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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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涉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 “三个公开、三个清单” 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办发 201425 号)和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 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全面建立“ 三个公开、三个清 单” 制度, 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 实施意见(邯办发20147 号)以及县政府要求,参照河北省审 计厅执法公开制度,做好行政执法公开工作,制定如下制度:一、审计局的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一)审计局的职责1.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 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 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

2、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 建设,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 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政策规定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参与地 方性财经政策法规的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 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 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 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 议。 3.向县长提出县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 2 审计结果报告。受 县 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政府预算 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 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

3、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 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 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 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本级 预算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财政直接管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市、 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和投资效益。 (5)县属国有企

4、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 产、负债和损益。 (6)县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 社会保障资金、 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 资金的财务收支。 (7)省、市审计行政部门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 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3 5.按规定对县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乡镇及街道办主要党 政领导干部,县属国有、国有控股企 业领导人及依法属于县级审 计机构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6.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 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 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

5、政复议、行政诉讼 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 案件。 7.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 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8.组织审计县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 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9.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审计信 息系统。 10.对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承办县委、 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 人大建议、政 协提案事宜。(二)审计机关的权限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 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 执行情况、决算、 财

6、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 计算机储存、 处理的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 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 4 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 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 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证明材料。有权查询 被审计

7、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 名义存储公款的, 经审计 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 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 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 资产。对被审 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封存 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行为,有 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通知 财政部门和有关主 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 接有关的款项,已

8、经拨付的,暂停使用。5.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 5 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 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 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 结果。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 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三)审计局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根据上述职责,涉县审计局设 4 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机关会务、机要、信访、保密、文电、督办、统计、档案、 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关后勤、 综合调研、 行政后勤

9、、教育培训、党群、人才队伍建设及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负责审计工作信息、 综合 调研等工作;管理机关财产及财务;负 责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其执行情 况,参与地方性财经政策法规的研究,开展审计理论和方法的研 究;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 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负责审计统计工作;负责审理有关审 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 行政复议、行政 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法制宣传教育,依法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相关的审计报告;组 织对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纠正违法、违规审计决定;负责 6 对全县内部审计机构

10、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承办县人大代表 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事宜。 2.财政金融审计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方案;起 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 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对县本级预算执行、财政决算及 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负责对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负责对县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负 责汇总审计情况并起草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负 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负责对 县地税部门组织征收县级税收情况、税务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情 况、国家金库中心支库办 理地方预算资金收纳拨付情况的审计

11、; 负责审计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 国有保险公司及国家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非银行金 融分支机构资产、 负债的 损益情况的审计;组织开展对县属国有 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开展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 地位的合资、合作企 业和境外企业的审计;配合上级审计机关组 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 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起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提出处 理处罚建议,依法 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 发现的问题;完成上级授权或交办的审计任务。 3.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 7 负责审计与县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县委机关、

12、县人大常委会 机关、县政协机关、县法院机关、县检察院机关及其他党派组织、 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专项资金;负责审计县政府有关 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专项资金。 组织审计县级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 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审计由县政府主管部门 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 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全县扶 贫和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相关 专项审计调查;负责 对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起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提 出处理处罚建议,依法 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

13、审计发现的问题;完成上级授权或交办的审计任务。 组织审计县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 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 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审计由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 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 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 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审计乡镇政府及街道办管 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负责对国家有关政 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起草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提出处理处罚 建议,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 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负责

14、审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规划 8 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县被审计单位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的计算 机信息系统进行审计;负责审计系统计算机应用的培训和考核; 负责局机关内部计算机及网络的维护、维修和更新;完成上级授 权或交办的审计任务。 4.建设投资审计科 负责审计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 执行和决算;负责审计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投资项目财 务收支;组织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 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由国家直接投资、融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 督;组织对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 组织对国有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国家有关 政策落实情

15、况的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起草审计报 告、审计决定,提出处理处罚建议,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完成上级授权或交办的审计任 务。 二、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基 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一)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五)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9(六)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 审投发第 105 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 8 号);(八)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规定(中办发2010 32 号);(九)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规定实施细则;(十)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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