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女博士涉抄袭被撤销学位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5138177 上传时间:2018-03-10 格式:PDF 页数:1 大小:802.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大女博士涉抄袭被撤销学位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北大女博士涉抄袭被撤销学位》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大女博士涉抄袭被撤销学位(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3 3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现在开庭 2015 年 7 月 18 日 星期六 案件部主办 责任编辑 何 靖 新闻热线 ( 010 ) 67550738 电子信箱:anjianrmfyb. cn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五亿 七名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 北 大 女 博 士 涉 抄 袭 被 撤 销 学 位 起诉校方要求恢复 公 告 人 民 法 院 报 2015 年 7 月 18 日 ( 总 第 6382 期 ) 北 京 市 新 锐 市 政 建 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资 人 ( 股 东 ) 、 债

2、 权 人 : 本 院 受 理 的 北 京 市 新 锐 市 政 建 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破 产 一 案 , 已 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 裁 定 债 务 人 新 锐 公 司 重 整 。 经 本 院 及 破 产 管 理 人 组 织 设 立 职 工 债 权 组 、 普 通 债 权 人 组 和 出 资 人 组 分 别 对 重 整 计 划 进 行 表 决 , 新 锐 公 司 管 理 人 向 本 院 提 出 了 申 请 , 请 求 批 准 重 整 计 划 。 本 院 经 审 查 认 为 , 因 职 工 债 权 组 、 普 通 债 权 人 组 均 表 决 通 过 了 重 整 计 划 ,

3、且 由 于 新 锐 公 司 已 严 重 资 不 抵 债 , 出 资 人 的 股 权 出 资 已 无 任 何 收 益 , 重 整 计 划 的 实 施 对 出 资 人 权 益 的 调 整 公 平 、 公 正 、 无 损 害 。 重 整 计 划 公 平 对 待 同 一 表 决 组 的 成 员 , 并 且 所 规 定 的 债 权 清 偿 顺 序 不 违 反 法 律 的 相 关 规 定 。 重 整 计 划 制 定 的 债 务 人 的 经 营 方 案 具 有 可 行 性 , 批 准 并 实 施 重 整 计 划 有 利 于 迅 速 、 高 效 的 清 偿 债 务 , 恢 复 新 锐 公 司 的 经 营 活

4、力 。 据 此 , 本 院 已 于 2015 年 7 月 6 日 裁 定 批 准 北 京 市 新 锐 市 政 建 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重 整 计 划 , 北 京 市 新 锐 市 政 建 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自即日起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江 苏 中 意 玻 璃 钢 有 限 公 司 、 泗 阳 县 中 意 玻 璃 钢 有 限 公 司 债 权 人 : 江 苏 中 意 玻 璃 钢 有 限 公 司 、 泗 阳 县 中 意 玻 璃 钢 有 限 公 司 破 产 财 产 分 配 方 案 经 2015 年 5 月 27 日 泗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 2013 )

5、泗 商 破 字 第 001 - 7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裁 定 认 可 , 现 由 本 清 算 组 执 行 。 破 产 财 产 实 施 一 次 分 配 , 本 次 分 配 即 为 最 终 分 配 。 可 供 分 配 的 破 产 财 产 为 人 民 币 22036000 元 , 优 先 拨 付 破 产 清 算 费 用 后 ,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 职 工 债 权 14405300 元 , 清 偿 率 100 % ; 2 、 抵 押 债 权 6181800 元 , 清 偿 率 100 % ; 3 、 税 收 债 权 897400 元 , 清 偿 率 14 . 17 % ; 4

6、 、 普 通 债 权 总 额 11497954 . 71 元 , 清 偿 率 0 。 债 权 人 应 自 公 告 之 日 起二个月内到本清算组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 。 江苏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 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 院 根 据 天 津 市 包 装 装 潢 公 司 破 产 申 请 , 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 作 出 ( 2015 ) 南 民 破 字 第 0022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裁 定 受 理 债 务 人 破 产 清 算 的 申 请 , 并 依 法 指 定 天 津 市 包 装 装 潢 公 司 清 算 组 为 破 产 管 理 人 。 管 理 人 的 地 址 天 津

7、市 和 平 区 哈 密 道 128 号 康 达 公 寓 B- B 1 座 , 邮 编 300020 , 联 系 电 话 022 - 27311071 。 债 权 人 自 公 告 之日 起 90 日内 向管 理人 申报 债权 , 并提 交有 关证 明材 料 。 逾期 未 申 报 债 权 的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 天 津 市 包 装 装 潢 公 司 的 债 务 人 或 财 产 持 有 人 应 向 管 理 人 清 偿 债 务 和 交 付 财 产 。 第 一 次 债 权 人 会 议 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

8、(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时 30 分 在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32 法 庭 召 开 , 地 址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保 山 道 108 号 。 债 权 人 出 席 会 议 应 向 本 院 提交营业执照 、 个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授权委托书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本 院 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 受 理 上 海 齐 乐 通 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破 产 清 算 一 案 , 并 于 2015 年 7 月 9 日 指 定 上 海 中 元 信 清 算 事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破 产 管 理 人 。 债 权 人 应 自 公 告

