的公益项目。 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 9.6 款以及信托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筛 选确定拟由本公益信托捐助的公益项目。 第六条 信托财产和交付方式 6.1 信托财产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动产、不动产、有价证 券、其他财

8、产或财产权等。信托财产名称、类型、价值、数额或数量等 具体信息由委托人签署并由受托人盖章确认的公益信托确认书确定。 信托财产包括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及受托人因该财产的管 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2 交付方式 (1) 非现金类信托财产交付 万向信托-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合同 5 信托财产为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等非现金 类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应按照公益信托确认书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 信托财产。 (2) 现金类信托财产交付 信托财产为资金的,委托人应将资金汇入受托人在资金保管人处开 立的如下信托资金专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并注明资金用途为“万 向信托

9、-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 。 信托资金专户名称: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120202112992008686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本级 6.3 本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本合同第三条所述 的信托目的,即最终用于发展中国的自然环境保护事业、保护生态环境 的公益目的。信托财产不可赎回。委托人不能要求从本公益信托财产中 分配收益或兑付本金。 第七条 信托成立 本公益信托推介期自 2014 年 6 月 16 日起至 2014 年 9 月 15 日止。 自推介期开始之日起,受托人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布信托文件。 本公益信托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由受托人发布成立公告,公告 本公

10、益信托成立。该成立公告中确定的成立日期为本公益信托成立日。 (1)本公益信托在推介期内募集的现金类信托财产达到等值人民币 10万元; (2)受托人与本公益信托的信托资金保管人已签署资金保管协议; (3)受托人与信托监察人已签署信托监察协议。 若上述条件在推介期结束之前即已全部满足,则受托人可以提前结 束推介,直接宣布本公益信托成立。 若推介期届满上述条件仍未全部满足的, 受托人有权延长推介期 (延 长的期限不超过 6个月) 。 受托人应于推介期届满或延长的推介期届满后万向信托-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合同 6 三十(30)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按初始状态返还给委托人。如 初始信托财产为资金的,

11、则受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连同交付日 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信托资金保管人确定的同期同业活期存款利 率计算)退还给委托人。因信托不成立而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 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本公益信托不成立的,受托人与委托人及其他各方签署的相关合同 相应解除。 第八条 公益信托存续期限、规模 8.1 期限:本公益信托期限为永续,但如发生第 16.2 条规定的情 形,本公益信托终止。 8.2 规模:本公益信托的规模由实际募集情况确定,在本公益信托 存续期间信托规模将动态变化。 8.3 在本公益信托存续期间,开放接受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 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管理和运用 9.1 本公益信托的信

12、托财产包括: 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承诺 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受托人因上述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 情形而产生的财产。 9.2 受托人为本公益信托在资金托管人处开立信托资金专户, 信托 财产的收支必须通过信托资金专户进行。 9.3 对于委托人交付的非现金类信托财产, 受托人可以按照公开市 场价值处置变现并将取得的资金收益汇入信托资金专户。 9.4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 9.5 受托人办理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 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分享。 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

13、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公益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 万向信托-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合同 7 9.6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为实现信托目的,受托人应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 并应遵守信托文件相关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 (1) 公益项目的审核 受托人从长期从事公益事业的专业人士、或者热衷公益事业的国内 外知名人士中聘请咨询委员,组成本公益信托的咨询委员会,由其协助 受托人对本公益信托拟捐助的公益项目进行筛选和评审。咨询委员会成 员为本公益信托提供咨询服务,不领取任何报酬。 为确保对拟捐助项目的筛选和评审决定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以及拟捐 助的公益

14、项目符合本公益信托的宗旨,受托人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担任公 益项目顾问,对拟捐助的公益项目进行初审,包括此类项目的可行性研 究和科学论证、 此类项目如成功执行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正负面影响、 此类项目在规划和执行时所需要的科技资源是否现成或者必须从科研单 位订制。受托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公益项目顾问对拟捐助的公益 项目进行重新规划、设计和构思。公益项目的资金预算中可包括该公益 项目顾问的初审和设计费用。 拟捐助的公益项目经公益项目顾问初审通过后提交咨询委员会审 核,咨询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形成公益项目建议书提交给受托人。 公益项目建议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情况介绍、项目可行性分 析、项目预算情

15、况、项目执行主体和负责人、项目执行计划表、项目预 计公益效果及检验方式、潜在风险评估和对策。 (2) 公益项目的决策 受托人根据公益项目建议书自主做出是否捐助咨询委员会建议 的公益项目的决策,从而选定拟由本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进行无偿捐助 的公益项目,并指定公益项目执行主体。 (3) 公益项目的执行和资金运用 受托人选定由本公益信托捐助的公益项目并指定公益项目执行主体 后,应设立项目预算小组具体负责捐助资金的运用。捐助项目预算小组 组长由信托经理担任。 受托人可以聘请公益项目顾问对本公益信托拟捐助的公益项目执行 主体进行项目执行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以及对公益项目的执行进行质万向信托-中国自然保护

16、公益信托合同 8 量控制和监测。公益项目的资金预算中可包括该公益项目顾问的技术指 导、培训、质量控制和监测费用。 (4) 资金申请、批准及拨付 项目预算小组根据受托人审核通过的公益项目建议书中规定的 预算安排、实施计划以及公益项目的实际运作进度等,向咨询委员会秘 书长提交公益项目用款申请 。 咨询委员会成员审查后向受托人提交公益项目用款申请的复核 意见。 受托人结合公益项目建议书 、 公益项目用款申请及咨询委员 会复核意见自主作出用款决策,并对信托资金保管人下达拨款指令,进 行资金拨付。 受托人有权不采纳公益项目建议书的建议和公益项目用款申 请的复核意见、或对已经实施捐助的公益项目暂停或终止捐助。 已实施捐助的公益项目如需要增加捐助预算,需经上述公益项目筛 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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