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乐活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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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东莞市创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规 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 执行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公司名称:东莞市创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 523981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家庭服务、家用电器维修。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

2、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 记的为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10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1个,分别是: 1、 谢剑锋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4419001982091638542 通信地址:沙田镇大泥村大有围组 41 号 邮政编码:523981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 资额和出资时间: 2、 谢剑锋 以货币出资 2 万元,总认缴出资 2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6.67% 。 实缴出资 2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2、

3、黄华兴 以货币出资 1 万元,总认缴出资 1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3.33% 。 实缴出资 1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 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 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 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

4、缴出 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3(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 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 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五

5、)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 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 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 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 照

6、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

7、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2 月份召 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

8、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 召开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 使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 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 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

9、公司债券的方案;5(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

10、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11、,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6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 、 召开股东会会议; 、 股东或者股东委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采用口头通知方式。若口头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 体股东的,必 须采用书面通知方式。 2、采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通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 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的股东通信地址,自挂号寄 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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