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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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4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5 分享到: 【字体:大 中 小 】 保监发201531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规范农业保险承 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确保国家强农惠 农富农政策有效落实。经会签财政部、农业部,我会制定了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中国保监会2015年3月17日 2 / 14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

2、务管理,切实维护 参保农户利益,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保障农业保险持续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 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 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业务、以及森林保险业务另行 规定。 第二章 承保管理第一节 投 保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投保单、 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说明 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理赔 标准和方式等条款重要内容。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 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可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中召开宣 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讲

3、解保险条款中 3 / 14 的重点内容。第四条 保险公司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确保农户的知情 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 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给 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投保信息 应至少包括:(一)客户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二)保险标的信息。保险标的数量、地块或村组位置 (种植业)、养殖地点和标识信息(养殖业);(三)其他信息。投保险种、保费金额、保险费率、自 缴保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上述信

4、息应在业务系统中设置为必录项,确保投保信息 规范、完整、准确。 第二节 承 保 4 / 14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和分布情况, 采用全检或者抽查的方式查验标的,核查保险标的位置、数 量、权属和风险状况。条件允许的,保险公司应从当地农业、 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或相关机构取得保险标的有关信息, 以核对承保信息的真实性。承保种植业保险,应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承保养殖业保险,应查验保险 标的存栏数量、防灾防疫、标识佩戴等情况。被保险人为规 模养殖场的,应查验经营许可资料。保险公司应对标的查验情况

5、进行拍摄,影像应能反映查 验人员、查验日期、承保标的特征和规模,确保影像资料清 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并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 要内容。第七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 的,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 息。投保清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对并盖 章确认后,保险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 3天的公示。如农户提出异议,应在 调查确认后据实调整。确认无误后,应将投保分户清单录入 5 / 14 业务系统。 第三节 核 保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注明投保人身份,严 格审核保险标的权属,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

6、利益的 组织或个人确认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确认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在承保业务单 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特殊情形可以由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同时注明其与被保险人 的关系。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管理,合理设置核保权限, 由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集中核保。对投保清单、保险标的权 属及数量、实地验标、承保公示等关键要素进行严格审核, 不符合规定要求和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核保通过。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批改管理,对于重要承保信息 的批改,应由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审批。 第四节 收费出单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方 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

7、。 6 / 14第十二条 对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险种,保险公司应按 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承保信息,以便协调结算财政补贴 资金。 第三章 理赔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以保障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为出发 点,贯彻“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重合同、守 信用,做好理赔工作。 第一节 报 案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接报案管理,保持报案渠道 畅通。农业保险报案应由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集中受理,报 案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对于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或 经办人员直接收到农户报案的,保险公司应引导或协助农户 报案。对于超出报案时限的案件,应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延迟 报案的具体原因。接到报案后,应及时生成报案号记录

8、和分派查勘任务, 并即时通知报案人后续工作安排。 第二节 查勘定损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 7 / 14 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 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发生大面积种植业灾害,保险公司可依照相关农业技术 规范抽取样本测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鼓励保险公司委托农 业技术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制定查勘规范。发生养殖业事故,保险公司应对死亡标的拍摄,并将其 标识录入业务系统,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应具备标识唯一性的 审核、校验功能,出险标的耳号标识应在业务系统内自动注 销。保险公司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养殖户依照国家规定 对病死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无

9、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 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对损失情况进行拍摄,查勘影像 应能体现查勘人员、拍摄位置、拍摄日期、被保险人或其代 理人、受损标的特征、规模或损失程度,确保影像资料清晰、 完整、未经任何修改,并上传业务系统作为核赔的必要档案。第十七条 查勘结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缮制查勘报告。 查勘报告要注明查勘时间和地点,并对标的受损情况、事故 原因以及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查勘报告 应根据现场查勘的原始记录缮制,原始记录应由查勘人员和 8 / 14 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不得遗失、补记和做任何修改。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

10、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 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 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 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 外。对于损失核定需要较长时间的,保险公司应做好解释说 明工作。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定损标准和规范科学定损, 并做到定损结果确定到户。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应对原始定 损结果进行抽查。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案件拒赔管理。对于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应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 知书,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查勘照片、查勘报告和拒赔通 知书等理赔材料应上传业务系统管理。 第三节

11、立 案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在确认保险责任后,及时立案。 报案后超过10日尚未立案的,业务系统应强制自动立案。 9 / 14 保险公司应逐案进行立案估损,并根据查勘定损情况及时调 整估损金额。 第四节 理赔公示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 户投保种植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 果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 示。保险公司应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 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 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农户提出异议的,保险公司应进 行调查核实后据实调整,并将结果反馈。 第五节 核 赔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

12、司应加强核赔管理,合理设置核赔 权限。原则上,权限应集中至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对查勘报告、损失清单、查勘 影像、公示材料等关键要素进行严格审核,重点核实赔案的 真实性和定损结果的合理性。 第六节 赔款支付第二十五条 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 10 / 14 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 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 险金义务。第二十六条 农业保险赔款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到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并留存有效支付凭证。财务支付的收 款人名称应与被保险人一致。 第四章 协办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自身能力建

13、设,自主经营, 自设网点。在基层服务网点不健全的区域,可以委托基层财 政、农业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委托基层财政、农业等机构协助 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应按照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与协 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协办机构指 派相关人员具体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将每年确定 的协办机构和人员名单报所在地区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培训,包 括国家政策、监管要求、经办流程、人员责任等。第三十条 协办业务双方应按照公平、公正、按劳取酬 的原则,合理确定工作费用,并建立工作费用激励约束机制。 11 / 14 保险公司应加强工作

14、费用管理,确保工作费用仅用于协助办 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工作费用应通过转账方式 支付。除工作费用外,保险公司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协办机构、 协办人员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协办业务的管理,确保 其规范运作。要制定协办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对协办业务的 指导和管理。应当将协办业务的合规性列为公司内部审计的 重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各地保监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保险公司可以委 托第三方机构协办的业务种类、业务比例及对协办业务的抽 查比例等。 第五章 内控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回访制度。被保险人 为规模经营主体的,应实现全部回访,其他被保

15、险人应抽取 一定比例回访。承保环节重点回访核实保险标的权属和数量、 自缴保费、告知义务履行以及承保公示等情况。理赔环节重 点回访核实受灾品种、损失情况、查勘定损过程、赔款支付、 理赔公示等情况。保险公司应详细记录回访时间、地点、对 12 / 14 象和回访结果等内容,并留存回访录音或走访记录等资料备 查。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农户投诉 农业保险相关事项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在 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农业保险分级审核制度, 根据承保、理赔涉及的数量和金额合理确定审核权限,留存 审核手续,落实各层级、各环节的管理责任。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农业保险内部稽核制度,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公司内控制度, 定期对分支机构农业保险业务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 报告保险监管部门。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承保档案 应包括投保单、保险单、实地查验影像、公示影像、保费发 票或收据等资料。理赔档案应包括出险通知书或索赔申请书、 查勘报告、查勘影像、公示影像、赔款支付证明等资料。公 示影像资料应能够反映拍摄日期、地点和公示内容。上述资 料应及时归档、集中管理、妥善保管。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根据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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