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延期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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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延期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延期 出资 类型 1.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股东延期出资包括两种类型:法定延期与约定延期。 2. 法定延期,是指股东缴付出资的时间,晚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股东应当缴付出资日期。 3约定延期,是指股东缴付出资的时间,晚于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规定的股东应当缴付出资日期。 4. 法定延期与约定延期之间的关系: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出资日期范围内 对出资时间作出进一步的约定,因此,股东出资“法定延期”了,必然同时也构成“约定延期” ;但是反 过来则不一定。 延期 出资 认定 一. 法定延期的认定 (一)一般性公司(适用公司法一般性规定的公司)1有

2、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之后,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五年内缴足。因此,就首次出资后的余额而言,股东晚于法律规定的出资期限出资,即构成延期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之后,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因此,就首次出资后的余额而言,股东晚于 法律规定的出资期限出资,即构成延期出资。 (二)外商投资公司 1外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年内缴清。其 中第一期出资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90

3、 天内缴清。因此,晚于法定缴付出资 期限的,即构成延期出资。 2合资经营企业与合作经营企业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 月内缴清。 因此,晚于法定缴付出资期限的,即构成延期出资。 二约定延期的认定(一)一般性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时间,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因此,超出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而尚未出资的,构成延期出资。(二)外商投资公司1外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

4、章程中载明。但审 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因此,在 经审批机关核准的记载于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的出资期限之后,外国投 资者仍未出资的,构成延期出资。 2合资经营企业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企业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 清各自的出资,逾期未缴纳出资的,构成延期出资。 3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未缴纳出 资的,构成延期出资。法律 责任一行政责任 (一)一般性公司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 司登记

5、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 期限变更登记; 逾期不办理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 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外商投资公司 1外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 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

6、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无正当理由逾期 30 天不出资的,后果同上。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备案。2合资经营企业 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 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的;不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3合作经营企业 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 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

7、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 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二民事责任 (一)一般性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 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在发起人出资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 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外商投资公司1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法未有明确规定,可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则同上承担违约责任。 2合资

8、经营企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 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 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 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营一方虽逾期但是最终缴付出资的,则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 3合作经营企业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 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9、责任承担方式,可参照合资经营企业】 。 附件: 备查法律法规 股东延期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1. 公司法 (2005 年修订) (1)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在发起人出资 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

10、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和出资时间;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 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 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 的罚款。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 年修订)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

11、称,以及认缴 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 金额 5% 以上 15%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 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

12、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 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2001 年修正) 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 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内缴清 。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起 90 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 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 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13、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 30 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001 年修正) 第十条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 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 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

14、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 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 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1987 年 12 月 30 日国务院批准,1988 年 1 月 1 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四条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 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

15、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第五条 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 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的; 不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第七条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 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

16、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 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 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 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出资进行清理。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 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 年修正) 第九条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 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依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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