9、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向 该 破 产 管 理 人 书 面 申 报 债 权 , 说 明 债 权 的 数 额 和 有 无 财 产 担 保 , 并 提 交 有 关 证 据 。 申 报 的 债 权 是 连 带 债 权 的 , 应 当 说 明 。 逾 期 申 报 的 , 将 影 响 破 产 财 产 对 该 债 权 的 分 配 。 破 产 人 的 债 务 人 或 财 产 持 有 人 应 当 立 即 向 该 破 产 管 理 人 清 偿 债 务 或 交 付 财 产 。 债 权 申 报 地 点 在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国 定 东 路 233 号 绿 地 创 汇 国 际 广 场 1501 室 。 本 案

10、 第 一 次 债 权 人 会 议 定 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 上 午 9 时 在 上 海 市 龙 漕 路 128 号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人 民 法 院 新 审 判 大 楼 商 事 法 庭 召开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本 院 根 据 债 权 人 陈 东 申 请 债 务 人 重 庆 市 涪 陵 乌 江 建 筑 总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的 申 请 , 已 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 作 出 ( 2015 ) 涪 法 民 破 字 第 00001 - 2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裁 定 受 理 债 务 人 重 庆 市 涪 陵 乌 江 建 筑 总 公 司 破 产 清

11、 算 。 债 权 人 应 在 2015 年 8 月 28 日 前 , 向 管 理 人 重 庆 市 海 川 资 产 清 算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管 理 人 的 通 讯 地 址 : 重 庆 市 涪 陵 区 滨 江 路 锦 天 名 都 1 号 楼 25 - 1 号 , 邮 编 : 408000 , 联 系 电 话 : 18623250527 , 联 系 人 : 吴 清 华 ) 申 报 债 权 , 说 明 债 权 数 额 和 有 无 财 产 倒 闭 , 并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 逾 期 未 申 报 债 权 的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第 五 十

12、 六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 债 权 人 重 庆 市 涪 陵 乌 江 建 筑 总 公 司 的 债 务 人 或 财 产 持 有 人 应 向 管 理 人 清 偿 债 务 或 交 付 财 产 。 第 一 次 债 权 人 会 议 定 于 2015 年 9 月 9 日 9 时 在 本 院 第 一 审 判 庭 召 开 。 债 权 人 出 席 会 议 应 向 本 院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 或 个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书 等 文件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14 ) 深 中 法 破 字 第 16 号 2014 年

13、 3 月 12 日 , 本 院 根 据 惠 州 市 东 方 联 合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的 申 请 , 裁 定 受 理 卢 堡 投 资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一 案 。 经 审 理 查 明 , 截 止 2014 年 7 月 22 日 , 共 有 2 家 债 权 人 申 报 债 权 , 申 报 债 权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68627497 . 97 元 , 经 管 理 人 审 查 确 认 的 债 权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9969004 . 22 元 , 为 无 财 产 担 保 债 权 。 由 于 卢 堡 投 资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的 账 册

14、、 文 件 均 下 落 不 明 , 管 理 人 至 今 未 接 管 到 其 任 何 财 务 账 册 , 故 管 理 人 无 法 对 其 进 行 审 计 。 卢 堡 投 资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进 入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后 , 据 管 理 人 调 查 , 卢 堡 投 资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除 持 有 深 圳 祥 源 印 刷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和 深 圳 市 卢 堡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的 部 分 股 权 外 , 目 前 暂 未 发 现 卢 堡 投 资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名 下 有 任 何 财 产 。 本 案 受 理 后 , 有 关 当 事

15、人 未 提 出 和 解 或 重 整 申 请 。 本 院 认 为 , 卢 堡 投 资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无 账 册 、 文 件 可 供 审 计 , 依 据 现 有 财 产 状 况 及 债 务 情 况 , 可 以 认 定 卢 堡 投 资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且 资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全 部 债 务 , 符 合 法 定 破 产 条 件 , 依 法 应 当 宣 告 其 破 产 清 算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之 规 定 , 本 院于 2015 年 7 月 1 日裁定宣告卢堡投资

16、( 深圳 ) 有限公司破产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一五年七月六日 ( 2015 ) 深 中 法 破 字 第 49 号 本 院 根 据 东 莞 市 雄 达 通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的 申 请 , 于 2015 年 7 月 9 日 裁 定 受 理 深 圳 市 粤 懋 塑 胶 有 限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一 案 , 并 指 定 广 东 众 诚 律 师 事 务 所 为 深 圳 市 粤 懋 塑 胶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人 。 深 圳 市 粤 懋 塑 胶 有 限 公 司 的 债 权 人 应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前 向 深 圳 市 粤 懋 塑 胶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人 ( 通 讯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3027 号 嘉 汇 新 城 汇 商 中 心 3008 室 ; 邮 政 编 码 : 518033 ; 联 系 人 : 杨 振 湃 、 陈 嘉 伟 ; 联 系 电 话 : 0755 - 83299111 、 13670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