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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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第四部分 债权纠纷十、合同纠纷73、拍卖合同纠纷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1)大气污染侵权纠纷116

2、、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117、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纠纷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154、仿冒纠纷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第八部分 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21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14、铁路旅客、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第九部分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第十部分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民事起诉状 原告:杜 ,男, 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酒楼经理,住邯郸市 区城 幢 号。 委托代理人:郭,邯郸市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3、告:张 ,男, 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公司部门经理,住邯郸市 区街 号。 被告:王 ,女, 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区 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张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125 万元;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999 年 11 月 16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张、王 将其位于本 市路 38 号砖混结构三层约 200 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原告杜 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 7.5 万元,租期自 1999 年 11 月 20 日至 2003 年 11 月 19 日

4、;原告必须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一次性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 30 天,被告有权收回 房屋;原告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被告, 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被告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被告不 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被告终止协议,赔偿原告 4 年的房租,如原告终止协议, 原告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 年租金 7.5 万元。随后,原告将房屋装修成酒楼经营。2000 年 11 月,租期满一年,原告依 约再次支付租金 7.5 万元。2000 年 12

5、 月 19 日,原告在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 告。2001 年元月初,原告将酒楼转让给第三人李,并在转让前通知被告转让事宜。转让 之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与受让人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使李 无 法经营,被迫于同年 11 月底退出酒楼。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失租金 7.5 万 元,造成营业损失 5 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给原告 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 第 107 条及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

6、原件; 2原告付款凭证; 3被告阻挠经营的说明材料。 此致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杜 2008 年 1 月 6 日 附 : 1.本状副本 2 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

7、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一九

8、九 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民 事 起 诉 状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与其他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民事原告,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一、民事起诉状写作的基本内容 (一)标题可用“民事起诉状” 直接作为标题;也可以由案件的案由加文种构成,如“XXXX 财 产纠纷起诉状”,写在诉状正上方。(二)首部1.原告:写清楚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及住址;如果原告是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及邮政编码,法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和电话号码;企业性质、工商登

9、记和帐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帐号等等。如果是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若代理人是非律师时,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 况,具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与原告关系;若代理人是律师时,只需 写明律师的姓名、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即可。 2.被告:写法和内容与原告人的情况相同。 3.第三人:写法和内容与原告人的情况相同。 (三)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对有关民事权益的基本主张,反映原告诉讼的目的。如请求履行合同、 离婚、损害赔偿、扶养、产权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继承遗产等等。如果属于申请财产 权益的,要写明具体数额。 这一部分写法上要求简洁明确,有多项请求的,要分项列写。例如,继承纠纷的起诉状

10、中的诉讼请求可写为“请求依法判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人民币 XX 元”等等。(四)事实和理由 这一部分是起诉状的关键部分。1.事实。应该清楚地陈述纠纷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着重论 述双方争执的焦点,双方对民事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应 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说明自己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列出能证 明事实的有关证据。 2.理由。分析被告行为是侵权还是违法,分析被告行为造成的后果,证明其应当承担的民 事责任,分析权利义务关系,论证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准确引用有关法律条 款,为其诉讼确立法律依据。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栏目中

11、写明证据材料的种类、名称、件数、来源何处、 证人的名称、单位、住所等。 (五)尾部 包括致送机关名称、起诉人(或单位) 、具状日期。常用形式如下: 此 致 X X 人民法院起诉人:X X X(或法人单位) 委托代理人:X X 律师事务所 XXX 律 师代 书XX 年 X 月 X 日 二、民事起诉状格式 民 事 起 诉 状 (适用公民提起民事诉讼使用)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

12、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 致 XX 人民法院 附:1、本状副本 X 份;2、证据、证人证言 X 份;起诉人:XXX XX 年 X 月 X 日三、民事起诉状例文 民 事 起 诉 状(一) 原告:王 X 富,男,56 岁,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住吉林市珲春街 56 号。被告:王 X 财,男,58 岁,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吉林市热电厂工人,住吉林省 吉林市珲春街 62 号。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被告出卖父母遗产的三间砖房所得房

13、款 18500 元由原、被告 平均继承。二、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和我是同胞兄弟,无其他兄弟姐妹。在 1999 年,被告和我就先后自立家庭,同父母 分居。2001 年 1 月 23 日,父母在吉林市珲春街 56 号自盖三间砖房居住。2001 年 12 月 被告一家因住房倒塌的缘故,同时也是为了照顾老人,就搬到父母家里一起共同生活, 直到 2003 年 4 月二老相继去世。当时考虑到被告一家的实际困难,我就没好意思提出分 割父母遗产的问题。可是,今年 8 月,被告王 X 财在没有征求我同意的情况下,竟擅自把父母遗产三间 砖房出卖,卖得房款 18500 元,全

14、部据为己有。我得知后,对这一剥夺我继承权的行为 向被告提出交涉,但被告一口咬定他比我尽的义务多,不但负担老人的生活费,还在生 活上侍候老人,并且还维修过房屋,因此拒绝与我共同继承父母遗产。我认为,被告独占遗产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我和被告对老人所尽的赡养义务大体相当。 1、关于负担老人生活费问题。从 1994 年到 2003 年 4 月父母去世这段时间里,我在外地 坚持每月寄 200 元生活费供养二老。这一事实,父母的邻居李忠财可以证明。根据当时 吉林市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每月需要生活费 320 元左右,我每月寄去 200 元,再 加上父亲的一些零星收入,被告每月也不过负担 100

15、元左右。再说,二老去世时,我和 被告共同承担了安葬费。这一事实,吉林市珲春街 XX 组组长刘 X 芝能够证明。 2、关于侍候老人问题。首先,被告一家在生活上侍候老人,这是事实,但是二老在世时 帮助被告操持家务,这也是事实。况且,我在外地工作,无法直接照料老人,因此,被 告对老人尽一些侍候的义务是理所当然的。其次,关于维修房屋的问题。父母去世后, 被告长期占用着父母遗留下的三间房子,这实际上是长期无偿地占用了其中应由我继承 的那一份遗产,因此,被告对住房进行维修是完全应该的。综上所述,被告王 X 财不顾事实,不念手足之情,独吞父母遗产,既悖常理,又违 法律。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

16、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继 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十五条 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我认为自己不但有权利继承父母遗 产,而且有权利与被告平均继承父母遗产,即应得房款 9250 元。请法院秉公而断,保护 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附:1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2书证二份。 起诉人:王 X 富2003 年 8 月 21 日 民 事 起诉 状(二)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石景山支行住所:北京石景山区光明路 78 号负责人:王志刚 职务:支行长 电话:805261xx 邮政编码:101254 被告:北京星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 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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