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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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62017年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2017年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2017年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 加强现代文明城市建设,规范城市建设监察工作,保障建 设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 的市、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监察,是指县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 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查 处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监

2、察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建设监察工作,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 体管理工作。第五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 的领导,保障和监督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监察 职责。第六条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 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履行建设监察职责,并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6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行政执法的行为 应当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有权责令改正或者 予以撤销。建设监察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名 义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建设监察组织应当符合

3、下列条件: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 组织;具有熟悉建设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具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需的经费;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建设监察职责包括依法行使对城市规划、建设、 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房 地产、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咨询等方面执法情况及违法行 为的监察。第九条建设监察组织依法行使下列建设监察职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制止违法行为权;现场处理权;行政处罚建议权;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建设监察

4、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国家机关或事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知识;经过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 建设监察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建设监察工作。第十一条建设监察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佩带行政 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秉 公办事。第十二条查处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十三条建设监察组织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 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第十四条建设监察人员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当场处罚 的,应当当场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所属建设监察主管 部门备案。第十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建设监察 主管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并指定两名以上建设监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6 察人员具体承办。第十六条建设监察人员对建设违法行为应当全面、客 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建设监察组织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 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 先行登记保存。第十七条建设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建

6、设 监察组织应当向所属建设监察主管部门报告调查结果。对重大建设违法行为查处的结果,建设监察主管部门 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八条建设监察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自立案 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难以在 限期内作出决定的,可向上一级建设监察主管部门申请延 期,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第十九条按照建设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 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违法当事人应当自行 拆除;逾除不拆除的,由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第二十条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及建设监察组织查处建设 违法行为,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 制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第二十一条建设监察实行

7、回避制度。建设监察人员在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6 查处案件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建设监察人员回避,由其所属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负责 人决定。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 建设监察主管部门的监察行为、办案质量等方面进行评议 考核。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建设监察组织应当加强 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建设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或 者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直至取消建设监察资格,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侵

8、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未改正的。第二十四条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 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赔偿。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6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建设监 察职责或者对建设监察人员以及检举、揭发当事人打击报 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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