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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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根据食品卫生法 、 集贸市场管理规范文件精神,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应对进场日 常食品卫生进行检查,其内容如下: 1、 农贸市场负责人为本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对 进入农贸市场的食品和农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同时 应当制定进出口场资格、日常检查、违规处理等食品卫生管理、检查制度和 公示制度。 2、 进场食品要“每天检查” 。市场食品管理人员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 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 检查,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 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和记录内容有:卫

2、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健康检查情况; 进出货台账制度;禽畜肉类卫生检疫;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3、 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必须有固定的地点,具备可封闭的独 立场,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少涤、加工、冷藏及防 蝇、防虫设施;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 工作期间不得佩戴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 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营业场 所和周围地区要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 合以上规定外,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 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

3、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散装的 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 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餐具和切配、盛装熟 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4、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卫生或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 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张理兵 食品卫生管理员:罗仁国 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根据食品卫生法 、 集贸市场管理规范文件精神,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应对进场日 常食品卫生进行检查,如有违规,依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由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和 食品卫生管理员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

4、评;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进场经营者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 松柏农贸市场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场的安全,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行定制本简朴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场的工作人员和所有经营者。 第三条 切实加强市场治安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建立健全保安机制。 1、 本市场成立治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治安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2、 本市场成立保安部,具体负责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3、 各班组以治保委员为主,具体负责本班组的治保工作; 第四条 本市场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让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 并把维护市场安全变成经营者的自觉行动。 第五条 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 1、

5、 凡来本市场经营和居住的人员要在进行登记,经保安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市场。对不听劝阻的经营人员,保安人员应强行制止,并追究责任。 2、 凡本市场不从事的经营业务,如修鞋、修伞、补锅盆等无业人员,严禁进入市场区。 3、 在市场内惹事生非、滋事闹事者,本市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若经查实与本市场 内人员有联系,本市场还将追究市场内人员的连带责任。 4、 若因保安人员玩忽职守导致不良后果的,应严肃追究保安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市场办公室的安全保安工作由相应的管理员负责。 第七条 节假日由市场统一安排值班。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根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凡进 入本市

6、场经营者都须遵照执行。 一、 经营者须持有效证件及与市场签订的书面租凭或购买协议书,并按规定付款 后才能经营。 二、 经营者须持证经营,照章按指定摊位经营。 三、 经营者须出售合格商品、明码标价,使用合格计量器具,自觉拒购、拒售假 劣商品,不得欺诈顾客。 四、 经营者应遵守市场治安、消防、用水用电、交通管理等规定,自觉搞好安全 防范工作。 五、 经常者须保持经营场所内外整洁,做好门前“三包” ,配合市场搞好环境卫 生。 六、 经营者应自觉维护交易秩序,按照市场行规、市场要求经销商品,并不得违 规乱堆乱放物件,乱摆摊设点。 七、 经营者应保护市场内设施设备,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

7、 规设施。 八、 经营者须服从市场管理,若违反此七条规定,市场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据 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 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退市,是指商品因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 规定,需要立即停止交易,而采取的暂停销售、 撤柜、召回、 扣押封存、没收、强制退出市场并销毁等 措施。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重质量、讲诚信的商业道德,加强自律,抵制假冒伪 劣和违法商品。 第四条

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并销毁: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过期、失效、变质商品; (三)、侵权商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五)、国家禁止买卖的商品; (六)、应当经国家强制认证、许可而未取得认证、许可的商品;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 (八)、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拍查中严重不合格的商品; (九)、其它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商品。 第五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商品,该批次或同型号、 同规格商品应退出流通领域并销毁;同一种商品,连续两次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该 种商品必须退出流通

9、领域并销毁。前款所指商品,须经整改和复查合格后,方可再次进入流通领域。 第六条 经营者要经常对其经营的商品进行清理和查验,发现有第四条所列的商品, 要及时采取措施,予 以清除并销毁。 第七条 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其所经营的商品属第四条所列情况,既不主动采取措施,又隐瞒不报继续销售 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从严查处,并录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 第八条 经营者主动清除并销毁应当退市的商品,可以免于追究行政责任。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的监管执法工作。对在日常监督 检查、市场巡查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商品,应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退 出流通

10、领域并销毁,并如实填写不合格商品强制退市销毁登记表 ,同时要依据产品质量法 、 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确保我区人民群众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现制订我区农产品质量 安全追溯制度。 一、实施检测工作的依据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我们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二、追溯制度内容: 选择有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的、终端市场较稳定的“三品”生产基地,作为农产品质 量追溯试点,在试点基地建立农户编码系统和投入品记录卡制度,逐步做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 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实现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通

11、过质量安全追溯编码,能够查到生产者在生产过程 中使用了哪些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以及生产者的基本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编码印成卡片,或者印 刷在产品包装箱上,随产品一同上市,消费者可在互联网上进行查询。 三、追溯程序 一旦出现农产品风险信息,必须在 1 小时内上报,执法人员 2 小时内到达现场调查核实,提取证据。 1、情况属实的,依法采取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按照追溯代码,快速查清问题农产品流向、批量、 生产日期等情况,并责令有关部门立即停止生产问题农产品和采取召回问题农产品、发布公告等措施,缩 小问题农产品造成的影响。对比较严重的农产品安全风险案件,当问题农产品已扩散且造成社会影响时, 及时

12、通过媒体或信息通报形式,发出安全警示。 2、情况不明的,请权威鉴定机构专家对农产品质量事故做出鉴定,依据鉴定结果依法追究相关 松柏农贸市场安全防火制度 一、保安人员负责对本市场的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开展经常性防火 宣传。 二、消防器材的更换、维修和配置,由保安人员统一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 三、每个班组要有两名义务消防员,负责本职辖区的日常 安全防火检查。如发现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安人员汇报, 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四、防火工作人人有责,本市场所有人员有义务对经营者 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积极带领广大群众做好防火工作。 五、存放

13、、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者,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六、物资、药品、医疗设备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火种。 七、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违者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 罚或刑事处分。 八、在无火警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如有损坏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 经济处分。 九、本市场指定一名义务消防员(保安人员) ,负责保管好配 发给本部门各种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性能。 十、本市场消防器材的购置、更换、维修及灭火器的定期 换药,由保安人员负责统一安排,全体工作人员给予密切配合。 十一、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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