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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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年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员工人事档案建设,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 档工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员工提供依据, 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干部档 案工作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员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着重收集反映员工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 作实绩等材料充实档案,有效地为人事工作服务,为人事决策工作 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员工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 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干部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

2、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收集范围第四条 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 登记表等材料。第五条 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第六条 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 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 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第七条 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 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第八条 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 、党校、军队院校学生 ( 学员) 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 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 培训成绩登记表,

3、学习鉴定、学员思 想小结(结业)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 第九条 评审( 考试)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 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 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条 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 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第十一条 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 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 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

4、、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 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第十二条 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及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 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第十三条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一)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 、入党申请书一至二 份、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 考察材料;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见、登记表;整党工作中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 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其入党志愿书可收集归档;退党材料。( 二) 中国共产主义

5、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 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 三) 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劳动模范、先进工 作者、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含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 奖、科技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 员等审批(呈报) 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立功、受勋、 嘉奖、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第十五条 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 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 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销处分的有关材料, 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

6、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 离婚材料等。 第十六条 干部任免审批表( 包括所附的考察、表现情况材料); 干部调动鉴定,组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考察材料;公务员过渡登 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晋升) 军(警) 街审批表、转业鉴定、 定级定工资材料,退( 离) 休审批表等材料。第十七条 考试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才民考 登记表和录用审批表,考察材料,聘用审批表和合同书,政审结论 和有关证明材料,考核考察材料,续聘、解聘和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等。第十八条 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 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

7、;享 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享受各种待遇审批表、批复材料等。第十九条 办理出国( 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村料:因公出 国( 出境) 审批表、备案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因私出 国( 出境) 审批表等材料。第二十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 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 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第二十一条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有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 材料;新录用干部体检表和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等材料。第二十二条 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悼词、生平、报纸报道 的消息、

8、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第二十三条 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收集方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审计、 统战等部门,都应建立健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制度,并贯彻 执行。第二十五条 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 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主管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第二十六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掌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信 息,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人事档案 材料。第二十七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 不符合归档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 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

9、规定认真办理。第二十八条 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布置填 写干部履历表或干部履历补充表等,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第四章 归档要求第二十九条 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 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 有形成材料的日期。第三十条 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 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 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 后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第三十一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 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二至三厘米装仃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 油

10、印或用蓝黑墨水或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 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收集归档工作中的问题,支持档案管 理人员的工作,保证收集归档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十三条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熟悉业务、掌握 政策、认真鉴别、严格把关、保守机密,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 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涂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 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实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 律按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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