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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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细则 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环 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环保“红线意识 和底线思维” ,深化安全 环保管理, 进一步加强安全环保考核 工作,加大安全环保过程考核力度,预防和杜绝重特大安全 环保事故,特制订本细则。请各单位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和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一、过程管理考核,按下列情形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 绩效分值(单项最高扣减20 分,累计扣减不超过30 分) 1漏报、 迟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B 级和C 级的,发现1 起扣减1 分;迟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发现1 起扣减2 分; 未按集

2、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安全2013387 号) 填报生产安全事件的,发现1 次扣减0.1 分。 2未在集团公司HSE 信息系统中按月度填报百万工时 统计数据或数据不准确的,发现1 次扣减0.5 分。 3没有识别企业级风险或没有对企业级风险采取防控 措施的,发现1 次扣减1 分。 4没有组织开展岗位风险识别或没有对岗位风险采取2 防控措施的,发现1 次扣减0.1 分。 5未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对有关施工作业升级管理的通 知(安全2013272 号)的,发现1 次扣减1 分。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倾倒、处 置危险废物,发现1 次扣5 分;非法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 地方排放标准

3、3 倍以上,非法排放、倾倒、 处置危险废物3 吨以上,发现1 次扣10 分。 7未完 成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部 下 达 的 污 染 减 排 工 程 , 每1 项 扣5 分 。 8重点污染源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每个排 放口扣0.5 分;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发现1 次扣2 分。 9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 三同时” 制度擅自开工建 设或 者投入运行,发现1 起扣2 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生产作 业,发现1 起扣3 分。 10企业局、 处级两级干部未制定个人安全行动计划的, 发现1 次扣减0.5 分;没有按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开展工

4、作的, 发现1 次扣减1 分。 11未按集团公司安全环保“ 一岗双责” 要求,建立各级 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发现1 次扣减0.1 分。 12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3 的,一经发现扣减5 分;未突出过程管理考核的,发现1 次扣 减5 分。 13对新发布的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没有对执 行人进行专项培训的,发现1 次扣减0.5 分。 14未 对 承 包 商 项 目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人 、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进 行 专 项 安 全 培 训 的 , 发 现1 次 扣 减0.5 分 。 15施工作业前,未 对承包商

5、作业人员针对性培训开展 情况进行督查的,发现1 次扣减0.5 分。 16国家、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环保大检查、各类专项 检查、HSE 体系审核 发现的问题,属于管理 问题没有立即整 改的,发现1 个问题扣减0.1 分;属于设备设施问题,未制定 整改计划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发现1 个问题扣减0.2 分;属于 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没有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且按计划整 改的,发现1 个问题扣减0.5 分。 17违反安全评价、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被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部通报或被国家级主流媒体负 面报道,每1 次扣2 分;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被地方环境 保护部门通报或被省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每

6、1 次扣0.5 分。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 级或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按下列情况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分值4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 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死 亡率不大于0.02 人/ 百万工时,每发生一起,扣减绩效分值 15x(年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 级亡人数/年控制指标之 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 级亡人数),扣完15 分为止。 2发生 一 般 生 产 安 全 事 故A 级 , 工 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死 亡 率 大 于0.02 人/百万工时,扣减绩效分值15 分。 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 级,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 扣减本年度绩效分值30 分。 4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扣减绩

7、效分值15 分。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环保事故,按下列情形 扣减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分值和员工工资总额 1发生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或 较 大 环 保 事 故 , 扣 减 特 类A 及 特 类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有 关 责 任 领 导 绩 效 分 值10 分 , 扣 减 一 类A 和 一 类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有 关 责 任 领 导 绩 效 分 值20 分 , 扣 减 二 类A 和 二 类 以 下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有 关 责 任 领 导 绩 效 分 值30 分 ; 扣 减 特 类A 及 特 类 企 业 当 年 工 资 总 额 基 数

8、 的0.5% 及 工 资 增 量 的1/9, 扣 减 一 类A 及 一 类 企 业 当 年 工 资 总 额 基 数 的1.0%及 工 资 增 量 的1/6, 扣 减 二 类A 及 二 类 企 业 当 年 工 资 总 额 基 数 的1.5%及 工 资 增 量 的1/3。 2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 责任领导绩效分值60 分;扣减班子其他副职绩效分值20 分; 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3%及工资增量的2/3。5 3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 责任领导绩效分值按0 分计算;扣减班子其他副职绩效分值 30 分;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3%及全额工资增量。

9、4隐瞒不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一经发现,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分值按0 分计算。6 节能减排指标考核细则 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一、节能节水 1未完成国家节能考核年度任务指标的,扣2 分。 2未完成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考核年度任务指标,且给集 团公司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扣2 分。 3符合上述两项扣分条件,但在当年的绩效考核中未予 扣分的,在下一年度绩效考核中进行追溯扣分。 4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节能节水任务指标考核,按照企 业未完成的比例扣分,超额完成的不加分。 (1)承担节能和节水指标任务的,计算公式为: 扣分1.2(1- 企业年度节能量/年度节 能量考核指标) +0.8(1-企业年度节水量/ 年度节水量考核指 标) (2)仅承担节能指标任务的,计算公式为: 扣分=2(1-企业年度节能量/年度节能量考核指标) 二、污染减排 污染减排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四项污染物考核指标,1 项指标未完成扣3 分,总计扣5 分。 三、累计扣分 累计扣分超过分的,按分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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